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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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

价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4]4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大政发〔1994〕42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依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土地级别(见附表1)和基准地价标准(见附表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发布的土地级别包括市内四区的城市国有土地和甘井子区农村集体土地。

二、市政府大政发〔1993〕9号文《关于发布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发布的城区土地使用费标准不变;土地级别的划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市内四区基准地价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等级、用途确定的。具体地块的出让金价格按照附表2(注2)计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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