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服务效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人员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公司应聘请有执业资格的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参与诉讼等。
第四条法律风险评估公司在进行业务决策时,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保所采取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合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种合同的管理程序和责任人,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根据需要申请和保护相关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诉讼与仲裁公司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应及时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按照其建议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法律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九条文件档案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归档、保管和销毁程序。
第十条信息安全保护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公司的法律事务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一条内部合规检查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事务管理的责任与监督第十二条责任分工公司内部应明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各部门和岗位应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法律事务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人员,公司应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门所有,并由公司领导审批和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生效及修改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修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以实际执行为准。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典版)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合规风险,全面提升公司依法治企能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XXX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托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落实主体责任。
以各公司为主体,主动作为,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各公司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程依法合规。
法律事务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程序。
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集体研究决策。
(三)坚持分层分类处置。
根据法律事务主体、金额、影响等不同情况,区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分类研究处理。
(四)坚持重在事前防范。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体系建设,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监督实施,相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纳入依法治企全局统筹谋划。
各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根据自身规模设置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二)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听取案件管理情况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汇报,充分发挥内外部法律资源作用,做细做实风险分析、法律论证、证据收集、申请保全等工作,积极制订务实有效的应对方案,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
(三)各公司与外部发生法律纠纷后,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协商的原则,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积极与争议相对方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本办法依据《公司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法律部门等。
第二章:法律事务部门组织与职责2.1 组织设置2.1.1 法律事务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定期调整等。
2.1.2 法律事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备等。
2.2 职责与权限2.2.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防。
2.2.2 协助处理涉及法律争议的纠纷,并提供法律援助。
2.2.3 起草和审查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等,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2.2.4 参与公司内部的法律培训和宣传,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流程3.1 事前预防措施3.1.1 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风险分类及级别评定体系。
3.1.2 内部法律合规检查和督导,定期修订合规手册和规章制度。
3.1.3 内外部法律培训,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和合规素养。
3.2 事中处理措施3.2.1 接受并处理内部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委托。
3.2.2 参与与外部法律主体的谈判、协商及纠纷解决。
3.2.3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
3.2.4 跟进法律进展,及时解读法律政策,为公司提供法律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
3.3 事后总结与改进3.3.1 研究和总结法律风险案例,制订应对策略和经验教训。
3.3.2 建立法律事务管理档案,做好法律事务信息的归档和维护。
3.3.3 定期开展法律事务管理评估和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法律事务部门设置方案附件2: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图附件3:公司法律合规手册附件4:法律培训计划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法律事务: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事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合规、纠纷解决等。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
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企业法律工作是指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减少或避免企业经营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团及其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由集团统一部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职责第五条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是企业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部门。
其任务是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律工作室,作为集团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为:(1)为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2)负责起草集团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3)负责集团合同、授权、担保等法律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参加集团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4)负责集团新设公司的法律审核工作。
指导企业工商登记、变更及注销等备案工作。
(5)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代表集团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负责集团商标、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指导集团所属单位商标、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7)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评价等工作。
(8)做好集团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第七条所属单位(部门)可以指定1名法律事务专员,就本单位法律事务与法律工作室进行联络,配合法律工作室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2012〕***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
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一、概述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事务的处理而制定的文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内部的所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公司权益,提升法律风险应对能力。
二、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法律事务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保障作用。
合理高效的法律事务管理可以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法律事务管理还能够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经营信誉。
三、法律事务管理的原则1.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公司行为。
2.优先保护原则: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3.依法公正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法律事务,保护公司及员工权益。
4.风险可控原则: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降低公司损失。
5.制度规范原则:建立健全的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规范运行。
四、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1.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解释。
3.排查和分析潜在法律风险,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监督。
4.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纠纷解决、法律文书起草等。
5.组织或参与企业涉诉案件,对外代表公司出庭,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6.提供法律培训,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提高公司整体合规水平。
五、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流程1.法律风险识别:通过定期排查和分析,发现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降低风险。
3.法律咨询和解释: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咨询,解答企业内部法律问题。
4.合同管理:审核和起草公司合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5.纠纷处理:处理与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采取合适的解决措施。
6.维权和诉讼:代表公司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和处理涉诉案件。
7.法律培训:定期组织员工法律培训,提高整体合规水平。
六、法律事务管理的考核1.定期评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涉及到法律的有关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公司外聘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章纠纷案件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合同争议。
第七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坚持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发案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案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办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四)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为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节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第九条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各类司法文书,业务往来单位寄送来的各类债权债务文书,各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文件进行签收和管理,经分管领导批转一律交由法律事务机构进行专门识别,依法对外交涉,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法律纠纷发生后,业务部门必须于24小时内报告本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机构,取得法定代表人对处理纠纷的授权委托书,迅速启动法律纠纷应急处理程序。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7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令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令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职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谋划决策提出法令看法,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正当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令事务的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及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务部门是本公司的法律顾问和支持单位,负责协助管理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评估。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均应积极配合法务部门的工作,并按照像关规定及时提供与法律事务相关的信息和文件。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法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并与公司各部门密切合作。
法务部门应具备合格的法律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六条法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法律咨询;2. 出具法律意见;3. 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4. 参预重要业务的谈判与合同的订立;5. 处理和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6. 组织法律风险的评估和管理;7. 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8. 落实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在涉及法律事务时应当及时向法务部门汇报,并协助法务部门进行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1. 部门发现法律问题后,即将向法务部门报告;2. 法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3. 若需要律师出面协助处理,则通知律师介入;4. 法务部门制定具体处理方案,并征得公司领导的批准;5. 按照处理方案执行,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法律合同范本;2. 法律文件模板;3. 法律相应文件材料;4. 法律案例分析。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律咨询: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公司在具体法律事务上提出解答、建议和引导的活动。
2. 法律风险评估:对公司业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赋予评估、鉴定和预防的活动。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事务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合理调整和制定。
附件:1. 法律合同范本2. 法律文件模板3. 法律相应文件材料4. 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咨询: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公司在具体法律事务上提出解答、建议和引导的活动。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概述:为了加强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目的与任务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并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2. 任务:(1)加强对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等内外部环境的法律监控与风险分析;(2)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管理、犯罪预防与打击等;(3)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流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4)推动法律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素质。
