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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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有许多形式,税收只是其中的一种。将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进行比较,有助于加深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国家正确运用税收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税收的“三性”。

一、税收与公债的区别

公债是国家举借的债务,可分为内债和外债。内债是国家在国内举借的债,通常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募集,或由政府委托银行代募。外债是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和向外国政府、经济组织和私人的借款。公债虽然也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一般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因为它属于一种信用关系,有借有还,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在发行公债的年份,表现为财政收入;而在还本付息的年分,则表现为财政支出。马克思曾把公债称为“税收的预征”,他说:“募债的方法,在政府有额外开支时,固然使纳税人可以不立即感到负担,但结果总有增加赋收的必要。”(《资本论》第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而税收既不需要偿还,更不需要支付利息,它一经征收,就成为国家当年的实际财政收入。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有限度、有节制地采用公债形式。至于公债同税收之间的区别,则须从“三性”方面进行对比。

第一,从强制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国家与认购公债者之间是一种信用关系,是自愿认购,不能强迫推销。至于税收则是一种强制征收,不管纳税人是否自愿,都必须依国家法律规定纳税,违法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从无偿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它与公债认购者是一种债务与债权的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到期要偿还本息,公债认购者作为债权人,以到期后能收回本息为认购条件,到期要收回本息。而税收则是一种无偿征收,根本不存在需要偿还的问题。

第三,从固定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一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发行,不是经常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同时,公债以有偿、自愿为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办事,发行与认购多少,很难固定。而税收则在法律上规定了征收标准或数额,具有法律固定性特征。

此外,公债和税收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时间也各不相同。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公债则是到中世纪才在欧洲出现的。马克思说:“国债制度,在中世纪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就已产生,到工场手工时期流行于整个欧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在我国,内债起源于清光绪二十年(年)的“息借商款”,而正式发行内债,则为光绪二十四年(年)发行的“昭信股票”。外债始于清同治四年(年)清政府向英格兰银行的借款。恩格斯指出:“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发展,甚至捐税也不够用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上册),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可见,公债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年度补充。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公债不具有“三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债虽然可以作为财政收入形式,但不宜作为经常性的财政手段,只能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手段。国家在发行国内公债、国库券,向外借款时,要慎重考虑还本付息。尤其是向国外借款,必须注意经济效益,要和偿还能力相适应。

二、税收与财政发行的区别

财政发行是国家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财政透支而增加的纸币发行。国家通过财政发行能够取得财政收入。财政发行具有无偿性,人们叫它“发行税”或“隐蔽的税收”。其强制性表面不明显,实际上由于货币是国家规定流通和使用的,所以财政发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财政发行与税收的最大区别,在于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为基础,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有物资保证,一般不会引起物价上涨和经济紊乱。而财政发行,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产品作基础。在商品数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情况下,物价高低同货币多少成正比例,滥发纸币造成虚假的购买力,这样就会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社会经济紊乱。马克思曾经指出:“这种使本国货币贬值的措施,也许是在征税方面的登峰造极的发明,因为这种做法就是税上加税。”财政发行在资本主义国家是经常现象,政府把它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良方。我国早在宋、元时代,就采用这种办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

由此可见,财政发行虽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取得财政收入收款快,办法简单,但容易引起通货膨胀,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生活。因此,财政发行不宜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

三、税收与罚没收入的区别

罚款和没收同样可以取得财政收入,也是国家的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由于罚没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它可以发挥其独特的政治经济作用。例如,早在井岗山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打土豪筹款”的财政方针,就是用罚没作为筹集红军供应和打击土豪劣绅的重要手段。

但是,罚没缺乏税收固定性的特征。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由于罚没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性处分,不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对象上的固定性。因此,它不能作为财政收入的经常性手段和主要手段,只能作为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的辅助手段。罚没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税制的顺利实施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特别是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等方面,罚没手段更具有较大的威力,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行政和财政管理手段。但在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妥、可靠方面,罚没比税收就相差很远。因而,我们应严格区别它们,不能相互替代。

四、税收与费的区别

这里指的费,是指国家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批准使用国家某种权利等而收取的一种费用。例规费、资源管理费、排污费、养路费等。它不是广义上的一般社会经济活动中交换劳务而收取的费用。国家收费也构成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有些项目税费交叉,所以有加以区分的必要。

税与费的区别,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

.看征收主体是谁。属于代表政府所得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收取的一般是税;由经济部门和事业单位收取的一般是费。

.看是否具有无偿性。无偿课征的是税,有偿收取的是费,这是两间的主要不同之处。当然从强制性和固定性上看,也是不同的。

.看款项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全社会的需要,不采取专项专用的原则;而各项收费亦多用于满足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五、税收与摊派的区别

摊派是地方有关部门在没有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分摊派定的方法向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满足某些特定的、临时性的地方需要。摊派在我国有悠久历史,例如封建王朝对田赋的“加征”、“加派”、“借征”等都属于摊派,它是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的额外剥削。摊派和税收存在严格的区别。强制性方面,税收的强制性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而摊派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权力或暴力工具作为依据的。另外,税收具有固定性,而摊派一般不具备。无偿性方面,税收和摊派都是不再偿还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动用摊派去取得财政收入,增加人民的额外负担。

六、税收与专卖的区别

专卖是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生产、运销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这种垄断经营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就是专卖收入。专卖反映商品交易中通常所奉行的买卖关系,并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在专卖中,国家得到收入,但要售出商品,因此专卖是有偿的;而在课税中,国家只得到收入,并不付出任何东西,它是无偿的。在固定性上,专卖虽然可以取得高额利润,但它要受到专卖物品种类和价格以及成本的限制,并不象税收那样基于法律可以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另外,由于专卖商品一般都是高价出售,可以说是“寓税于价”,但是,专卖和税收毕竟存在严格的区别,国家对专卖应有目的地采用。

七、税收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区别

税收与利润上交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形式。对国营企业纯收入的分配采取什么形式,是正确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明确税收与国家企业利润上交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来源看,两者是相同的,都是国营企业创造的纯收入。但是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两种分配形式所依据的权力不同。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分配,而利润上交则是以国家财产权力为依据的分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质的差别。由于分配依据的权力不同,两者适用的范围也就各不相同。税收分配凭借的是政治权力,直接表现在它以国家法律为后盾,因此,只要是国家政治权力所能涉及到的分配的范围,都可以征税,它适用于社会上一切经济成分。从课证对象来看,其纳税人可以不分国籍,凡在本国辖区内取得的收入,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要征税;从纳税人来看,其课税对象可以不分国界,凡本国居民在本国和世界各地取得的一切收入均要征税,有的国家甚至把这种课征权扩大到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身上。而利润上交凭借的是国家财产权力,国家就只能以全民所有制总代表的身份参与国营企业纯收入的分配,而不适用于对其他经济成分,例如集体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济和居民个人收入的分配。同时,两种分配的结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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