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培训土建组-1车站建筑和建筑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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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布置应紧凑合理,主要管理用 房应集中布置。消防泵房宜设于设备与管理用房有人区内的主通 道或消防专用通道旁。(新增) 对于典型地下车站而言,消防专用通道(楼梯间)必须设在 有人区管理、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内,对于分离站厅应设二处消 防专用通道,此时消防泵房也应设在有人区的管理、设备用房的 防火分区内。 9.3.10 在车站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 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新增)。 如越行站同时还应包括站台计算长度内。对于地下车站设有 配线区段的站台层立柱(墙),更应充分考虑施工误差,以满足 限界要求。
9.3.2-4
1. (9.3.2-3)采用Q上是指站台候车乘客在扣除安全防护带或站台 门所占宽度后,所存有效侧站台宽度能容纳所有候车乘客。 2. (9.3.2-4)采用Q上、下是指列车停靠站台后,以上、下乘客来 计算所需侧站台净宽度。采用站台门时,其宽度不包括在内,但不 设站台门时,安全防护带已包括在内。 3. 取两公式中的最大值,对于潮汐客流明显车站更合理。 4. ρ值为0.33 ~0.75 m2/人,原规范推荐值ρ=0.5 m2/人取消,有利于 按各城市、不同线路取值,但对于一条线而言各车站取ρ值应相同。
9
车站建筑
9.1 一般规定 9.1.1 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环 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并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城市道路 、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施工时交通组织之间的关系。 (原是强条) 9.1.2 车站设计应满足客流需求,并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 、布置紧凑、便于管理,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 和防灾等设施。 (原是强条)
9.7.9 电梯井内不应穿越与电梯无关的管线和孔洞(新增) 9.7.10 站台门应相对于站台计算长度中心线对称纵向布置, 滑动门设置应与列车门一一对应。滑动门的开启净宽度不 应小于车辆门宽度加停车误差。高站台门高度不应低于 2m,低站台门高度不应低于1.2m。 (新增,原屏蔽门(安全门)改为站台门)
与上、下均设自动扶梯并列设置的楼梯(困难情况下) 1.2
站台至轨道区的工作梯(兼疏散梯)对于地下车站而言,梯宽 1.1m不宜再放大,考虑到降压变电所设于站台层时,少影响其宽度。
9.4 车站环境设计 9.4.2 装修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的材料, 同时应便于施工与维修,并宜兼顾吸声要求。地面材料应防 滑、耐磨。(原强条) 9.5 车站出入口 9.5.1 车站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的要求设置 ;每个公共区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出 入口宽度应按远期或客流控制期分向设计客流量乘以1.1~ 1.25不均匀系数计算确定。(原强条) 如采用分体站厅时,则每个分体站厅公共区也不少于2个。
9.5.4 地下车站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和无障碍电梯的地面标 高,应高出室外地面300mm~450mm,并应满足当地防淹要求, 当无法满足时,应设防淹闸槽,槽高可根据当地最高积水位确定 。(下划线新增)(原强条) 9.5.6 “地下出入口通道力求短、直、通道的弯折不宜超过三处 ,弯折角度不宜小于90度。地下出入口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00m, 超过时,应采取能满足消防疏散要求的措施”。 取消了原“有条件时宜设自动步道”。 地下出入口通道长度在条文说明中未作界定,至于28.4.3 条文解说仅对通风专业而言,《地铁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 5.2.7条文说明“ 出入口通道长度是指通道至地面出入口暗埋段 止”,可以次条界定作为通道计算长度。
