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1.2
3.2 3.3
合计
各类风井之间的空间关系(新排风井、活塞风井)
消防泵房位置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消防车道要求
控制中心选址、合建条件
主变独立建造要求
车辆基地
选址要求(避让危险场地、建筑)
各单体建筑、消防车道布置要求
地下车辆基地要求
易燃品库的位置要求
14
3.1.3~3.1.5 3.1.6 3.2.1 3.2.2 3.2.3 3.3.1 3.3.2、3.3.3 3.3.4 3.3.5
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注: 一次火灾原则的范围不包含合建商业及上
盖开发。
2. 总体要求
2.2 第2章—— 术语
编号
条款
主要内容
相关条文
1
/
安全出口
2.0.1
2 车站、区间形式 点式换乘车站、路堑式车站、区间 2.0.2、2.0.3
3 区间疏散
联络通道、纵向疏散平台、
2.0.4、2.0.6
2019 上海 万人/日
1. 概 述
1.6 内容介绍方法
• 各章主要内容组成 • 强制性条文 • 轨道交通特点或重点解决的问题 • 轨道交通与平行规范有差异处
2019 上海 万人/日
2. 总体要求
2.1 第1章 —— 总则
编号 1 2 3 4
共计
编制目的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一次火灾原则
相关条文 1.0.1 1.0.2 1.0.3
4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 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 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注: 与上层或下层商业的分隔关系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3. 建筑及疏散
地下车站的防火分区规模 • 4.2.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
主要目的是防止烟气回流,其中进、排风井水平间距不小于10m的要求低于 小于GB51251的20m要求,考虑建设难度和成本。
3. 建筑及疏散
3.2 第4 章——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编号 4.1
4.2
4.3
4.4 4.5 合计
条款
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及风道等耐火极限要求要求
重要机电用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3. 建筑及疏散
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 • 4.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
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 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60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限。
注:作业库房面积数千至数万平。
3. 建筑及疏散
1. 概 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51251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
➢ 《地铁防火设计标准》GB51298
本标准是在各防火规范基础上,结合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特点制定。本标准明文 规定项应遵守本专业标准规定,其他未涉及项应遵守《建规》及各项专项技术标准 相应规定。
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 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注: 限制商铺的总规模和单间规模; 严格商铺与地铁的他隔措施; 限制经营物品类型; 明确消防设施。
1. 概 述
1.4 特点和重点
国内外规范、建设和运营经验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 • NFPA 130及日本、美国、德国等的相关标准 • 我国地铁的建设、运营特点、经验
体现地铁工程特点
• 车站、区间防火/烟分区 划分;
• 疏散设施
• 消防、防排烟、控制指挥
3. 建筑及疏散
消防车道(3.1.1、3.2.1、3.3.2、3.3.3) • 3.1.1 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
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注: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制定。地上车站、控制中心与主 变,以及包括车辆段内的单体建筑,对消防车道的要求基本一致。 各类风井、出入口之间空间关系(3.1.3~3.1.5)
31
强条3条
相关条文 4.1.1~4.1.3 4.1.4 4.1.5~4.1.7 4.2.1、4.2.2
4.2.3~4.2.11 4.3.1~4.3.2 4.3.3
4.4.1~4.3.5
4.5.1~4.5.5
3. 建筑及疏散
强制性条文
•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所;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1. 概 述
1.3 主要内容和总体结构
总体要求
建筑布局、分隔及疏散
设备设施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5. 安全疏散 6. 建筑构造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8. 防烟与排烟 9. 火灾自动报警 10. 消防通信
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 共11章,239条,13条强制性条文 ➢ 总体内容安排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一致,以专业为主线设置章节;
闸机等)-乘客疏散要求
5.1.10~5.1.13
区间与站台连接部分、为区间提供的疏散要求 5.1.8~5.1.9
பைடு நூலகம்
编号
条款
主要内容
相关条文
5.4
区间 道床疏散要求
5.4.1
地下区间疏散要求(纵向平台、联络通道、疏散 井等)
5.4.2~5.4.4
5.2 地下车站 侧式站台的疏散要求
5.2.2、5.2.3
