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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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解读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是对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这一精神实质的重要体现,由说明书记载内容所反映的“公开”与权利要求范围所反映的“保护”两者之间应当相互匹配和适应,以确保专利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审查实践中,判断权利要求书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关键在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把握发明的实质贡献、权衡权利要求的范围相对于说明书公开内容而言是否合理。本文借助一个具体的复审案例,从如何准确把握发明实质、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角度,分析了权利要求支持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垄断利益和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划分。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目的就是要确保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大小尽可能合理适度,使其与说明书公开内容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适应,既达到正当保护发明创造、确保专利权稳定的目的,又不剥夺社会公众在该领域进行进一步发明创新的自由和空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核心在于,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在审查实践中,能否从说明书内容直接“得到”通常不会产生较大分歧,分歧主要在于能否从中“概括得出”,即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概括的范围时,是否涵盖了申请人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技术方案。而对发明整体内容的理解和发明实质贡献的把握存在偏差,以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认知和考量程度不同是造成所述分歧的主要原因。
为尽量减少判断上的分歧,正确衡量权利要求能否从说明书概括得出,应当努力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整体理解发明内容出发,避免将关注点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内容,在充分了解发明背景和现有技术状况的基础上客观判断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准确把握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实质贡献的发明点;在此基础上比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充分公开内容之间的区别,在综合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逻辑分析和常规实验能力的前提下判断权利要求涵盖的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其技术问题、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
上述判断概括是否得当的过程中,对发明点的准确把握对于判断结论的合理性有着重要影响。发明点是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的实质改进,是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寻求替代方式的难度较大,其效果的可预见程度也较差,因而应重点考虑发明点相关技术特征是否已被说明书充分公开并证实;对于不是主要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则需重点考量其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即可选择和验证的。若所述技术特征确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过度劳动即可确定的,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不在权利要求中对所述技术特征进行限定。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若未能在了解现有技术状况的情况下准确把握发明实质,忽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进行选择和验证的能力,则将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在发明点相关特征已被充分公开和验证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将权利范围仅限定至实施例具体验证的两种分子量,将是对申请人披露发明这一义务的过度强化,而严重影响了其理应获得的利益。他人通过对分子量稍作改变即可很容易地避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使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实质贡献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失衡,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
总而言之,衡量权利要求的概括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必须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在准确把握发明实质贡献的基础上进行,既不能放任权利要求的外延过度扩张而妨碍公众利益,也不应仅苛刻地将保护范围限制于特定实施例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只有确保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适应,才能有效体现发明价值,真正实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