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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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设,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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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服务,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平台的总体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其中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和推广应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与应用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建库、管理、维护工作,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管理、维护与发布。
(四)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及各部门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在线地图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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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
(二)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使用申请的授权、审核。
(三)按规定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或副本。
(四)主动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
县(区)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全市一体化建设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与市级平台对接,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市、县(区)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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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省相关标准兼容。
第十四条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与管理维护,政府各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共享使用。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更新和管理维护,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负责。
第四章共享与应用
第十五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政务版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公众版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经授权后,可通过政务网登录**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在线共享交换。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共享交换。
如需使用其他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拥有数据所有权的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共享使用。
基于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离线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确实无法实现联网的应用系统,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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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范围。
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采用平台提供的资源和应用支撑服务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需要使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专业应用系统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与**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签订使用协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根据协议内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关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
第六章安全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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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后,才能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并取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图号后,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使用。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负责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技术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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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六条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处理、集成并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无法共享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按时汇交并组织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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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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