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高压触电责任构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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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

关于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关于从事高压作业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供电企业承担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影响重大。本文就《侵权责任法》对供电企业承担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影响以及供电企业如何应对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一、《侵权责任法》对供电企业承担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处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以前一直适用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触电赔偿解释》)来界定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标准。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则适用该解释。《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有关高压触电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并未受到影响,但对侵权责任的构成则影响重大。具体来讲,主要是:(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更倾向于供电企业

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问题,《触电赔偿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是供

电企业,也可以是用户,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也可以是供电企业也可以是用户。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用户的电力设施发生高压触电事故,如若供电企业没有过错,是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高压经营者虽然没有明确是高压电网经营者,但从该条文的表述和立法意图来看,毫无疑问是指从事高压电网运营的经营者,即供电企业,而不是指用电企业的经营者。这显然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高压触电的侵权责任全部落在供电企业身上,免除了可能是电力设施产权人的用户的责任。这个问题应当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更加苛刻

关于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免责问题,《触电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免责,包括(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完全沿用上述规定,其第七十三条仅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并没有将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和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行为作为经营者免责条件。若照此规定,犯罪嫌疑人窃电或者盗窃高压电缆被高压电电击致死致伤,供电企业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国家这种通过立法保护私权忽视公权的做法对于保护国有电能资源、国有电力设施十分不利,值得我们深思。

二、供电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面对《侵权责任法》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应当如何积极应对、化解风险呢?笔者认为:

首先,供电企业要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学会以法制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虽然对供电企业十分不利,但其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供电企业还是比较有利的,供电企业要好好在这上面做文章。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对自己所管理的高压区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留死角。措施包括在显眼地方悬挂危险警示标志,包括采取一些工程措施,可以用围墙围起来的高压设施可以砌筑围墙,围墙门上锁,防止他人攀爬。不能用围墙围起来的悬空设施,尽量做到没有借助攀爬设备就不能爬上去。这样的话,万一有人强行进入高压区域被高压电伤害,供电企业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抗辩,以达到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其次,供电企业对于用户自己管理的变压器台等带高压电区域,

可以尝试与用户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用户的管理责任和发生触电事故的赔偿责任,增强用户的风险意识。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触电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供电企业作为电网经营者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依据《管理责任书》的约定要求用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鉴于高压供电设施线长面广的特殊情况,全部做到安全防范措施到位是不可能的,因此,供电企业要考虑找保险公司协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转嫁触电风险。

作者:广东电网公司汕头供电局常年法律顾问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郑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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