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企业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企业法制办代表企业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企业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企业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企业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8、协助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10、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11、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12、接受企业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进程,为“五局发展战略”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在直属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法治建设,防范、控制、降低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局、所属各农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设在司法局,配备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管理局法律顾问,是指管理局根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和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五条管理局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管理局批准,由管理局局长统一聘任,发放聘任证书。
第六条管理局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七条法律顾问工作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
管理局及其所属各农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3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企业法律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顾问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法律顾问。
第三条公司依法聘用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公司的兼职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需具备相关法律职业资格,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公司将依法对法律顾问实行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和解答;(二)协助起草、审核和修改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合同;(三)跟踪并研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提供风险预警和法律意见;(四)参与和协助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律培训,提升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七条公司将对法律顾问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能力和水平;(二)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三)工作效率和成果。
第八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法律顾问的评优评先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九条公司将根据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条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薪、晋升、表彰、奖金等。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薪、降职、警告、劝退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并作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者建议,可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或反馈。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2)1. 引言法律顾问作为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和风险管理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高效、规范和合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法律顾问,并对其职责、权益和义务进行规范。
2. 法律顾问的职责2.1 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公司的业务和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指导。
2.2 参与公司的合同谈判、起草和审查工作。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例(四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例一、制度目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规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全体员工。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1.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审查、起草和解释工作;(2)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和签订,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3)协助处理纠纷、仲裁和诉讼事务,代表公司进行法律程序;(4)提供法律培训和法律意见,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5)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法律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风险问题。
2. 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法律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2)在公司内部依法进行法律工作,不受干扰和阻挠;(3)依法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主动维护公司利益。
四、法律顾问的选聘与合作1. 公司法律顾问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专业能力:候选人必须具有相关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和执业经验;(2)诚信正直:候选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经验丰富:候选人需具备丰富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和实践经验。
2. 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合作方式包括:(1)长期雇佣制:公司可以与法律顾问签订长期合同,确保法律顾问稳定参与公司运营;(2)临时顾问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用临时法律顾问,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
3. 公司与法律顾问的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工作内容和目标;(2)合作期限和费用;(3)保密义务和责任;(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五、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评估1. 法律顾问的管理由公司领导层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与公司法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推进法律风险管理策略;(2)定期与法律顾问进行工作沟通,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风险问题;(3)针对重要法律事务,组织公司内部和法律顾问一起召开专题会议,提出解决方案。
2. 法律顾问的评估由公司领导层进行,主要内容包括:(1)工作执行情况评估: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技能、专业知识和团队协作能力进行评估;(2)服务满意度评估: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对法律顾问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估;(3)专业能力提升评估:对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提升情况进行评估。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____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内,以协助其履行法律职责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包括独立法律顾问和执业律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设置法律顾问岗位、礼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服务等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法律顾问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设置和聘用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可以依据各自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岗位。
第五条对于需要礼聘法律顾问的组织,礼聘前应当制定具体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聘。
第六条对于礼聘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采用以材料购买、提成等形式结算的方式。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服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拟定法律文件、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法律投诉、提供非诉讼解决方案、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职责。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职业操守,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内部信息以及客户信息,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对法律顾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职业规范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调整岗位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内的法律顾问和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执业律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应当根据各类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律师从业管理法规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业机构监管的基本规范和标准3.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面向企业法律服务的管理规范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如何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解决办法: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估和培训,建立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板(四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行为,提高法律咨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本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由本企业聘用的专业律师或法律团队,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企业法律顾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守职业操守,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机密,忠实尽责。
第五条本企业法律顾问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履行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管理的职责,提供专业、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本企业法律顾问应与企业其他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沟通并解决法律问题,协助制定并完善企业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本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企业内部人员关于法律问题的咨询;2. 参与和协助企业的合同谈判和起草工作,防范和化解合同纠纷;3. 参与和协助企业的诉讼和仲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4. 撰写法律文件和意见书,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风险管理建议;5. 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6. 协助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本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包括:1. 获得企业提供的必要的工作资源和条件;2. 在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行使职权,并得到相应的支持和协助;3. 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4. 在法律服务中独立行使职业判断,不受他人干涉。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包括:1. 接受企业的法律咨询需求,并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2. 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资料和信息;3. 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撰写法律意见和建议;4. 定期向企业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5. 参与企业的会议和内部培训,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第十条本企业法律顾问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及时完成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将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期限
一、总则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期限。
二、档案分类及保管期限1. 诉讼档案(1)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2)律师个人工作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2. 非诉讼档案(1)常年法律顾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2)律师个人工作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3. 专项档案(1)律师执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2)律师继续教育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3)律师投诉及处罚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4)律师培训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1. 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由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2. 在档案保管期限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保管期限的,应当提供变更依据,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四、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程序:(1)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所长审批。
(2)销毁前,由档案管理部门对销毁档案进行核实,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3)销毁档案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2.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不得销毁的档案,不得销毁。
五、档案的利用1.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利用规定进行。
