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宝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宝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宝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6日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事业单位法人有关登记事项已经核准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1、宝鸡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原:张陇得)

登记号: 161030000161

2、宝鸡市人口信息中心

开办资金: 93.9万元(原: 68.7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50

3、宝鸡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飞达(原:张春)

登记号: 161030000026

4、宝鸡人民广播电台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宝鸡市广播电视局) 登记号: 161030000073

5、宝鸡电视台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宝鸡市广播电视局) 登记号: 161030000124

6、宝鸡市粮食局粮油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原:冯仓计)

住所:宝鸡市中山西路 9号(原: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 151号副17号)

登记号: 161030000170

7、眉县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聂义军(原:李海锋)

登记号: 161030000252

8、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索双海(原:郝毅)

开办资金: 36.73万元(原: 50万元)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宝鸡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292

9、宝鸡市工业经济服务中心 (宝鸡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

举办单位: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宝鸡市工业交通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293

10、宝鸡市红十字会

开办资金: 50.73万元(原: 38.5万元)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原:宝鸡市卫生局)

登记号: 161030000286

11、宝鸡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216

12、宝鸡北坡森林公园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原: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296

13、宝鸡市渭滨环境卫生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原: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住所:市广元路 11号(原:市新宝路 28号)

登记号: 161030000295

14、宝鸡市发展研究中心 (宝鸡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名称:宝鸡市发展研究中心 (宝鸡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原:宝鸡市发展研究中心 [宝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田晶(原:毛跃利)

登记号: 161030000088

15、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络服务中心

举办单位: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宝鸡市发展研究中心 [宝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登记号: 161030000305

16、宝鸡市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开办资金: 26.4万元(原: 58.9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144

17、宝鸡市民用建筑勘察设计院

开办资金: 300万元(原: 60万元)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153

18、宝鸡市渭河公园管理处

住所:宝鸡市广元路 11号(原:宝鸡市文化路南段)

登记号: 161030000219

19、宝鸡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229

20、宝鸡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峰(原:段宝坤)

登记号: 161030000146

21、宝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智慧(原:张宝森)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宝鸡市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275

22、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崔勤学(原:黄曦)

登记号: 161030000139

23、宝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举办单位: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原:宝鸡市交通局)

登记号: 161030000225

24、姜眉公路宝鸡市建设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原:宝鸡市交通局)

登记号: 161030000236

25、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

举办单位: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原:宝鸡市交通局)

登记号: 161030000152

26、宝鸡市关中公路环线建设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原:宝鸡市交通局)

登记号: 161030000222

27、宝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原:宝鸡市交通局)

登记号: 161030000041

28、宝鸡市公路建设局

举办单位: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原:宝鸡市交通局)

登记号: 161030000333

29、宝鸡市宝天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原:宝鸡市交通局)

登记号: 161030000265

30、宝鸡市社会福利厂 (宝鸡市救灾物资加工储运中心 )

法定代表人:杨万里(原:张俊峰)

登记号: 161030000027

31、宝鸡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冯爱萍(原:张吉庆)

登记号: 161030000080

32、宝鸡市宝天铁路烈士纪念碑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曹英(原:岳秋元)

登记号: 161030000183

33、宝鸡市殡葬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吉庆(原:冯爱萍)

登记号: 161030000156

34、宝鸡市艺术创作研究室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宝鸡市文化局) 登记号: 161030000054

35、宝鸡市群众艺术馆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宝鸡市文化局) 登记号: 161030000043

36、宝鸡市图书馆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宝鸡市文化局) 开办资金: 595万元(原: 445.5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90

37、宝鸡市金台观文物管理所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276

38、宝鸡市周原博物馆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029

39、宝鸡先秦陵园博物馆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308

40、宝鸡市大唐秦王陵博物馆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349

41、宝鸡青铜器博物馆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302

42、宝鸡市文物商店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111

43、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 琳(原:李智远)

开办资金: 65806万元(原: 5000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335

44、宝鸡市房屋经营开发公司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039

45、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113

46、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315

47、宝鸡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287

48、宝鸡市房管局金台直管公房管理所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013

49、宝鸡市房产管理局渭滨直管公房管理所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017

50、宝鸡炎帝园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原:差额补贴)

举办单位:宝鸡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原: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020

51、宝鸡市垃圾收费处

开办资金: 115万元(原: 32万元)

