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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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3 职责
3.1公司各车间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4 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槽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停车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
司安全领导小组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限空间、高处等作业规定。
5.1.2 凡是压力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3 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7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7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高温周围烘烤。
5.1.8凡在有可燃物或可燃物构件的区域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1.1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1.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公司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人员,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压力保持稳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 《动火作业许可证》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在作业许可证上加以说明。
6.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2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
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6.2.3 动火负责人和安全员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6.2.4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实施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6.2.5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6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实施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查。
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8h。
6.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72h。
6.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初审签字,经综合部复检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6.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初审签字,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签字后,报公司分管总经理(负责人)终审批准。
6.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终审批准。
7 相关/支持文件及记录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级) 第联
MMGMAQBZH-ZD-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