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1. 总部法律事务部门:总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政策、指导法律事务工作,并提供咨询、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2. 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各子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公司境内外法律事务的管理与处理,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子公司,可委派相关人员负责。
3. 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配备法律事务专员,协助业务部门完成相关法律合规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三、法律事务管理流程1. 法律风险监测与预警:(1)法律风险监测:法律事务部门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并及时将重要信息传达给各业务部门。
(2)法律风险预警: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法律风险监测结果,制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预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合规的法律风险。
2. 合同管理:(1)合同审批:各业务部门在签署合同前,需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合同备案: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已审批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建立合同管理数据库,以便随时查询合同的履行情况。
3. 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登记: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各业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并监督知识产权的保护。
(2)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发现他人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制定侵权应对策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法律工作的制度化和体系化建设,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各控股子(分)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非诉法律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公司法律事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法律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第六条公司设置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法律事务工作。
控股子(分)公司可设立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
外聘法律顾问按照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履行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录用参照《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履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
研究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事务问题,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法律论证报告;(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三)负责公司重要合同管理工作,参加重大合同谈判、起草、审核工作,并对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约;(四)认真组织和参与公司的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活动,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五)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关联交易、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六)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七)搜集和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组织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八)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并协调工作关系,取得工作支持;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联系和考评工作;(九)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文化认同”是文化学领域一个重要而被广泛运用的概念。
“法律文化”则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管理办法概述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规范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合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主体、标的(指货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货物的数量、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不得在合同货物一栏写“详见报价单”等字样。
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咨询。
2、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3、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4、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验明公司营业执照,了解其公司基本情况,审查对方经办人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与合同一起交营运部审查。
5、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法律事务指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包括以下事项:(一)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二)出具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项目谈判的法律支持;(三)处理诉讼、仲裁、非讼案件;(四)开展法律培训及宣传;(五)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法律事务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依本办法处理本机构的法律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架构第五条总公司设法律部,负责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分公司在行政部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律岗具体负责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法律部可以根据需要在省级分公司以下机构设置兼职法律工作联络人。
法律工作联络人负责配合法律部及省级分公司法律岗进行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法律部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修订法律事务内控制度,履行法律事务内控制度中规定的职责,监督、督促法律事务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二)对省级分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管理设置相应的权限;(二)负责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写、提交涉及法律事务的各项报告、报表;(三)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上报的各类法律事务进行审查,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或提供必要支持;(四)负责处理直接涉及总公司权益的诉讼、仲裁案件、非诉案件;(五)组织并实施各项法律培训;(六)及时发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的各项法律风险,撰写法律意见书;(七)为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八)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法律岗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法律事务内控制度,依省级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具体需要,制定、修订相应的内控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督促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二)在法律部授权范围内,对省级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提交的法律事务进行审查,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或提供必要支持;(三)负责处理省级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诉讼、仲裁案件、非诉案件;(四)在省级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内组织并实施各项法律培训;(五)及时发现省级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的各项法律风险,撰写法律意见书;(六)为省级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七)法律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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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工作。
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的合同文件、企业行为、诉讼仲裁行为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就法务工作的统一管理。
所属企业应将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编制方案和法务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第八条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协议:(一)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章程;(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四)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五)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六)其他合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各种政府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各种责任状,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条所属企业签署的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性质、涉及标的额和签约企业规模的不同,分为报集团公司审核的合同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合同文件。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将在收齐有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所属企业在接到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意见后,方可正式签署。
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属企业将有关合同文件与投资方案同时送审,合同文件的批复合并在投资方案的批复文件中。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或500万元以上的,签约企业应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条所属企业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且所涉及的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文件,或签署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文件,无须事先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但在签署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在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签署。
合同文件签署后应连同法律意见书归档,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
签约企业应将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由集团公司两家以上所属企业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属于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工作由股份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其他类型的合同文件,上报审核、备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文件内容提要;(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其合法性。
所属企业应将其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所属企业应先征询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等法律意见应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企业行为,所属企业应获得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上述企业行为包括:(一)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三)限额以上的企业融资行为;(四)限额以上的企业担保行为;(五)需预先获得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企业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企业行为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所属企业应将法律纠纷预警机制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
合同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情况相当复杂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学专家意见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
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所属企业应指定一名企业法律顾问(下称“纠纷专责人员”)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满三个月后,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二)所属企业接获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三)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四)所属企业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专责小组,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二)对企业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企业领导讨论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八条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所属企业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在下列情况下,所属企业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一)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所属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争议标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涉案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总额5%以上的案件,或者案情具有相当复杂性的案件,(以下统称“特殊案件”),所属企业应尽量聘请律师担任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仲裁)工作。
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着手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本企业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各种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行动方案等内容,形成诉讼(仲裁)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实施;特殊案件的分析报告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三)在企业领导班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企业领导班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领导班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报告;(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向企业领导班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报告;(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报告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或上报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审核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仲裁)工作;(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八)在诉讼(仲裁)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案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