住所:市广元路 11号(原:宝鸡市金台区新宝路 28号)

登记号: 161030000230

52、宝鸡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宝鸡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188

53、宝鸡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058

54、宝鸡市路灯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原: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060

55、宝鸡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费所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106

56、宝鸡市住房保障中心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300

57、宝鸡市中心医院

开办资金: 33350万元(原:26504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09

58、宝鸡市康复医院

开办资金: 1811.6万元(原:1241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06

59、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

举办单位: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原:宝鸡市卫生局)

登记号: 161030000266

60、宝鸡市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站

开办资金: 137.8万元(原: 94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53

61、宝鸡市中心血站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原:黄掌生)

登记号: 161030000140

62、宝鸡市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住所:宝鸡市宝虢路 125号行政中心 6号楼(原:宝鸡市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 2号楼)

登记号: 161030000145

63、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原:李培文)

登记号: 161030000361

64、宝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一村一品办公室、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开办资金: 52.9万元(原: 8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344

65、宝鸡市牧草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张锁良(原:魏志杰)

登记号: 161030000323

66、宝鸡市水产工作站 (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市水产品质量监督站 )

开办资金: 32.2万元(原: 23.5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86

67、宝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人事局) 登记号: 161030000091

68、宝鸡市人民政府驻沪联络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宝鸡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141

69、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宝鸡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142

70、宝鸡市考古工作队 (宝鸡市考古研究所 )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登记号: 161030000158

71、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城市建设局)

登记号: 161030000177

72、宝鸡市政务信息办公室

住所:宝鸡市宝虢路 125号行政中心一号楼二楼西侧(原:宝鸡市宝虢路 125号行政中心一号楼 813室)

登记号: 161030000354

73、宝鸡北首岭遗址陈列馆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宝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开办资金: 54.48万元(原: 44.2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179

74、宝鸡市档案馆 (局 )

法定代表人:白亚民(原:肖炳良)

登记号: 161030000187

75、宝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311

76、陕西省宝鸡教育学院

住所:宝鸡市大庆路 29号(原:宝鸡市宝福路 55号)

登记号: 161030000212

77、宝鸡市乡镇企业综合服务站

举办单位: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宝鸡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开办资金: 23.5万元(原: 11.6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22

78、宝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举办单位: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宝鸡市工业交通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149

79、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237

80、宝鸡市农机管理推广中心 (宝鸡市农业机械化学校 )

开办资金: 78万元(原: 45.77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193

81、宝鸡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人事局) 登记号: 161030000210

82、宝鸡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宝鸡市电化教育馆 )

开办资金: 918万元(原: 541.7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190

83、宝鸡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277

84、宝鸡市劳动就业服务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241

85、宝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宝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309

86、宝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312

87、宝鸡市劳动仲裁院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306

88、宝鸡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

名称:宝鸡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原:宝鸡市旅游执法大队) 举办单位: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原:宝鸡市旅游局)

住所:宝鸡市滨河大道中华石鼓园青铜器博物院办公楼 1楼(原:宝鸡市宝虢路 125号行政中心 1号楼 3楼)

登记号: 161030000336

89、宝鸡市土地综合利用管理所

住所:宝鸡市宝虢路 125号行政中心 6号楼 E座(原:宝鸡市广元路)

登记号: 161030000169

90、太白县盐务管理局

开办资金: 9.8万元(原: 69.6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371

91、宝鸡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光清(原:王晓进)

登记号: 161030000274

92、宝鸡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忠科(原:朱保堂)

登记号: 161030000207

93、宝鸡市陈仓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卓宇(原:冯爱志)

住所: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西段宝鸡市会展中心(原: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电信局四楼)

登记号: 161030000329

94、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开办资金: 441.4万元(原: 685万元)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098

95、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开办资金: 200万元(原: 50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209

96、宝鸡市化工研究所

举办单位: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宝鸡市工业交通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167

97、宝鸡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名称:宝鸡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原:宝鸡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

举办单位: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宝鸡市工业交通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045

98、宝鸡市电子技术研究所

举办单位: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宝鸡市工业交通办公室) 登记号: 161030000206

99、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开办资金: 19385万元(原:15836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242

100、宝鸡技术学院 (宝鸡技师学院、宝鸡市交通技工学校 )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120

