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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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由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顾问办负责。

第四条顾问办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顾问办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顾问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七条法律顾问档案由顾问办统一保管,法律顾问因故不担任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处室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

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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