9.7.12 设置站台门的车站,站台端部应设向站台侧开启宽度为 1.10m的端门。沿站台长度方向设置的向站台侧开启的应急门,每 一侧数量宜采用远期列车编组数,应急门开启时应能满足人员疏 散通行要求。(下划线新增) 应注意应急门的设置位置应避让设于楼扶梯间及伸入站台计算 长度内的设备、管理用房区段。 高架车站如装有站台门时,且区间设有纵向疏散平台,建议端 门能双向开启,有利于火灾工况下能作为站台乘客安全出口之一 。地下车站端门只能向内侧开启,不能作为安全疏散口。
9.9 换乘车站(新增) 9.9.3 换乘车站应采用付费区内换乘的形式 对于建设规划内的换乘车站,宜同步实施(至少土建同步), 对于远期实施的规划线路,由于线站位的不稳定性,无法预留 土建节点,但在建车站结构处理上能预留穿越的可能性,即使 预留通道换乘也应尽可能考虑付费区内换乘。 9.10 建筑节能(新增) 建议高架车站的雨蓬应采取隔热雨蓬,不宜采用玻璃之类 的屋面,一来不隔热,二来不易清洗。
9.3.3 设置在站台层两端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可伸入站台计算长度 内,但伸入长度不应超过一节车辆的长度,且与梯口或通道口的 距离不应小于8m,侵入处侧站台的计算宽度应符合表9.3.15-1的 规定。 (原为不应超过半节车辆的长度。当车站长度由站台层长度控 制时,此条规定有利于优化车站长度。)
9.3.5 当不设站台门时,距站台边缘400mm应设安全防护带, 并应于安全带内侧设不小于80mm宽的纵向醒目安全线。安全 防护带范围内应设防滑地面。(原强条) 9.3.6 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安全间隙,在直线段宜为 70mm (内藏门或外挂门)或100mm (塞拉门),在曲线段应在直 线段规定值的基础上加不大于80mm的放宽值。实际尺寸应满 足限界安装公差要求。站台面应低于车辆地板面,高差不得大 于50mm。 03规范为80~100mm,50~100mm,同时2013版规范车站 站台位于曲线上时,最小半径规定A型车无站台门800m,设站 台门1500m,B型车无站台门600m,有站台门1000m 。 而03规范5.2.7“车站站台计算长度段线路应设在直线上, 在困难地铁可设在曲线上,其半径不应小于800m。”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9.7.2 车站出入口、站台至站厅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 置双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10m时,可仅设上行自 动扶梯。每座车站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上、下行自动扶梯 ;站台至站厅应至少设一处上、下行自动扶梯。 改为不强条。原1)出入口提升高度超过6m时,应设上行 自动扶梯;超过12m时应考虑上、下行均设自动扶梯,站厅与 站台间应设上行自动扶梯,高差超过6m时,上、下行均应设 自动扶梯。
9.3 车站平面 9.3.1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列车最大编组数的有效长度与停车误差 之和,有效长度和停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原强条) 9.3.2 站台宽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应符合表9.3.15-1的规定: (由条文说明移到正文)
Q上 b ba L
9.3.2-3
b Q上、下 L M
9.7.4当站台至站厅及站厅至地面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应 加设人行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新增) 备用自动扶梯的设置应以上、下行自动扶梯均能满足各自方向 输送能力为前题。 9.7.6自动扶梯扶手带外缘与平行墙装饰面或楼板开口边缘装饰面 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80mm,相邻交叉或平行设置的两梯(道 )之间扶手带的外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60mm。当扶手带外缘 与任何障碍物的距离小于400mm时,则应设置防碰撞安全装置。 (下划线与原规范同) 9.7.8 车站主要管理区内的站厅与站台层间,应设置内部楼梯。 取消了内部电梯。内部楼梯原则上利用消防专用楼梯
9.1.4 车站设计应满足系统功能要求,合理布置设备与管理 用房,并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集约化设计。 (下划线为新增) 9.2 车站总体布置 9.2.6 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厕所不宜与公共厕所 合用。 (下划线为新增) 特指地下车站的公共厕所设于某出入口通道旁时,应设 置在靠近车控室等管理用房集中一端,以便实现管理人员卫 生间与公共厕所共址而不公用,合一污水泵房。
28 防灾 (原为防灾与报警)
