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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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经法院判决后,2011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利娟

2012年12月16日

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贵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托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7699964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 一、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1、2、3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TOUS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TOUS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TOUS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TOUS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关联

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3、9、14、18、20、25、28类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TOUS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90年。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公司名称为?S.TOUS,S.L.?,其商号应为?S.TOUS?而非?TOUS?,而且无证据证明TOUS文字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了近90年。 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桃丝?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桃丝?无关,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不同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 (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二(一)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1、2、3点理由进行阐述。 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辅以附件五?对异议人进行介绍的中文网页?加以佐证。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无证据支持,其开设的专卖店和专柜地点和数量等皆无法证实;也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 议商标?TOUS?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是否对和商标进行了推介与

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康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轩超群与被执行人宫继成、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王刚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异议人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康健与被执行人王刚双方经中间人俞保华介绍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契约》一份,约定被执行人王刚将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新建未装修的楼房出售给异议人,合计面积252平方米,该楼房与王刚自用的楼房相邻,且房屋结构独立,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300,000元,当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王刚付清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之后异议人对该楼房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刚超面积建房,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楼房至今长达八年以上,贵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刚的自有位于赵元前街32号东边两间上下三层房产时将异议人的财产也列入评估拍卖范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6年10月2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商标异议答辩书模板

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 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 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 kang”,光的拼音为“ gua 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 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格式)

---------------------------------------------------------------范文最新推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格式)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份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各位家属、女士们、 1 / 8

先生们: 大家晚上好! 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庆丰收的喜悦!首先我谨代表幸赢全体同仁,向参加年会的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与热烈的欢迎!正是因为您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才会有幸赢的今天;同时向敢争敢拼、锐意进取的全体同仁、及长期在幕后为幸赢的发展事业默默奉献的所有家属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正是因为您们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幸赢之船才得以乘风破浪,一路前行。年逢寅虎群情奋,岁别丑牛大地春。在春节来临之际,借此机会给大家拜个早年,祝愿各位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虎年吉祥!! 岁月如歌,跋涉似舞。幸赢设计装饰自XX年创立以来,始终以“客户至上”为导向,注重管理、专注施工,抓质量、保品质,视设计为灵魂、质量为生命,首推“自助式装潢”,不断完善客户服务制度,短短几年,幸赢这匹“家装黑马”狂飙凸显,并在上海家装市场出类拔萃! 幸赢能一跃成为“一流家装和行业典范”的核心竞争力在于: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琼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琼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琼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20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琼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20xx 年7月4日,苏琼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琼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平方米的60%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1年3月**日 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区南***幢606室。现住(送达地):***区5幢1081室。身份证号:33030***。联系电话:1***。 申请执行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201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6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 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17-0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9;手机(杨总)188**199。 被执行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号一层A-D室、二层、三层。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1**3170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异议人作为案外人就贵院在原告上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20xx)奉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本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

同丰路***室房屋错误查封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上海市虹口区同丰***室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日查封了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室房屋。该房屋事实上已经于20XX年7月就通过上海***有限公司出售给了异议人,并已经实际使用至今。买卖双方于20XX年7月17日即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于20XX年10月11日交付使用。异议人20XX年7月到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时才知道此房屋已经于20xx年就被法院查封。 异议申请人认为,本人在原、被告成讼之前就已经与上海***有限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交易,并已实际交付使用。现法院在没有通知异议人,没有调查清楚该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就查封该房产,影响了异议申请人对该房屋产权证办理权利的行使,应当立即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异议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过错,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对实体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裁判权对于强制执行程序的介入。下面橙子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三: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 在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1997)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487字)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_________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

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43字)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X年2月5日、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X年2月5日至XX年1月2日、XX年12月2日至XX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执行异议答辩状精选

