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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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健全完善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实验学校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学校职能、管理方式,特制定本细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的范围重大事项的决策。采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院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形式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方案和意见;
(2)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方案与改革措施;
(4)党建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计
(5)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
(6)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7)人员的奖惩和奖酬金发放规定;
(8)学院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9)人事安排;
(10)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一般事项的决策。由决策承办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提出
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基本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规律。
(二) 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做到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三) 坚持高效决策。凡列入需要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责任和时限。防止扯皮和拖拉。
(四)坚持公开决策。除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内容应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三、决策程序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校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决策的重大工作事项按决策事项提出、决策准备、决策确定及决策实施四个步骤进行。
(一) 决策事项的提出。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同意。
(二)决策事项的准备。由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与决策事项相关的部门所承办,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内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决策事项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分管领导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 必须如实、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不同意见。凡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关系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充分征求意见或论证评估。否则,不得提交决策。
(三) 决策的确定。根据需研究决策事项的性质, 由校长确定决策事项研究的会议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校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会议准备。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材料提供给与会人员。
(2)以上,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会议先由承办部门进行汇报,然后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以书面等形式提出意见。
(3)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听取意见后,会议作出最后决定。
(四)决策的实施。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事权需要上报的,由承办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可以直接实施的,由相关的单位办理。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提交院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四、决策保障
(一) 提高认识。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是保证工作决策准确、科学的重要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主决策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决策的观念,自觉遵守民主科学决策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调查研究。要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深入基层了解有关情况
掌握第一手材料, 为民主、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三)完善决策制度。不断修改和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五、决策监督
(一)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
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决策的重大事项,除需保密的外,应采用适当途径或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三)决策事项承办者要认真执行学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落到实处。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四) 院办公室负责一般决策事项实施的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负责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