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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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
篇一:信托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A.资产业务b.负债业务c.投资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初探
我国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初探
信托从来都是金融创新的业务领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工作步伐不断加快,而信托业务必然是其中的重要选择。笔者针对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背景,通过对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比较优势、主体合法性以及前期发展路径等因素分析,提出商
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的初步观点。
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
法
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地组合资产,投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投资领域,拓宽业务经营和产品范围,为本行客户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融入多元化的金融市场发展进程,有效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论政府采取金融混业经营管理体制,还是采取分业经营管理体制,商业银行都已经成为了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力量:
美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因其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篮子金融服务,使得信托业务日益集中于商业银行。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
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
日本政府一直执行比较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监管政策,通过各种法规和行政条例对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范围提出
了严格的分业要求。但即便如此,仍然允许大华等三家银行与七家信托银行共同掌握了全社会80%左右的信托财产。
英国是现代信托业的发源地,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信
托公司却没有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信托财产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蓝银行和劳埃德银行这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他们共同占据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
通过观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成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中社会信誉最高和经营能力最强的金融机构,是信托业务的主要承载者,这充分表明市场竞争的发展结果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经济社会中的受托人角色。
综合化经营客观上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实现业务转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面临着比较严格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监管条件,银行业与信托业原则上是被隔离的。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银行业与信托业相融合的趋势与监管体制上的隔离要求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背离:在目前间接融资为主流的市场中,虽然国内商业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发展模式仍在保持,但这种模式在政府积极鼓励发展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还能维持多久,已经是很现实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开始为了保持自身活力而不得不进行必要的业务转型,从发展代理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的收付,到合作发行各类以信托业务为平台的理财产品,再到通过合法的投资渠道收购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务,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已经了解信托业务运作的核心要求,积累了办理信托业务的有益经验。
主体合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所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关键是主体合法性问题。
首先,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商业银行具备成为受托人的基本主体条件。
其次,按照《商业银行法》之规定,银监会拥有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决定权,虽然在《商业银行法》中确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一般不得从事信托业务,但将该法前后文对照并联系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后,可以判定,银监会依其法律授权有权批准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
第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仅仅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于信托机构组织形式的准入性规定。商业银行欲获得信托业务经营资格,仅仅需要有关部门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资格主体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金融监管部门是否解除政策限制。在金融创新的环境下,修订有关限制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政策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前期发展路径与基本要求
曾有西方学者说过,“信托的应用与人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但
是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明确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期发展路径。那么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期最可行的路径到底在哪里呢?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比
较优势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个路径就是服务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而不是与专业信托公司在中小型项目领域进行市场份额争夺。
以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建设为例,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
20XX年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将确保京沪高速铁路
开工建设,并计划于20XX年基本建成。京沪高速铁路全长1300公里,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500—1600亿元。由于铁道部在各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已经接近商业银行集中度所限
额的饱和值,为此,项目建设再继续依靠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资金缺口已经基本无望。同时,由于京沪高铁项目将采取公司化方式运作,作为新成立的企业,靠发行债券和股票筹资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依靠信托方式筹集股权或债权将成为其必然的选择。但1000亿元以上的筹资规模,任何一家信托公司都无法承揽,也没有任何一家信托公司具备可靠的风险控制能力。而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却可以凭借自身雄厚的客户资源、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深入人心的市场影响力,保证投资人权益的安全,确保项目筹资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直接融资和信托业务在国内的发展,构建更为合理的社会风险分担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