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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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水泥基灌浆材料在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中达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检验与验收、灌浆工程的设计应用、施工质量控制与工程验收。

1.0.3 在应用水泥基灌浆材料的工程中,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 )及《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CECS25 )等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环境下使用的水泥基灌浆材料,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水泥基灌浆材料 Cementitious Grout

水泥基灌浆材料是一种由水泥、集料(或不含集料)、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经工厂化生产而成的具有合理级分的干混料。加水拌和均匀后具有可灌注的流动性、微膨胀、不离析、不泌水、有效承载面高等性能。

2.0.2 二次灌浆 Crouting

二次灌浆是指在地脚螺栓锚固灌浆完毕后,对设备或钢结构柱脚的底板底面与混凝土基础表面之间的填充性灌浆工艺,以满足紧密接触底板并均匀传递荷载的要求。

2.0.3 自重法灌浆 Self-gravitation Method Grouting

自重法灌浆是指水泥基灌浆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利用其良好的流动性,依靠自身重力自行流动满足灌浆要求的方法。

2.0.4 高位漏斗法灌浆 High-place Funnel Method Grouting

高位漏斗法灌浆是指水泥基灌浆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当其自行流动不能满足灌浆要求时,利用高位漏斗提高位能差,满足灌浆要求的方法。

2.0.5 压力法灌浆 Pressured Method Grouting

压力法灌浆是指水泥基灌浆材料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灌浆增压设备,满足灌浆要求的方法。

4.2.8 用于冬期施工时的水泥基灌浆材料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见附录 A .0.8 。

4.2.9 用于高温环境的水泥基灌浆材料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见附录 A .0.9

5 检验规则

5.1 编号及取样

5.1.1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每 200t 水泥基灌浆材料为一个编号,不足一个编号的按一个编号计。

5.1.2 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 GBl2573 )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总量不得少于 30 ㎏。

5.1.3 将样品混合均匀,用四分法,将每一编号取样量缩减至试验所需量的 2.5 倍。

5.2 试样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本规范表 4.1.1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另一份应密封保存至有效期,以备有疑问时提交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一编号水泥基灌浆材料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流动度(或坍落度和坍落扩展度)的初始值和 30min 保留值、竖向膨胀率、 1d 抗压强度。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规范表 4.1.1 的全部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 、正常生产中,同一产品类型,不同生产编号时;

4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产品经检验,符合 5.3.1 出厂项目指标的,则判定为合格品。

5.4.2 产品经检验,若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出厂项目指标时,应复检一次,复检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5.5 出厂

5.5.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厂: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包装不符、质量不足、产品变质,以及超过有效期限。

5.5.2 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引用标准、生产厂家名称与地址、生产日期、产品有效期、检验部门印章、检验人员签字(或代号)、用水量、流动度(或坍落度和坍落扩展度)的初始值和 30min 保留值、竖向膨胀率、 1d 抗压强度。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家应在水泥基灌浆材料发出之日起 7d 内补发 3d 抗压强度值、 32d 内补发 28d 抗压强度值。

5.6 进场复验

5.6.1 水泥基灌浆材料进场时应由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单位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复验;可根据需要增加 3d 、 28d 的抗压强度检验。

5.6.2 如复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生产厂家提供的性能指标时,则判为不合格品。

5.6.3 当有争议时,应在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双方共同确认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

6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6.1 包装

6.1.1 水泥基灌浆材料应采用有防潮衬里的包装袋,每袋净质量 25 ㎏或 50 ㎏,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 99% 。

6.1.2 随机抽取 40 袋 25 ㎏包装或 20 袋 50 ㎏包装的产品,其总质量不得少于 1000kg 。

6.1.3 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包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6.2 标志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净质量,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与电话,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防潮、防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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