28.1 一般规定 28.1.4 地铁针对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一 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 发生一次火灾计。 (下划线为新增,例如双岛四线换乘站,上下平行站台换乘站, 即包含了8个区间和二个站台、一个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 当一区间火灾时,其他区间、站台、站厅均不火灾。某一设备 管理区火灾时,其他区域均不考虑同一时间火灾,即“单一火 源”的假定。上述换乘形式应考虑TVF风机的共享。但与车站 相接的物业开发,不能使用该条)
9.3.14车站各部位的最大通过能力宜符合表9.3.14的规定
部 位 名 称 下行 1m宽楼梯 上行 双向混行 1m宽通道 1m宽自动扶梯 0.65m宽自动扶梯 (新增) 人工售票口 自动售票机 人工检票口 自 动 三杆式 检 票 门扉式 机 双向门扉式(新增) 非接触IC卡 非接触IC卡 非接触IC卡 单向 双向混行 输送速度 0.5m/s 最大通过能力 (人次/h) 4200 3700 3200 5000 4000 6720(原8100) 不 大 于 8190( 原 9600) 4320 5265 1200 300 2600 1200(原1800) 1800(原2100) 1500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新增) 9.8.4 无障碍电梯门前等候区深度不宜小于1.8m,当条件困难时 等候区梯门可正对轨道区,但门前等候区不得侵占站台计算长度 内的侧站台宽度。 此条执行时: 1)站台至站厅的无障碍电梯尽量设在站台长度中心附近的付 费区内,有利于减少站台层盲道铺设,利于轮椅滚行距离最小, 也有利于固定车厢内设轮椅位。 2)允许电梯门针对轨道区,为了改善站厅公共区的布置。但 站台上电梯门前应设短栏杆,使轮椅、盲道不直接冲向侧站台。
9.6 风井与冷却塔 9.6.2 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风亭口部5m范围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新增)
9.6.3 当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增) 1. 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0m 2. 活塞风亭口部之间,活塞风亭与排风亭口部之间水平净距不应 小于5m; 3. 风井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3m宽的绿篱,风口最低高度应满足 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1m; 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敞口低风井,当火灾工况时,其净距离虽 不小于10m,仍不能阻挡烟气流倒灌,如再加大距离,对设计、 地面动迁带来更大的难度,故采用高低绿化搭配,形成绿化隔离 墙。从而减弱烟气流倒灌。 4. 风亭开口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风井底部应有排水设施(当设 高防护装置时,侧壁不应开设风孔)。
源自文库
9.6.4 当风亭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时,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 亭口部、出入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10 m;当直线距离不 足10 m时,排烟风亭口部宜高于进风亭口部、出入口口部5m (新增)。 此条较含糊,包括了高风亭和敞口低风井,执行时可作如下 理解:前半句即“排烟风亭口部、出入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 大于10m”是指敞口低风井。而后半句“当直线距离不足10m 时,排烟风亭口部宜高于进风亭口部、出入口口部5m”是针 对高风亭。建议高风亭与敞口低风井分别按9.6.2条和9.6.3条 执行即可(9.6.4条采用“宜”时与9.6.2、9.6.3有矛盾) 9.6.5 风亭口部与其他建筑物口部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与环 保要求。(新增)可按28.2.14条执行。
输送速度 0.65m/s 输送速度 0.5m/s 输送速度 0.65m/s
表9.3.15-1 车站各部位的最小宽度(m)
9.3.15 车站各部位的最小宽度和最小高度,应符合表9.3.15-1、表 9.3.15-2的规定。
名 称 最小宽度 8.0 2.5 2.5 3.5 6.0 4.0 2.4 1.8 2.4 1.2(原0.9) 1.1 岛式站台 岛式站台的侧站台 侧式站台(长向范围内设梯)的侧站台 侧式站台(垂直于侧站台开通道口设梯)的侧站台 站台计算长度不超过且楼、扶 岛式站台 梯不伸入站台计算长度 (新增) 侧式站台 通道或天桥 单向楼梯 双向楼梯 消防专用楼梯 站台至轨道区的工作梯(兼疏散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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