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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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要素:外部的表示行为(Erklärungshandlng), 在客观上可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 主观要素:内心意思
客观要素
• 明示=口头+书面:行为人直接将其要约表 示于外部
• 默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
• 沉默=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既未明示其意 思,也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概述
• 合同法§2(1):合同=一种协议 • 协议的达成:合同订立与成立 • 合同订立是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是缔
约各方自接触、洽谈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 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商, 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都属于动态行为。该阶段 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项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 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42、§43)。静态协 议是指缔约达成合同,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以规定。换言之,合同已成立。 • 合同成立旨在说明合同是否存在,其立足于对合同关系的 静态描述和判断。
本前提。在其最基本的层面,缔约程序旨在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就相同的必要条款 即同一个“交易”表示了同意…… • 即使将合意这个基本的概念作为本章的导入指南,分析每天的通讯,以确定哪一个通 讯产生了合同上的义务,亦非易事。人们通常收发信息,但很少提到这些信息可能会 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多少年来,合同普通法发展出一个分析这些通讯以确定是否已经 达成协议的方法。这个方法严格审查通讯的内容,并将这些通讯归类,分为要约、承 诺、要约的拒绝、反要约和要约的撤销。 • 在分析一对互换的通讯时,其第一步通常要确定是否已经做出了要约。接下来要考虑 要约是否得到了承诺。如果要约得到了承诺……则一般会得出结论:合同已经成 立。……尽管要约、承诺……的模式作用很大,而且与法院和其他律师进行理性的沟 通需要用到这种模式,但是人们必须意识到,要约与承诺的范式,只不过是这样一个 真正问题的替代方法: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表示了合意,受到一套可合理确定的条款 的约束。 • 关于要约+承诺模式的局限性,另参见《欧洲合同法》(上卷),pp.22-25.
主观要素
• 行为意思(Handlungswille):表意人自觉 地从事某种行为
• 表示意识(Erklärungsbewusstsein)= 表示 意思(Erklärungswille):行为人认识到其 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司考真 题 2005-3-01
• 效果意思(Geschäftswille):行为人欲依其 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1.要约+承诺
• 大陆法系:德国、台湾省 • 英美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2-205、§2-
206、§2-207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历史性:18世纪发展起来的
要约+承诺模式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 美国合同法精解: • 双方当事人对相同条款的合意,是合同法的基本前提,也是认定合同存在之程序的基
讨论合同订立与成立与否的必要性
• 讨论合同订立与成立与否的必要性,因不 同交易类型而异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缔约模式=订约方式 1.基本模式:要约(Antrag, offer)+承诺
(Akzept,Annahmeöacceptance) 22/35个条文(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法§13 、§§14-34 湖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与湖北东方农化中心、襄樊市襄 阳区农业开发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股权纠纷案 李德勇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案
• 要约的概念 • 要约的构成 • 要约的形式 • 要约的效力 • 要约的撤回 • 要约的失效
1.1要约
要约的概念
• 合同法§14 • 要约(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 • 要约=发价-发盘=出盘=报价
补充: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的构成 • 意思表示的类型 • 意思表示的阶段
意思表示的构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0)民二终字第113号
裁判要旨
•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个必经阶段。要约是指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 约人指定的方式,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 人欲使合同成立就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根据《合 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 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到达承诺即生效,承诺生效合同 即成立。可知,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即使一方当事人以 非对话方式向他人发出要约,但在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 限的,受要约人的承诺也仍然会受到合理期限的约束,而 并非没有任何限制。
李德勇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 第9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裁判要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 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 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 法律规定,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 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作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 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 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定储蓄 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 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储蓄人依 据伪造存单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 般存单纠纷处理。
2.交错要约(krüyofferte, cross offers)
3.附合缔约=“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合同法§39(1)
4.竞争缔约=拍卖程序+招投标程序 5.事实缔约过程 6.强制订约 =合同法§38+强制缔约
湖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与湖北东方农化中心、 襄樊市襄阳区农业开发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股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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