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实施条件比较(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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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实施条件比较(1)

关键词: 宽恕制度/反垄断法/竞争立法/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内容提要: 宽恕制度是发现、查处卡特尔的一项激励工具,是现代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制

度。随着人们对卡特尔危害性与隐蔽性认识的逐步深入,卡特尔查处难问题日

益突显,宽恕制度应运而生。宽恕制度的本质在于利用严厉惩罚威慑下的“囚

徒困境”心理,鼓励卡特尔成员揭发违法事实并配合案件的查处,对符合条件

的告密者给予减免法律责任的奖励。美国1978年创设宽恕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吸收并逐步完善,形成一套内容详细、程序规范的体系。我国《反垄断法》也确立了宽恕制度,然而,他国细致且具有较强可操作的实施规

则与我国原则性、笼统性的规范形成鲜明对比。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宽恕制度查

处卡特尔的激励作用,借鉴他国实施规则经验就显得尤为重

要。一、宽恕制度的实施原理(一)宽恕制度的内涵宽恕制度(leniency policy/programme)是指参与卡特尔的

行为主体或其他知情人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调查前,提供可启动调查程

序的证据,或开始调查后,提供增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且持续、全面配合

调查时,执法机构依法免除或减轻该行为主体因从事卡特尔行为所应负的刑

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统称“处罚”)。作为内部瓦解和分裂卡特尔的一项有

效方法,宽恕制度发端于美国。1978年,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首次确立公司

宽恕政策,但最初不是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而是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人

在一系列演讲中构思、定义而形成的。此后,经修订,美国于1993年8月颁布《公司宽恕政策》,并于次年创设“个人宽恕制度”,两者共同构成美国现行

的宽恕制度体系。在美国宽恕制度有效作用的带动下,欧盟、德国、韩国、澳

大利亚、日本等国和地区逐步建立并完善宽恕制度。在宽恕制度的内涵上,主要国家的竞争立法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同:(1)减免责任的程度不同。宽恕制度包括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前者是指全部豁免宽恕申请人的法律

制裁,而后者是指仅部分减轻宽恕申请者的法律处罚。目前有的国家仅规定免

除处罚,没有减轻处罚,如美国、澳大利亚和以色列,而大多数国家都兼采免

除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2)适用对象不同。宽恕制度可以分为公司宽恕和个人宽恕。前者是指对涉案企业宽免处罚,而后者是指对相关自然人的宽免处

罚,主要是涉案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1]

注释: [1]参见李俊峰:《反垄断从宽处理制度及其中国化》,《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2]参见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3]参见刘连煜:《台湾引进宽恕政策对付恶性卡特尔之立法趋势》,载游劝荣主编:《反垄断法比较研

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521页。 [4]Scott D.Hammond,“Cornerstones of an effective leniency program”,at http:

///atr/public/speeches/206611.htm,2009—10—18. [5]参见游钰:《反垄断宽恕政策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法律科学》2008年

第4期。 [6]参见刘金妫:《反垄断法上宽恕制度的适用研究》,《天水

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7]“Corporate Leniency Policy”,

at http:///atr/public/guidelines/0091.htm,2009—12—16.“Leniency Policy for Individuals”,at http:

///atr/public/guidelines/0092.htm,2009—12—

16. [8]Commission Notice on Immunity from fines and reduct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2006/C 298/11)at http://eur-

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12—16. [9]Notice no.9/2006 of the Bundeskartellamt on the immunity from and reduct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Leniency Programme),http:

//www.bundeskartellamt.de/wEnglisch/download/pdf/06_Bonusregelung_e.p df,2009—12—16. [10]《巴基斯坦竞争法宽恕规则(2007)》,载http:///show.aspx?id=3664&cid=31,2008年7月16日。 [11]参见金美蓉:《论核心卡特尔参与者申请宽大的时间条件》,《政法论丛》2008年第3期。[12]“ACCC Leniency Policy for cartel conduct”,at http:

//.au/content/index.phtml/itemId/459479,2008—7—

16. [13]“Israel Antitrust Authority,Leniency Program”,at http://.il/NR/rdonlyres/55117966-C543-47F6-9DB3-

3CC8E07443CA/258/LENIENCY_PROGRAM.pdf,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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