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1、恶性肿瘤;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一)救助标准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不同和救助项目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 0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社会效益。
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但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可实行基本医疗救助,主要是以发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
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鄂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在2007年武汉、孝感、荆门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底前启动实施,到年底,武汉、孝感、荆门3市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市(州)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
经过几年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并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江市市中区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内江市市中区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完善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财政拨款、上级财政补助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市低保户等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本着从实际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水平,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成立内江市市中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其职责是:(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二)提出制定、修改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建议、意见;(三)负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四)负责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掌握医疗救助、医疗质量和服务的情况,组织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检查考核等。
第五条各街道、乡镇成立城市(镇)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协助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管理、协调、审核和指导本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其职责是:制定我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筹集以及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各项制度;办理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的审核和拨出。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城市医疗救助的范围是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已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三)贫困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的配偶及子女;(四)区政府确定需要特殊救助的人员。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探索
一
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劳动部 门的城镇
二. 整合 资源 。 加强衔接 , 抓紧建
后 湖南省城市 医疗救 助的现 状 职 工医疗保险混 为一谈 . 两者属社会保 立起城市 医疗救 助制度 险的范畴 .还有 的甚至认 为城市医疗救助 ( ) 一 统一思想 , 高认识 。民政部 门 提 2 0 年底 以来 04 湖南省 根据国务院和 是 卫 生或 劳动 部 门 的职能 ,而非 民政 职 有 关部 门的文件 要求 . 民政部的统一部 在 作为城市 医疗救 助工 作的牵 头职能部 门 能 对 民政部 门牵头开展城 市医疗救助工 署 下 .认真 开展 了城 市 医疗 救助 试 点工 要从实践 ” 三个代表 重要思 想、贯彻落 作 带来不利影响 。 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作 。2 0 0 4年 1 .省民政厅下发 了 《 O月 关
救济 、救 助 .带有 明显 的社 会救助和社 序和规范上 的不 统一。同时 .城市 医疗救 使 试点 .全面建立城市 医疗救助 制度 .对于 会 互助的特征 .既不是社会保险 也不是 助的社会救助特 征 , 得实施 中有可能 出 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 .搞好城市医疗救助 解决城市贫 困居 民的 医疗难 问题 . 完善城 普遍 意义的社会福利 是政 府和社会 的一 现人情救助和长 官意志 ,影响城市 医疗救
。
于进一步推进城 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年 底开 始 .在全 省市 辖 区和所 有 县级 市
二是救助病种的界定问题。目前 鉴
于 财力的承受能力和资金 总量的有限 城 增 强工作责任感 和紧迫感 .切 市 医疗 救 助 主要 是实 施大 病 重病 医疗 救 实担负起职责 .努力争取政府 的领导 .认 ( O ) 共5 个 开展试点示范 , 2 0 年3月 . 到 05 已有 4 4个区 ( )完成了建制任务 。在试 助 。同时 ,对大病的病种也 有一定范围的 真抓 好这项事关城市贫困人 1 市 3生活 困难和 限制。由于不 同病种治疗地 点和治疗方式 生命安全的工作 。 点取得经验 的基础上 . 又将试 点单位 增加 到 6 个县 ( 、区 ) 8 市 并确 定 3 个县 ( 、 的不同 其治 疗费用也不同 同时 贫困 2 市 ( 突出重点 。 二) 合理设线。 由于城市 区 )为示范单位 。7 1 月 2日.省政 府办公 家庭 的承 受能力不 同。因此 同一病种对 贫 困人 1 3特别是低保 对象 中因病致贫 、因 不 同家庭造 成的困难程 度不 同 一些没有 病返 贫的对象 多 , 厅正式转发 了省 民政厅等部 门 《 关于 建立 城市 医疗救 助的任务相 城市医疗救 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列入大病救助 的病种 对贫 困家庭造成的困 当繁重 范围广 ,资金压力大 。要立足省 并成立 了由分管省长任组长 , 政府副秘 难也是很 大的。由于病种 界定的原 因 极 情 , 据财力合理 实施 救助。 省 依 就湖南而 言 ,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四十年:回顾与前瞻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四十年:回顾与前瞻林闽钢【摘要】回顾四十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在政府主导下,经由从小变大、从弱变强、从点到面的发展过程,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基本成型,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张名片.在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底线思维,社会救助体系已呈现出了多层次、跨部门、强基层的特征.目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正在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主体,使用复合式的救助手段.未来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发展趋势为:基于“弱有所扶”新目标,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的转型;导入积极社会救助理念,建立以激活为导向的社会救助体系;通过加快社会救助法制化进程,全面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定型.【期刊名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6页(P1-6)【关键词】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主体;社会保障制度;弱有所扶【作者】林闽钢【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3从现代社会救助发展历史来看,各国社会救助通常都是从基本生活救助单项出发,逐渐发展出多种救助专项,从而在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通过法制化促进体系定型发展。
体系化的过程不仅时间长,而且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方面社会救助体系发展不仅要回应救助对象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救助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还要回应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常会体现不同的发展理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路径。
四十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建立和健全了8+1的体系架构,形成了新型救助的格局,并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之路。
一、四十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历程(一)1978—1992年,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入发展轨道此阶段主要标志是民政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成立,社会救助的自上而下建设有了主管部门。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恢复设立民政部。
这一时期,设置了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等7个司局级单位,农村社会救济司主管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城市社会福利司主管城市社会救济工作,全国社会救助建设和管理开始有了主管部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也迅速建立了社会救助专门工作机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走上发展的轨道。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3•【字号】洛政[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2006年9月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既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国企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1.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2.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3. 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4.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5. 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38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3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17•【文号】医保函〔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38号建议的答复耿福能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对城市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慈善帮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健全“保基本、全覆盖、守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全民医保应保尽保。
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全民覆盖的目标已基本实现。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覆盖超过13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职工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国家建立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障制度,进一步保障参保大病患者。
据统计,居民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3个以上百分点。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国家不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在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