不宜大于5000m2。 注:功能需求有困难时,需特殊设计。 • 4.2.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 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地下车站的防火分隔要求(4.2.3~4.2.11) 注: 对各种不两同建筑形态的车站(下一层侧式车站、上下叠加的平行站台车 站、多线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点式换乘车站、通道换乘车站、带设备层车站、站 厅位于站台下方的特殊车站的)分隔要求。 基本原则,站与站间、公共区与设备层间应设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2.0.6 纵向疏散平台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供人员疏散
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注:供乘客从列车侧门撤离列车
3. 建筑及疏散
3.1 第3章—— 总平面布局
编号 3.1
条款 车站与区间
主要内容 地上车站的消防车道
相关条文 3.1.1
地上车站、区间及风井(亭)、各类出入口、采光井等 地铁建构筑物与周边建筑、油管(储罐)的间距关系
地铁与非地铁功能区的关系
地下车站 公共区、设备区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
各种形式车站的站台、站厅、通道及不同类 型换乘方式车站的防火分隔要求
地上车站 公共区、设备区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
站厅位于站台上方车站形式的防火分隔要求
控制中心与 主变电所
关于重要设备用房、防火门、观察窗
车辆基地
各类库房防火分区、油漆库、酸性蓄电池间 的设置要求
3. 建筑及疏散
强制性条文 •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
符合下列规定: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 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 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 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不能完全适用,轨道交通自身领域防火技术标准不健全;
编制过程 • 2008年12月,根据住建部102号文的编制计划,成立编制组 • 2010年9月,完成征求意见稿 • 2011年6月,完成送审稿 • 2012年5月,完成报批稿 • 2018年5月批准发布,并于2018年12月1日实施
1.2 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4
/
消防专用通道
2.0.5
共计
6
2. 总体要求
2.0.2 点式换乘车站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注:站台与站台之间采用点式相交换乘,不包括站台平 行换乘、通道换乘形式。 (T、L、十…)
2.0.4 联络通道 联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可供人
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注:邻线互为疏散区
1. 概 述
1.5 地铁特点 建筑环境——隧道与车站公共区 数十公里至数百公里隧道与数十座或上百座车站 公共区连接成空间相通的庞大地下网格。 ➢ 不能进行防火分隔、区间不能划分防烟分区; ➢ 对外出口有限,涉及规划、工程规模、投资 、 建设可行性……
1. 概 述
运营、管理 ➢ 客流量大、集中; ➢ 列车、车站等现代化集中调度、管理; ➢ 列车运行能力、供电可靠性高 ➢ 安检、安防、严格限制可燃物……
•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 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 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关系 1.0.4、1.0.5
5
2. 总体要求
适用范围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 工程的防火设计。 注:
——规范没有对适用速度作特别要求,适用于钢轮钢轨的城轨系统,快 轨和市域线等同类工程可以参照;
——改建工程可参照;
一次火灾原则 • 1.0.3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2018年05月14日发布
2018年12月01日实施
目录
1. 概 述 2. 总体要求 3. 建筑及疏散 4. 设备设施 5. 应用情况
1. 概 述
1.1 编制背景和过程
编制背景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需求; • 特殊建筑环境形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针对性不强、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2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2.00h。
注: 与非地铁功能场所进行分隔,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及疏散
3.3 第5 章——安全疏散
编号
条款
主要内容
相关条文
5.1
一般规定
公共区的疏散要求(楼扶梯疏散能力、出入口、 5.1.1~5.1.6、
1. 概 述
重点解决问题 • 地下车站的防火分隔 • 车站、区间疏散 • 地下车站、区间的控烟和消防 • 车站与非地铁功能区域(如商
业)的关系
• 地下车辆段(基地)
继续关注问题
• 超大站厅以及车站与机场火车站 等交通设施共建的防火分隔问题;
• 地下或上盖开发车辆段的消防设 施(车道);
• 超深埋车站、区间;
车站、车辆段与其他非地铁功能场所的连接关系 • 4.1.6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
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 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 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 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 4.1.7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 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列车的疏散要求
设备区疏散要求(有人要求高) 设备区专用消防通道要求
5.1.7、5.2.1、5.2.5、 5.2.7
5.2.8
地上及高架区间疏散要求
5.5
控制中心、主变 电所及车辆基地
控制中心、主变
5.5.1~5.5.2
不得作为疏散用的出口类型
3. 建筑及疏散
强制性条文
•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
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注: 限制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的位置:客流积聚区和流线范围内不得设置;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