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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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简介
2019年新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在起征点的基础上扣除三险一金后,再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计算方式如下:
本月应扣缴税额=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预扣税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 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份数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