医疗救助年度住院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万元-5万元。
一、关于统筹发挥各项保障制度合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参保群众费用负担。
一是巩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
在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持续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明政办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七部委《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闽医保〔2021〕93号)等要求,为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将我市脱贫攻坚期医保扶贫政策融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从1993年起,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随着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断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开创了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
城市低保工作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
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结合国际扶贫的新模式和当前我国的低保工作的实践进行完善和创新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该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8年历史,在救助城市贫困人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民政工作之一。
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及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在回顾该项制度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境及改进方向。
一、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其建立背景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剥离的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出现。
据统计,我国登记失业人数1990年为383万人,1996年上升到553万人,2001年剧升到680万人。
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形成的城市新贫困群体,其规模大约在1500万~3000万人之间。
经济体制转型、国有企业改造、产业结构转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劳动者的失业下岗和收入降低,而且又没有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护。
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下,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改革,1993年初创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关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思考[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法体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强统一立法,促进医疗公平;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关键词]医疗保障;立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保障予以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有关医疗保障立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一)创立时期(1950-1965年)。
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又发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二)停滞时期(1966-1977年)。
“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
1968年底负责社会保障管理的劳动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无人管理,医疗保障立法工作进入停滞时期。
(三)修补时期(1978-1989年)。
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
1979年颁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80年代初期90%的地方实行了合作医疗。
80年代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逐渐解体,1985年仅上海苏南地区存在合作医疗。
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讨小组,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布《公费医疗治理办法》。
(四)改革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90年开始,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重视,1994年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4]6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构筑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进一步关心和扶持生活困难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实施意见。
一、救助目标与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要求,整合救助资源,优化救助形式,为老百姓解难题办实事,逐步建立长效与临时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把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机制和帮扶范围,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系列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达到社会救助全方位、长效性的目标。
救助工作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救助帮扶为辅,多渠道救助、分级分类负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主导、慈善资助、社会帮扶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切实关心困难群众,又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做到符合实情,切实可行,重在建机制、强管理,逐步完善规范。
救助工作实行城乡联动,市、区配合,社会帮扶,多方协作。
二、救助机制与管理救助工作由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掌握情况,沟通信息,及时协调。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都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环节顺畅高效,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建立健全救助档案,每半年调整一次,把确实需要救助和帮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提供救助或服务,使救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含答案)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就财产进行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是()。
A.一方所得的工资和奖金B.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C.一方婚后写作并出版的专著的稿酬D.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2.第47题以下()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3.退伍军人是指()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A.1954年8月1日B.1954年11月1日C.1949年11月1日D.1949年8月1日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是()。
A.村(居)民委员会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D.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5.劳动合同的种类不包括()。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整期限的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某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正在街头流浪乞讨。
按照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正确做法是()。
A.向该残疾人了解情况,责令其停止乞讨立即回家B.向该残疾人了解情况,劝说其停止乞讨立即回家C.向该残疾人了解情况,强行将其送往救助站D.告知该残疾人可向救助站求助,若同意,将其护送到救助站7.根据《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须遵循()程序。
A.审核→申请→审批B.申请→审核→审批C.审核→审批→申请D.申请→审批→审核8.第50题下列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为()。
9.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 )。
A.平衡其他政府预算B.合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C.改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公场所D.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10.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下列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模拟]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单项选择题第1题:医疗救助对象小李患病住院3个月,花费4.6万元。
他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医疗保险中报销了3万元。
余下部分拟申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若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50%,封顶线为2万元。
小李可获得救助的金额是( )万元。
A.1.6B.2C.1.3D.0.8参考答案:D《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趟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本题中,小李可获得的救助金额即为其自付费用的50%,即(4.6-3)×50%=0.8(万元)。
第2题:居民陈某,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王某,身体健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李某,因家中失火,财产损失殆尽,本人严重烧伤,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三人中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 )。
A.陈某和王某B.正某和李某C.陈某和李某D.陈某、王某和李某参考答案:D《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两类: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题中,陈某和李某属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王某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都属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3题:根据《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下列各项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 )。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王某一家B.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李某一家C.刘大爷一家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较轻D.外来务工的小万,生活水平达不到城市最低牛活水平参考答案:A《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两类: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河南省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有关规定