执行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09)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09)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丽”、“执行标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丽创办的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 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国忠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国忠在株洲市恒源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恒源油脂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欧阳国忠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的一栋房屋及恒源油脂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继承。其中被答辩人欧阳丽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23.3(万元)。在调解书中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均是被告,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 申请事项: 1、请求立即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21执50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立即解除对房屋【粤房地产权证号:】的查封、拍卖、变卖。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是(2018)粤XXX执XX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财产。 异议人根据执行案件法官发给异议人的微信得知:BBB起诉时称其与AAA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在异议人与AAA结婚之前,案涉债务属于AAA婚前个人债务,BBB也没有将异议人列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异议人是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财产。BBB的《申请书》却要求人民法院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异议人认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BBB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案涉房屋属于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AAA与异议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案涉房屋属于异议人个人财产、不属于AAA与异议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zhixing《民事裁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裁定书》虽然记载为“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AAA之妻名下的房屋(粤房地产权证号:)房屋一套属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事实上,贵院在作出《民事裁定书》之前,并没有向异议人、案涉房屋房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案涉房屋的权属,也不了解异议人与AAA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该裁定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四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 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中的XXX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执行程序违法 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被执行主体为陈X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XXX万元与(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XXXXX元。 因被执行人陈X与李XX在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9-1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X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X与李XX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XXX年,申请人认为陈X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9-1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 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X母亲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XXXX÷4=XXX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X和李XX 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X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X在XXXX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男,19XX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陈XX诉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XXX名下,被答辩人没有权属登记,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涉案房屋亦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为XXX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答辩人无权干预执行行为。 本案涉案房屋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05执X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这属于执行法院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当以登记为准,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XXX,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预。 二、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被答辩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交与第三人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综合被答辩人的陈述,也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 五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五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一种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张__,男,19__年X月X日出生,住__市__区__路X楼X号,身份证号:610____,联系电话:__X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______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__、陈__、吴__与__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__分社贷款纠纷一案,__x 年12月贵院依据(__x)__执恢__号执行裁定书对张__在中国工商银行__支行账号为______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__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__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__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__x年10月27日,在陈__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__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__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__手里)。陈__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__出生于19__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__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__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1 答辩人:陈 xx,女,1962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 xx 街 xx 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 xx 与被上诉人陈 xx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陈 xx 诉苏 xx、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 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 xx 诉苏 xx、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 xxxx 年 4 月 22 日判 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xxxx 年 7 月 26 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 xx、曾 xx 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 xx 于 xxxx 年 8 月 7 日向一审法院申 请执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起诉日(xxxx 年 11 月 6 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 4192808 元。被执行 人苏 xx、曾 xx 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 xx 的司机代为执行 13.5 万 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 xxxxxx 年开始向陈 xx 借钱,xxxx 年 3 月 18 日与原 xx 县地产公司(早已 名存实亡,由 xxx 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 xx 没有资质,登记在原 xx 县地产公司名下,苏 xx 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 有 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 xx 诉苏 xx、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 xxxx 年 12 月 11 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 663-1 号民事裁定书:对 xxxx 年 3 月 18 日苏 xx 与 xx 省 xx 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 xxx 市(原 xx 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 登记在 xx 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 306 号、(xxxx)字第 3027、(xxxx) 字第 3028 号土地中苏 xx 所享有的 60%份额(约 270 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 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 40%是 xxx 市原 xx 县地产公司的)。xxxx 年 12 月一审法院到 xxx 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 送达上述裁定书时, 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 xx 转让的一个字、 一份文件, 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 苏 xx 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 60% 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 当时上诉人(与苏 xx 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 知道苏 xx 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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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设备(价值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原告认为该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年月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设备转让合同》, 原告购买第三人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 币元,年月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年月日,第三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 方式交给了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 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 说年月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 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2.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设备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 行。年月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 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 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答辩状(针对执行异议)

答辩状 答辩人(申请执行人):北京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中关村甲3号2-B#商业楼三层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1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于XX,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21963092425XX,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1号楼1单元302号,电话:1360640XXXX。 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继续推进(2016)鲁02执XX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主要包括三部分:1、对执行立案行为的异议;2、对原判决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3、对法院查封冻结行为提出的异议。第1、3个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2个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1、原申请执行人执行立案合法合规,经山东省高院严格审查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距今已超四年半的

时间,现异议人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执行立案的程序与要求,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范等文件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原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时,山东省高院已按相关规定要求对执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全部材料及代理人身份审核无误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 本案件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后指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异议人在收到青岛中院送达《拍卖公告》时才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对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申请,距离本案执行立案已四年半的时间,其目的在于阻碍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恶意干扰执行进程。 此外,原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出执行申请时遗漏了保证人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力受让人在发现后已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目前正在审查中,与异议人作为主债务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无关。 2、异议人对原判决的审理存在异议,属于对案件事实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利娟 20XX年12月16日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2】 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XX)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 ),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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