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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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

实施方案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此,现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X府发〔2015〕23号),结合本区实际,就在全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一年的努力,建立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实现全区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

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内外结合。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当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合法履职,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和指导。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进工作情况,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XX区设立XX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XX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日常事务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要求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未设置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的单位,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的法制工作人员。

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

1.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

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具备条件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共20名,其中法学专家5名、执业律师15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选聘标准、程序、工作方式、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XX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

整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资源,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同时选聘为新一届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2.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各聘用单位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需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数家熟悉聘用单位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供各聘用单位选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担任3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区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12月底前)。成立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组,启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确定兼职法律顾问人选,区政府与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个人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二)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6月底前)。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确定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名单,聘用单位按照聘任相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行政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12月底前)。尚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行政部门按照聘任相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街道办事处视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六、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

(一)制度保障。制定《XX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

法》、《XX市XX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工作规则》等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通过对主要职责、履职要求、考核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机制保障。进一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法制机构应当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三)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要落实内设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机制。

(四)经费保障。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基本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人每年5万元,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基本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3万元,法律事务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单位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经费标准,但不应超过5万元;接受委托办理诉讼案件以及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的,具体费用可参照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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