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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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授权方):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投资方):常州净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为加快常州地区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常州净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采取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甲方将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常州净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所属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就此BOO项目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双方在餐厨废弃物处理处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由《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协议》规定。

1.项目内容

1.1本项目命名为常州净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处理BOO特许经营项目。

1.2项目建设运营地位于常州武进牛塘工业集中区内,具体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适当调整。

1.3本项目应在建设、拥有和运营(BOO)的基础上实施。

1.4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建设、运营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厂,项目5年内至少实现日处理60t餐厨废弃物量的目标。

2.项目费用

2.1项目初始投资估算约420万元。

2.2项目费用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

(1)可行性研究、设计的费用;

(2)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3)安装费用;

(4)管理费用;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用;

(7)建设期融资贷款等资金的利息;

3.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年限、使用范围、对象及使用条件

3.1特许经营年限:25年。

3.2使用范围为:常州市。

3.3使用条件:餐厨废物处理项目建设、运营必须符合发改委有关批复,公司建设运营规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3.4甲方授权乙方为本BOO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主体,行使业主的权利,本授权为独家授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打入10万元作为本项目担保金,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自甲方正式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30天内不进场安装设备,甲方有权撤销授权,担保金作违约金处理。本授权从本协议签署之日始生效。

4.项目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

4.1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2日处理餐厨废物60吨的BOO项目25年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4.3乙方必须按照已获批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理量需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专利单位进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设计、投资与建设;相关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取得其主管单位的批准。

4.4餐厨废弃物处理BOO项目特别约定

4.4.1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初步设计投资估算人民币420万元。需在签订本协议1个月内安装设备,按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则视为违约。

4.4.2特许经营期。甲方授予乙方日处理餐厨废弃物60吨BOO项目25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本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除非甲方书面同意转让。乙方为项目建设经营与维护需要融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餐厨废弃物处理公司质押给贷款人作为融资担保条件(担保期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4.4.3特许经营内容。乙方按照已获批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初步建设运营的全部内容,5年内实现日处理餐厨废弃物量60吨的基本目标,包括处理厨余、资源化产品的回收利用和相关配套设施等;承担本项目的日常管理、运作、维护及改造等。

4.4.4本项目一期(5年内)用地约1100平方米,由甲方按有关优惠政策办理厂房使用权证至公司名下,乙方按20万/年支付厂房租金。

4.4.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餐厨废弃物处理240元/吨的服务费。相关处理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及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确保建设期及经营期餐厨废物的处理达到国家标准。

4.4.6??

5.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双方责任细化

5.1乙方应负责:

5.1.1项目设计与项目技术服务、设备采购、安装和试运行;

5.1.2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及保证建设资金充盈;

5.1.3建设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公司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处理工艺,先进的处理设备,自动化程度高的公司。

5.1.4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5.1.5乙方应当按照授权的相关条款规定和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5.1.6乙方不得超越授权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

5.1.7乙方应当将五年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甲方备案。

5.1.8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其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5.1.9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5.1.10乙方因购入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构)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甲方应当提供协助支持。

5.1.11项目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场站设置和管线建设、改造等应当服从甲方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并遵守相关道路、绿化、通讯等公共设施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乙方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甲方,并补办有关手续,同时必须维护其他设施的安全。

5.1.12乙方应当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提供约定的公共服务,并在每月最后一周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5.1.13乙方应当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甲方需要时可调用其相关信息。

5.1.14如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征用项目设施或者指令乙方承担公益服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应当给予乙方比照市场价格规律的合理补偿。

5.2甲方应负责:

5.2.1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许可、使用及其他权利等必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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