2. 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便利,确保档案查阅、复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1. 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是统筹管理法律服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向集团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事务外委需求;(二)在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负责组织法律顾问的选聘,以及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三)负责具体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工作;(四)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五)法律顾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有法律服务需求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对具体项目提出需求,配合、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聘、审批与合同第五条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备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依法成立时间5年以上,在本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主办律师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四)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五)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省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六)公司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首次推荐或新的法律顾问须准备以下资料:(一)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机构简介及主要荣誉业绩;(二)主办律师和团队成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个人情况介绍;(三)法律顾问在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的证明材料;(四)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除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专项法律服务或代理案件,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执行董事批准后,确定合作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具备第五、六条要求。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例(5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例水富云水医院法律顾问制度为加强医院法制建设,使医院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医院今后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院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日常法律事务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1. 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文件;2. 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法律文件的相关文件;3. 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材料;4.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及结果;5.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文件;6. 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法律顾问部门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 各部门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应及时提交法律顾问部门归档;3. 法律顾问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及时收集相关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2. 档案整理:法律顾问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整理工作;3. 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注明归档日期、归档人、档案编号等信息。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法律顾问部门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2. 档案利用: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档案查阅:需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法律顾问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 档案销毁前,应由法律顾问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档案已无利用价值;3. 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
七、监督检查1. 法律顾问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顾问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意见、法律文件、诉讼材料、非诉讼事务处理记录等。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应完整,包括法律顾问工作的全过程。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密,确保档案安全。
(四)便于利用原则:便于查找、查阅和使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法律咨询档案;(二)法律文件档案;(三)诉讼材料档案;(四)非诉讼事务处理档案;(五)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码方式,包括类别编号、年份、顺序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时,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档案收集内容包括:(一)法律顾问工作日志;(二)法律咨询记录;(三)法律文件;(四)诉讼材料;(五)非诉讼事务处理记录;(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归档: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分别归档;(二)编目: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便于查找;(三)整理顺序:按照时间顺序或重要性顺序整理;(四)封面:在档案封面注明档案名称、类别、编号、整理人、整理日期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柜应上锁,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三)定期检查档案,发现损坏、缺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充。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室管理规定,爱护档案;(三)查阅档案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档案销毁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三)档案销毁时,应采用碎纸机等设备,确保档案内容无法恢复。
律师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所有业务档案,包括诉讼档案、非诉讼档案、法律顾问档案等。
第三条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集中统一原则:业务档案由我所统一保管,实行集中管理;(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四)安全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业务档案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诉讼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二)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三)其他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有伪造、篡改、遗漏等情况;(二)归档材料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和立卷原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三)归档材料应当经过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审核,确保其符合归档要求;(四)归档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一般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业务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防止档案泄密。
第七条业务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查阅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翻阅、摘抄、拍照;(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四)查阅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迁移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应经所主任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三)销毁档案时,应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法律服务项目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方案
法律服务项目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方案一、工作制度1.项目启动和准备阶段-项目启动会议:在项目启动前,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议,明确项目目标、工作计划、分工和责任。
-项目准备阶段:确定项目执行团队,编制项目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资源调配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项目执行阶段-项目计划执行: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和成员,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
-进度监控: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跟进和解决问题。
-问题处理:及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沟通协调:保持与上级、下级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项目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项目交付合格。
3.项目收尾阶段-项目验收:完成项目交付前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交付的质量和满意度。
-项目总结: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取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提供参考。
1.档案建立-档案登记:对每个法律服务项目进行档案登记,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时间等信息。
-档案编号:为每个法律服务项目分配一个唯一的档案编号,并按照编号进行归档。
-项目文档归档:对项目文档进行分类和整理,按照一定的文件命名规则进行归档。
2.档案保存-档案存放:将归档的项目文档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中,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档案备份:定期进行档案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恢复性。
-档案保密:对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项目文档进行保密处理,设立相应的权限管理措施。
3.档案利用-档案查询:根据需要,允许合法的档案查询和复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档案借阅:对需要借阅的档案,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4.档案销毁-档案鉴定:根据规定的时间周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可以销毁。
-档案销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可以销毁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
以上是法律服务项目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方案的一些建议,旨在规范法律服务项目的执行和档案的管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档案的有效利用。
律师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确保档案安全原则;(三)便于利用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律师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所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三)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归档;(四)对档案进行保密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五)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律师所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二)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三)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四)律师事务所购置、租赁、转让、捐赠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和利用;(二)档案立卷应遵循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三)档案卷内文件应按照顺序排列,装订整齐;(四)档案卷内文件应附有目录,方便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柜应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工作。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二)查阅档案应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三)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查阅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培训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2. 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客户资料档案;(2)法律文件档案;(3)案件办理档案;(4)业务培训档案;(5)其他与法律服务业务相关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1)档案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2)收集档案时,应严格按照档案收集标准,对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等进行详细登记;(3)档案收集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连续性、完整性的原则;(2)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代、业务性质等进行分类;(3)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的原貌,不得随意涂改、损毁。
3.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2)档案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3)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保密性的原则;(2)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查阅规定,办理查阅手续;(3)档案查阅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 档案销毁(1)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销毁程序进行;(2)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档案的销毁符合法律法规;(3)档案销毁过程中,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措施。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3. 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档案资料。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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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由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顾问办负责。
第四条顾问办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顾问办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顾问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七条法律顾问档案由顾问办统一保管,法律顾问因故不担任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处室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
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