河南省社会救助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03〕6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10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八)《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 号)(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十)《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十一)《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十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2005年6月8日)(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二、办事指南(一)城市低保1.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居委会调查评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2005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措施
多年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工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但是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是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件大事。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一些城市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可以说,这次试点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是社会各界集思广益的结果,是群众意愿的集中体现,也是初步实践经验的归纳。
但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别很大,这些原则和政策是不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要再经过实践的检验。
因此,要通过开展试点,验证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然后逐步扩大试点,再验证,再完善,再理顺;最终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使制度定型、稳定和可持续。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件好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要落实在政策标准上。
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居民住院等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这一制度安排还要落实在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上。
城镇居民按规定自愿参保缴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政府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加大预算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保证对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居民参保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同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钱真正用在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要和提高健康水平上。
这一制度安排更要落实在服务措施上。
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方便群众、降低成本、提高效能,改进管理方式,使好的制度和政策真正惠及百姓。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是一件难事。
越是难事,越要增强信心,大胆探索。
医疗保障百年大事记 1921-2021
医疗 保障
百年大事记
1921-2021
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年来, 始终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一百年 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下,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取得了 辉煌成就,构建了世界上规模 最大的医疗保障体系,人民群 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不断增强。在建党100周年之 际,本刊特梳理我国医疗保障 领域100年大事记,以此向中国 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礼。
《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印 发,我国开始探索实施重特 大疾病医疗救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整合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健 全全民医保体系。
2013年
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初步 形成,各项医疗保险参 保超13亿人。
2014年
《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颁布施行。
2015年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 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 见的通知》发布,医疗救助制度实 现城乡统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全面开展。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的意见》发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制度全面推进。
开展长护险试点
2016年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布,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进入快 车道。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开始 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 要》印发,作为推进健康中国 建设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创建, 图为旧址原貌仿造建筑。
1933年,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
1955年,工人在车间工作。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雏形
1955年
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成立联合保健 站,这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早 雏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住底线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51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09〕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榆林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与重点复核相结合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分类施救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负责。
涉及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一)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三)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工作;(四)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管理工作;(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下列人员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的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四)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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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l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通
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以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
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
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
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4、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规范管理。
要有机地衔接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和执行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分类施救机制,实现程序化、科学化管理。
二、试点的内容
(一)认真进行试点示范,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现状,决定由14个市州的市辖区、县级市和部分县先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地方选择2—3个单位为城市医疗救助的试点示范单位。
已经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
地方财政每年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对象。
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
具体条件由市州或县市
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
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
原则上,同一城市辖区、同一行政区域城市和农村补助标准应相对一致,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
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补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
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张榜公示制度,定期将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人员、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医疗卫生服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协商,按照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具备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原则,确定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被确定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
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
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并自愿为救助对象减免有关费用和提供有关优惠优质服务。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医疗困难,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都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劳动保障部
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试点单位要在2005年7月底前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9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
2005年底,各试点单位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各市州民政局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