101、中国共产党宝鸡市委员会党校 (宝鸡市行政学院 )

法定代表人:沈瑜(原:陈平)

登记号: 161030000069

102、宝鸡市职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曹长林(原:杨恩厚)

登记号: 161030000184

103、宝鸡铁路技术学院 (宝鸡铁路司机学校 )

举办单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登记号: 161030000285

104、宝鸡市游泳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德赋(原:黄力)

开办资金: 19.6万元(原: 30.1万元)

登记号: 161030000079

105、宝鸡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住所:宝鸡市大庆路 29号(原:宝鸡市宝平路副 25号) 登记号: 161030000059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总结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总结 2015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室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悉心关怀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创先、创优、创新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全年目标任务,全体人员面对新岗位、新职责、新挑战,积极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边学习、边工作,边探索、边推进,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0年度报告公示任务完满完成。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及时拟订印发了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及工作要求等进行明确,重申工作纪律,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并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电话联系督促、面对面发放申请表格等方式向事业单位宣传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努力扩大年度报告工作认知度。 二是严把审查关口。严格把好受理关、审核关和核准关。受理时,耐心解释,讲明要求,逐项查看,确保申报材料书写规范、齐全有效。审核时,坚持做到三个对照,即将《机构编制资料汇编》与报告书中的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等相对照;将《法人证书》登记事项与年度报告书填写内容相对照;将资产负债表显示数据与填报经费收支情况相对照。在核准前,反复查看材料,先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再提请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主动与事业单位加强沟通联系,督促指导填报材料;对部分未及时

申报材料的单位,主动开展上门服务,送达表格,讲明政策;对登记事项有变化的单位,集中梳理、主动通知,先进行变更登记,而后再进入年度报告环节,确保年度报告工作顺利推进。 四是加强县区督导。及时向县区下发了年度报告通知,足额发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度报告标识,不定期电话询问各县区年度报告开展进度,对年度报告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讲解政策,答疑释惑,跟踪指导督促,确保市县年度报告工作平衡推进。 截至3月31日,顺利完成了2010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任务。市直年度报告单位124个,合格120个,合格率97%;县区年度报告单位1281个,合格1185个,合格率93%。审核结束后,第一时间向合格单位发放法人证书,对不合格单位督促整改,并及时汇总上报了年度报告工作总结。 二、法人登记调查摸底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摸清法人登记底数。对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资料进行逐一开卷整理,仔细查阅,详细记录,共梳理参加登记单位137个,全面掌握14年来市级事业单位登记底数。 二是摸清事业单位底数。对照机关“三定”和事业单位“八定”、机构编制台帐等相关资料,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初步掌握了市直230多个事业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管理形式、经费形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整理了《市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doc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发布(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一) 事业单位登记常识篇 1、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中央编办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什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这就确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地方登记管理工作要在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谓分级登记管理,是指县以上各级编办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及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分别对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本身而言,只有实行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政策统一、执法统一。由于事业单位量大面广,且主要分布在地方,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有利于方便事业单位。 3、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报告 2014年度,我单位在处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我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大力拓展港闸建设业务 2014年,长沟船闸完成了省办确定的年度目标,累计完成项目产值9000万元;邓楼船闸D标段下游前港工程累计完成项目产值2826.99万元,全部完成了合同内的各项施工任务;微山一线船闸改建B标段工程,累计完成项目产值4000万元,占工程总量的109.3%;洙水河航道改造一标段工程、白马河航道专项养护五标段航道疏浚及航标工程、盐城港滨海航区疏港航道工程11月份已陆续展开二、我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正常开展航道养护工作,为航道畅通提供维护保障 京杭运河被称为黄金水道,其水上运输的船舶水平递增,清障打捞工作是保障安全水道畅通的有力条件。作为承担清障打捞的专业化队伍,我们也深感责任重大。为做好船舶打捞工作,我们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精心养护船舶打捞设备,配备了60T打捞船和山东内河最大吨位的150T打捞船各一艘,组建了专业化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清障打捞队伍,做到了接警迅速、及时到位,打捞快捷。一年来,以及时快捷的服务得到了广大船主的一致好评,确保了航道的畅通。 加强对下属投资公司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14年度,在业务开展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对下属投资公司加强监

