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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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协议合同号:签约地点: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甲方申请赴申请签证手续
国别)留学所需要的申办入学和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款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国别)院校联系,代为甲方办理申请入学手续;并以甲方的名
义与所赴国驻华使馆联系,代为甲方办理申请签证手续。
2. 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申请学校及申办签证所需的甲方的全部材料,在申办过程中,如
有关方面的政策发生变动,需甲方补充材料时,甲方须在乙方根据学校或使馆规定而向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所需材料。甲方保证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所有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3. 按照政府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为其办理的校方录取通知书后,须自行在当地公安机关办
理申请个人因私护照。按照使领馆规定,鉴定时甲方应自行到使领馆面签。如所赴国使领馆规定不需要面签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与使领馆联系办理签证手续,使领馆收取的签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4. 其他 ;
第二款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为甲方办理申请入学的相关事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校方所需文件清
单,按照有关法规,协助甲方准备材料,代表甲方与校方联系,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成功以甲方收到合同第一款 1.中所列任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2. 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办理申请签证的相关事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方面所需文件清单,介绍相关
规定,协助甲方准备材料,服务成功以甲方获得所赴国签证为准。
3.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国外院校,所赴国驻华使领馆
及法律授权的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披露这些资料。
4. 在申办过程中,如有关方面的政策发生变动,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
5. 乙方拥有代甲方撰写的所有申请文件的知识产权,在申办过程中,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查阅这些
文件。
6. 如甲方签证申请被拒绝,乙方可为甲方再次申请同国签证不另行收服务费;或乙方可为甲
方提供一次赴第三国的留学申请服务,并按照第三国服务费的标准,多退少补。
7. 甲方获取签证后,如需要安排住宿,接机等本协议外的服务,乙方可免费为甲方联系,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8. 其他:第三款委托咨询费用
1. 付款方式
1.)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书的同时,乙方预付第一笔服务费人民币整
(Y )
乙方在收到此款项以及完整的入学所需资料后,开始代为甲方办理申请入学手续。
2. )甲方在受到校方录取通知书的同时,乙方预付第二笔服务费人民币整(Y )
3. )甲方须按所申请学校的要求 ,直接向校方及时缴纳校方所要求的申请注册费,如需委托乙方代为缴纳 ,则此款项及相应银行手续费由甲方预先支付.
4. )其他 :
2. 退款条款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自行提出终止留学申请,或甲方获得签证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成行,乙方所收取款项不予退还。除下述情况外:
1.)如甲方未被学校录取,在收到校方书面通知后,可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乙方须在十五日内将服务费人民币元整(Y )退还给甲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 日至次月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
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
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 日至次月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 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 日至次月1 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