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模式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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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模式浅议
[提要]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在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对众筹融资模式的优势和风险分别进行阐述,提出国家应从政策与监管层面进行规范,扬长避短,为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众筹;融资模式;众筹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9日
一、众筹的概念
众筹,即大众筹资,翻译自crowdfunding一词,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相对于传
统的融资方式,众筹以更快捷的方式获得投资资金,能否获得资金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评价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平台积聚大家的力量筹钱。
二、众筹融资的主体
众筹通过P2P或P2B平台使不同个体之间的融资成为可能。众筹融资模式需要由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三部分构建。
(一)筹资人(发起人)。急需解决资金的小微企业创
业者或创意者通常是众筹的发起人。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也有部分企业为增强企业的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及产品预售等延伸功能,以发起人的身份号召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反响。
(二)公众(出资人)。一般情况下,数量庞大的互联
网用户构成公众(出资人),他们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
利用在线支付方式投资,每个出资人便成了“天使投资人”。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往往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
(三)众筹平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既是众筹平台
的搭建者,又是发起人的监督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多重身份决定了其功能的复杂性,且责任重大。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网络技术支持,将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确保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最后,如果项目无法执行时,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目前,参照Massolution的一份报告,众筹平台可以分
为四类:(1)债权众筹:出资人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2)股权众筹:出资人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3)回报众筹:出资人获取产品或服务;(4)捐赠众筹:出资人进行无偿捐赠。
为了更好地体现筹资人(发起人)、公众(投资人)及
众筹平台(中介机构)三者的关系,如下所示:
三、众筹融资模式评价
众筹作为一种新生的融资模式,既有优势,又存在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优势。众筹是草根化、平民化融资,能提前测评产品的市场反应,还是一种免费、有效的宣传途径。对大多数创业者来说,比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1、降低融资门槛,融资风险小,促进创业。目前,金融管制较严格,创业受民间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较高等条件的制约,而众筹作为一种大众化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成本更低、更快捷的资金,降低了融资门槛。申请贷款往往会将自己与金融风险捆绑在一起,而众筹融资的优势是筹资人收到资金后,不用向公众许诺资金上的收益,可以以实物、服务等作为回报,大大降低融资风险。
2、吸引潜在支持者,拉近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距离,激发创新。最早对项目提供支持的往往是对项目有高度认可的人,这些人会就项目与不同的人进行交流,进而引发对项目的兴趣,使其成为潜在支持者,进而转化为实际投资者。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融资活动,而且还是一种创新模式,激发“草根”创新。因不同的投资人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价值观,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自己的观点,发起人借此进一步完善方案,从而拉近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降低产
品的市场风险。
(二)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众筹是一种“普惠金融”,它让需要资金的个人创业者及中小企业较容易从公众获得
资金支持。但是,众筹与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注意便触碰到非法集资的红线。
1、筹资人存在违法风险。虽然当前政策鼓励创业创新,并对众筹持支持态度,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及经营管理等原因,众筹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一线之间,筹资人稍微不注意就会触犯法律,甚至是刑法,从而遭遇牢狱之灾。
2、公众存在投资风险。依据正常投资程序,公众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都有相对规范和成熟的程序。而基于互联网的众筹,无论是众筹平台还是公众都不可能很全面并准确地做到,从而导致投资风险较大。另外,公众不具有法律上的股东身份,导致各种潜在风险发生。公众无法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等,出现纠纷时,公众也不能直接向所投资的公司主张权利。
3、众筹平台缺乏监管。在众筹模式下,国家法律法规缺乏对众筹平台的相应的监督措施,从而对公众的投资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具体体现在:众筹平台直接或间接截留资金,形成资金池;对筹资人或项目审核不规范,甚至发布虚
假筹资信息等。
四、完善众筹融资模式的措施
(一)推进众筹融资合法化。我国目前的众筹以“团购+预购”形式存在,并以非资金的方式进行回报,与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合法性应予以明确。借鉴美国的JOBS 法案,明确划分众筹和非法集资,将众筹合法化,通过立法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降低筹资人违法风险。另外,筹资人在筹资过程中,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及对公众、众筹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向有关部门及公众提交企业年度报告、并不得以广告形式进行促销,以保障公众的利益。我国可以借鉴JOBS 法案,根据净资产或年收入对公众进行分类,对公众的投资数额进行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投资数额上限,减轻公众的投资损失,加强对公众的保护。(二)完善金融监管,规范众筹资本运作。众筹筹资的主体大多为小微企业,盈利能力较低达不到国家税收监管的范围,而众筹往往聚集着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而信用体系不健全,将加大社会风险,金融监管急需完善。在规范众筹资本运作方面,可以学习支付宝,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作资本,改变现有的直接经手资金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作资本,从而降低众筹平台的风险。国内众筹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根据项目进程将资金指示传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