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下属运河水运工程规划设计院取得了净利润34373.14元,做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我单位事业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五、取得的主要效益情况 我单位2014年度事业收入87110346.98元,事业支出8680866.76元,经营结余302180.22元。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由于我单位主要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工程分包商容易出现工程安全事故,对此,我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定时举办安全生产学习,出台了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尽最大努力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七、我单位一直严格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工作,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从未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我处公章在公安机关指定店户刻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没有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我处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按规定要求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我站开展工作使用的名称、单位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登记的一致。在此期间,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为。四、济宁市 港航局财务科对我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一)审计结果 我单位2014年度事业收入87110346.98元,事业支出8680866.76元,经营结余302180.22元。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师资培训班 培训大纲 (2004年10月) 1总体框架 事业单位在线系统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公共服务网站、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内部办公系统。其中,网上登记系统还包括两套辅助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线下审理系统、事业单位网下填表与上网提交系统)和两个专用光盘(登记管理机关专用光盘、事业单位专用光盘)。 各子系统基本结构如下:

2公共服务网站简介 2.1 政策法规: 内容分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其他部门) 地方区划列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政策文件链接 2.2 登记问答 内容分类:基础知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监督管理、证书管理、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 2.3 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用户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登录窗口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介绍: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办事流程、联系电话 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区划图、基本信息介绍

2.4 登记管理信息 登记管理信息列表(按时间顺序排列) 信息稿件箱 2.5 登记管理论文 优秀论文篇目列表 信息稿件箱 2.6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用户注册/登录窗口 办事流程 2.7 网上投诉 网上投诉窗口内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E_mail、单位或地址、投诉内容2.8 地方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网站 网站内容的更新与维护 2.9 站内搜索 2.10 社会服务 主要内容:文化知识、百万科技成果推广、就医指南、就学指南、就业指南2.11 事业单位网站 推荐网站 查询:按行政区划分类查询、按行业分类列表查询 事业单位搜索(事业单位名称、事证号) 2.12 友情链接 中国网、中国机构网 友情链接的确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自行确定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

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 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由规定的,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 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决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 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出租、转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三个结合”,发扬“三种精神”,实现了“三个转变”,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九江成功迎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检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有利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三个有利于”开展工作,以“三个有利于”指导全局工作。 ----坚持“三个结合”。一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相结合。对编委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要求在批准成立的15天内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凡未按要求登记或年检的单位在审批工资、人员变动、核定编制时编办不予受理。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各主管部门年终目标考评成绩相结合。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年检、日常管理情况作为各部门参予全县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打分。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事业单位登记干部考核相结合。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人,我们把工作与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工作搞好了,优先提拔重用,工作搞不好,年终考核评定不合格。 ----发扬“三种精神”。一是发扬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是发扬

富于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三是发扬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精神,这三种精神,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保障。 ----做到“三个增强”。一是增强大局意识,改变就事业登记论事业登记的传统做法,摆脱“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离经济工作远”的旧观念的束缚,使部门职能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围绕改变、发展、稳定的全局性中心工作而运转。二是增强主动意识,彻底摆脱“应付式”的工作局面,由“封闭型、被动型”转向“开放型、主动型”,凡是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服务的领域,凡是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涉及的内容都应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三是增强超前意识,不满足于“守摊子”等待问题出现和事后服务,努力增强服务经济工作的敏感性和前 瞻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主动迎上去,全力参与并提供优质的部门职能服务。 ----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登记对象由“要我登记”转变为“我要登记”。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申请社保、银行贷款、接受捐赠、建设立项、事业单位组织出境考察等都必须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不办理《证书》,从事各类社会活动都要受到制约,从而使《证书》真正成为事业单位的“身份证”和“通行证”。二是操作方式由手工操作转变为微机化管理。添置了微机和打印机,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三是工作方式由重登记轻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并重。(1)完善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2)建立了高标准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3)加强了事业单

