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8f8f33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6.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藏政办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9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熟悉西藏区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担任正县级以上职务;(三)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第六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73904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94.png)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武清政〔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14日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其中,设立一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法制办拟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五至七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组成。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遴选。
第六条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拟定候选人员,报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由区政府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参与区政府重大宏观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政府协调与各类利益群体的关系,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三)参与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四)提供有关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七)协助区领导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八)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区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区政府或者区法制办委托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法律事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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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和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国有企业内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执业律师。
全区建立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外聘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依法取得证书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所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并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各单位法制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2b13d5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34.png)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北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北政办发〔202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司法局为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
乡镇(街道)司法所或指定的法制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事务。
第三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服务政府、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受聘专家和律师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全体法律顾问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库。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所属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招录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区政府的专职法律顾问:(一)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政府或部门法制、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3年以上的;(二)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从事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政府或部门法制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5年以上的。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fcea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97.png)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库(从库中择优组建区政府法律服务团)和法律顾问的选聘、指导、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为区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并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等。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的组建管理使用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不含驻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用经费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教学研究经历,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5faeae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23.png)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结合XX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
第三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S)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从事药品监管研究或者有药品监管经验的应当优先聘用;(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经政策法规处考察、遴选确定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专业审慎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作报酬。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聘用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顾问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4ffee30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0.png)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所聘单位的工作事务,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所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外聘法律顾问时,要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熟悉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情况等方面的专家或律师。
也可以就重大决策、招商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临时聘请法律顾问。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
聘请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聘用关系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全县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四、聘请单位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聘请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管理。
对办理各类各项事务(如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参与政-.府立法、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有关材料的记录应当详实,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76c9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c9.png)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7〕44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的邀请选聘、服务管理、意见反馈、调研培训、考核评价、更新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专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六)建立健全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七)通报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4bf708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28.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惠府〔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9日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指导、监督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配备和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实现配备法律顾问全覆盖。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5〕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4f8c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e3.png)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5〕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第108次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推进“法治西城”建设,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条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西城区法律顾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工作或行政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西城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出色业绩的律师(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或者在所从事的法律研究与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对聘用单位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合同签订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二)为聘用单位的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三)经聘用单位的授权,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展开独立的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四)参与聘用单位的信访、调解、维稳案件的调处工作,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五)定期为聘用单位的领导及干部进行依法行政方面的相关培训;(六)承办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88a7a52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a3.png)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内,以协助其履行法律职责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包括独立法律顾问和执业律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设置法律顾问岗位、礼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服务等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法律顾问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设置和聘用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可以依据各自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岗位。
第五条对于需要礼聘法律顾问的组织,礼聘前应当制定具体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聘。
第六条对于礼聘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采用以材料购买、提成等形式结算的方式。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服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拟定法律文件、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法律投诉、提供非诉讼解决方案、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职责。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职业操守,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内部信息以及客户信息,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对法律顾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职业规范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调整岗位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内的法律顾问和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执业律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应当根据各类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律师从业管理法规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业机构监管的基本规范和标准3.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面向企业法律服务的管理规范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如何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解决办法: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估和培训,建立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
【法制意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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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8〕25号)和《市政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8]2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区政府及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和各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区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各乡镇要至少明确1名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聘请1名法律顾问。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权利义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有关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
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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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由政府委托,具备法律资质并独立行使职权的律师或法律专家。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决策、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工作。
第二章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和退出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守职业秘密。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结束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归还相关资料和电子文件。
第三章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工作,定期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保持与委托方联系,协助解决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法律服务质量与效果评估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在合同期满时进行总结和汇报。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奖罚,并根据需要调整法律顾问的派遣人数和工作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法律事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人员配备、任务分配、工作考核等。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工作,定期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司法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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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工作程序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聘任的专家、律师担任。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解聘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法律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法律专家库,由专家和律师构成。
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共享法律专家库资源。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法学教育、研究领域的专家应当具有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二)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和其他实践领域的专家应当在其工作领域具有公认的专业影响力;(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其执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四)承诺按照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部门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签订书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第九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约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论证意见;(二)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三)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四)对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重大信访案件、各项改革方案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事务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七)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二)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三)获得相应的报酬;(四)获得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徐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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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徐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徐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徐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6〕1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徐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5月1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徐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形势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则,理顺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能力,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原则。
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应当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
(二)公开选聘原则。
公开从法学专家、律师中择优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拓展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依法治区的方式与途径。
(三)注重实效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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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
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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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精选资料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其所聘法律顾问办理。
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组。
法律顾问组主要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涉法事务等提供法律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结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聘请、管理工作。
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
(三)具有法学讲师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精选资料
第十一条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在征得应聘者所在单位同意后与应聘者签订服务合同。
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政府法律顾问的姓名;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的生效、续签及解除;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行为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起草、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起草、审查行政机关拟签订的合同,参与合同谈判,为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精选资料
(六)参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及矛盾纠纷化解,分析研判,提供法律意见,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
(七)提供法律知识培训;
(八)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行政机关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同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其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精选资料
(一)勤勉尽责、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二)保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与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四)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能依法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
工作档案包括:(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精选资料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态度、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可以评为优秀:
(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被推荐;
(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两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一次以上的;
(三)因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
(四)因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精选资料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前,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备案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政府法律顾问应将其社会兼职情况向所聘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考评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效显著,或者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区政府可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业操守,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聘请、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直属机构、各管委会、驻区各有关单位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精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