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暂行暂行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
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二)具有律师执业证;(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在符合第六条、第八条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以上者,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一)熟悉电信企业运营,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业务;(二)精通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业务; (三)有在境外从事工作或学习的经历。(四)当地的人际关系良好、有政法部门工作经历。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一)兼职律师(不含当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二)已在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外聘顾问的合作与管理,激发外聘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完善外聘顾问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外聘顾问的合作和管理,包括外聘顾问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公司外聘顾问是指依托公司外部资源提供专业知识和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研究顾问、咨询顾问等。
第四条公司外聘顾问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为公司的业务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外聘顾问的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外聘顾问聘用的期限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外聘顾问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散布公司的内部机密信息。
第七条外聘顾问应肩负起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和咨询的责任,不得利用其职务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司的正当利益。
第八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外聘顾问的合同终止、续签、薪酬调整等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外聘顾问与公司、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
第十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聘用应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审批程序进行,明确工作职责和合同期限。外聘顾问需提供详尽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并接受公司的面试。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聘用应通过劳动合同进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期限、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和要求等事项。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
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
(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
(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
(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
(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
(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
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
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
(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
(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
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
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
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使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各聘
用单位(部门)与受聘法律服务机构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各聘用单位(部门)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根据受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指派承担具体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执业律师为外聘律师。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
础上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也可以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尚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聘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律师事务所为
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负责外聘法律服务
机构及律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选聘、监督、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定
第六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一般限于以
下情形:
(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
为要件的;
(二)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重大或者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的;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企业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企业法制办代表企业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企业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企业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企业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能够适应公司工作需要,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公司及员工在法律事务方面的疑问;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公司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等工作;
(四)协助公司应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五)协助公司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
(一)公司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外聘法律顾问的岗位和数量;
(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外聘法律顾问;
(三)签订外聘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一)外聘法律顾问应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发展和法律需求;
(二)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1 -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方式
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方式包括长期合作与临时合作两种。长期合作是指与法律
顾问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为公司提供稳定的法律顾问服务;临时合作是指根据公司需要临
时聘请法律顾问解决特定法律问题。
第三条法律顾问资格
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合作时,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1. 具有合法执业资格,且没有被吊销、暂停执业资格的记录;
2. 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法律法规;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具备较强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向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公司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签订法律顾问
合作协议。
第四条合作协议
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1. 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2. 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3. 保密义务;
4. 法律顾问工作成果评估标准;
5. 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协议应当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保存公司档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要求
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独立地为公司提
供法律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 协助公司制定并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 及时解答公司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 协助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和纠纷解决;
4. 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及时沟通公司法律风险;
5. 参与公司内部法律培训,提升公司员工法律意识。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下文是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
法务、合同、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法务、合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节法务部管理制度
第001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特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00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第003条法务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004条公司各部门成员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展开工作。
第006条法务部职责
1. 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 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投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 配合外聘律师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作为一家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选择与任命:公司应通过招标、竞标或推荐等方式选择合适的法律顾问。在选拔过程中要进行合法、公正、透明的评估,综合考虑法律资质、经验、专业能力和口碑等方面的因素。选定后,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费用标准、保密义务等事项。
2. 工作指导: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同时,应定期与法律顾问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3. 工作报告: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约定的周期,向公司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问题分析、解决方案、意见建议等。公司应认真审阅报告,如有需要,与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沟通和讨论,确保取得专业、可行的建议。
4. 协作与合规:公司与法律顾问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和沟通机制,确保及时交流和解决问题。同时,公司应要求法律顾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提供合规的法律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工作成果的合法、正当性。
5. 保密与奖惩:公司应要求法律顾问遵守保密义务,对接触到的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同时,公司也应与法律顾问签订保密协议,并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
(二)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涉外法律事务;
(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着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
(五)其他特殊业务
第五条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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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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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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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第八条专项法律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针对公司改制、重组上市、发行股票或债券、国有产(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投资并购等事项,起草或审核法律文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二)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三)开展法律课题研究和提供专项法律培训;
(四)为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九条诉讼代理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代理公司进行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代理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代理公司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四)代理公司进行执行案件;
(五)代理公司进行非诉案件、破产案件。
第十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中,除合同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一)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如被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在收到处罚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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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公司;
(三)对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外聘法律顾问负有保密义务,且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四)因外聘法律顾问的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常年法律顾问应定期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以及意见建议;
(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向公司提交案件代理方案,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提交开庭报告和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服务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外聘法律顾问、服务类型、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成果等。
第三章对外聘法律事务所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每年组织各部室对外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后存档。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后续改进情况,将作为律师事务所选聘的参考。
第十四条针对考核评价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综合办公室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反馈核实,督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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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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