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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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0)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引导银行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贷通)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总规模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年内达到省市(县)联动科贷补偿金额度的10倍及以上。

第三条省科贷补偿金从省财政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滚存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设立科贷补偿金。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等与合作银行签署江西省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联动开展科贷通业务。省科贷补偿金与市县区及开发区科贷补偿金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对应的资金池,专门用于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也可自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科贷通业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

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

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中心)作为科贷通管理机构,负责科贷通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事务。委托管理费每年按当年管

理的省科贷补偿金总额1%提取,金额不超过80万元,用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企业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扶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支持的企业包括: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省潜在瞪羚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拥有外观专利的创新型创意设计类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

3.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对象为法人或主要股东创办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省级(含)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

第七条参与科贷通业务合作的银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认可本管理办法,内部管理机制有利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2. 有较强的实力和贴近企业的服务网点;

3. 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和工作计划;

4. 能提供较优惠的合作条件。

第八条市县区及开发区自行设立科贷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纳入省科贷通范围:

1.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则上符合本办法,并报省创新基金中心备案;

2.科贷通贷款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省创新基金中心纳入科贷通贷款企业库;

3.及时报送科贷通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征集推荐与审查入库

第九条科贷通备选企业征集推荐程序:

1.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或会同合作银行征集遴选并推荐符合条

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省创新基金中心受理审查后,提出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有效期两年)并通知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

3. 已获科贷通贷款的企业贷款到期如继续满足支持范围和条件,可以申请续贷。合作银行根据贷款企业实际情况及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续贷类型。

第十条科贷通备选企业自行提出贷款申请,与合作银行洽谈。由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或会同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协商审查并做出决策,审批通过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审贷不通过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符合以下条件,可向省创新基金中心提出列入科贷通贷款企业库:

1.贷款企业已列入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

2.贷款为一年期,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0个基点;

3.合作银行若要求企业为贷款提供自身或第三方不动产进行抵押,该不动产评估价值不得超过贷款额的50%。合作银行不得收取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不得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加大企业贷款成本。不得违反银保监局七不准和四公开,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4. 合作银行不得将已发现还款风险的贷款转为科贷通贷款。

第十二条科贷通贷款企业库入库材料与受理:

1.合作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通贷款企业入库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抵、质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4)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5)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2.合作银行放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入库材料,否则视作不在省科贷补偿金支持范围。省创新基金中心全年受理入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入库意见,并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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