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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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 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 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 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 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 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 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 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 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 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 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 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 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 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险类典型理赔案例
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例简介】2013 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 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 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 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 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 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 去不负保险责任”。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 ,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 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 项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 ,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 利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 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 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来自百度文库证和号牌,并 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 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 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 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 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 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 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 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 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 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案例2 因车撞人致死后受损引起的保险纠纷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 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 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 车照料者)。”张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 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 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
张 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汽车烧 毁,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费;修车后要换车用, 各项费用花了36000元———这些钱,保险公司都 要赔。
【案情分析】车险种类多,主要有基本险和基本险 后的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而附加险项目常见的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 损失险等。按《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损失险 只对汽车在以下5类情况发生的损坏负责:
【案情简介】2014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车 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 ,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警队不能认 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费 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法 院。
【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损 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 称,交 警 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赔偿 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载的 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50%的 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为3.2 万元。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 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 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 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 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 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 ”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 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 和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 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免除问题案例案例: 奥迪起火烧毁但保 险公司拒赔 【案例简介】2012年3月,张先生买了辆奥迪A6,当天到保
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再 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 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送孩子上 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四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 点火开关跑下车,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 放着灭火器同时喷射灭火,后110和119赶到现场,消防部 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说,起火原因不明。之后, 张 向保险公司报险,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绝理赔。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 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 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 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 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 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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