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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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陕政发[2015]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0

【实施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城乡一体、分类推进”的原则,努力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

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农民工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并逐步融入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国家向西部的产业转移。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各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建设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并安排一定资金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动态管理,在现有20个省级示范县的基础上,新建20个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省级财政对各市、县设立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基金给予一定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

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异地就业创业农民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将城乡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农民工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农民工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财政困难地区和县级及其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每个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每个农民工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并按分工组织实施,健全农民工培训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支持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企业招收农民工,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对于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全面落实中、省有关优惠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市(区)办好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县级职教中心,扩大面向农村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企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强化劳动合同法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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