谱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新篇章—汇报材料

谱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新篇章—汇报材料 谱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新篇章 一、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奠定工作基础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依法登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同时,配备2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干部专职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事业单位公务印章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年初出台了《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守则、办事流程、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做到对外公开上墙、对内责任到人,各项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有力促进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培训,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一)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使全社会普遍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程序、目的、意义,提高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登记氛围,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知名度,并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检工作进行网上公告。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基本知识、登记须知也在网站上进行了发布,这种宣传形式,具有时效长、范围大、效果好的特点。另外,每年运用报刊、专刊、政务中心窗口等宣传舆论工具,有力的推进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强化培训,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质管理,自2003年以来,我局每年采取集中培训、与市委党校联合办班(讲课)、下到乡镇站所现场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中相关法律知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领导干部任前培训时,均将上述内容作为必读篇目,通过培训,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领导干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增强了法人意识,强化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力的推动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立足实际,抓住重点,创造性的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一)克服点多面广的困难,全力做好登记工作。我市事业单位多分布在基层乡镇,点多面广,给登记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为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2014 年 1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 ) ,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 适用本细则。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 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 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 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记管理机关) 记。 第六条 《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 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 权益; 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 作; 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 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 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 (五) (六) (七) 込 [. 四) 五) 六) 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与建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2008年3月27日中央编办转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7日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继公布施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不论是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类别划分,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险制度改革,都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主客观原因,寻找解决办法,根据组织安排,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回顾总结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仅供学习交流和探讨。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事业单位总数281个,其中,进行过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178个。按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划分,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职能的46个,占25.8%,主要

提供公益服务的约占7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个,占2.2%。按行业类别划分,教育类49个、卫生类21个、司法科技类2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11个、文化广电新闻体育类6个、国土建设环保类8个、农林水类13个、工商财政经济类10个、后勤服务类13个、其他45个。从调查结果看,部分事业单位没有进行设立登记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单位。这些机构是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在机构改革职能界定过程中既具有行政机关部分管理职能,又具有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其中不少是依附在行政机关,机构和人员并没有与机关分离,其工作和经费没有独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有机构无编制或无人员的单位。部分事业单位存在着有机构,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核定编制或无人员的现象,根本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三是无法人代表的事业单位。由于组织上长期没有配备单位领导,导致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长期空缺,其职责由主管部门兼管;四是撤并转或名存实亡的单位。部分事业单位有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转为企业,有的已经完全没有了事业单位的职能,有的长期没有开展工作,有其名无其实,有的根据工作和改革的需要已经撤销或解散,但审批机关对上述单位尚未下达正式文件明确。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临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及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它也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这项工作,近年来,各级编办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健康发展轨道。但是,随着登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难点和问题不断凸现出来,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问题和现状: 其一、认识不到位,登记意识不强。一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登不登记无所谓,年不年检不碍事,法律意识淡薄,登记意识不强,不清楚自己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因之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其二、默守成规,循规蹈矩。登记方面存在就登记而登记的现象,过多地认识都只停留在资料的收取上,从而轻视了规范的登记工作应该按照申报、评估、论证、审批的程序进行,过于放宽了登记的条件、降低了登记的门槛,首次登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想这可能是州内各县(市)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另外,在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了看似简单的

问题简单化处理,譬如对宗旨和业务范围规范、用语方面,只要对于《须知》上己有规定的,照抄照搬,无可厚非,而有些事业单位特别近几年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本身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的需要而设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无章可循,我们总不能随意东拚西凑,更不能断章取义,严格地讲,在设立登记的时候就应该将其规定得详尽一些、用语应该规范准确一些,窃以为这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这关系到以后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自己的行为,时间久了,问题就会呈现得比较明显和突出。 其三、重登记轻管理的思想没有转变。一直以来,我们把登记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而忽视了管理的重要性,错误地认为只要把日常的三大登记工作作好了,就完成了全部工作的大半,殊不知登记是前提,管理才是重点,有时抑或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走下去了,也只是走走看看,没有实质性动作。比如说年检工作,只要基层事业单位交上年检资料,在证书上贴上年检标识,随意地确定一个年检级别,一切就算完事,故而一场年度审检工作下来,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再如,变更登记,也仅局限于《法人证书》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多的是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没有结合机构编制事项(如机构升格、增加编制等)进行审核。 办法与对策: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把这项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责任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 责任 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并对局内工作负全面 责任; 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 任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责任人为局长、副局长、登记 员。局长 A为主办人,副局长为协办人,登记员为承办 人,主办人 C岗,承办人为B岗,协办人岗人不能承担工作 C当岗。 岗人承担。B任务时,由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 252(国务院令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

411号、第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关于批转 (三) 号)15〕2005(中央编办发〔则〉的通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 (四) 〕2007(湘编办〔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号) 3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关于公布取消、 (五) 号)235(省政府令第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 定》 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关于公布取消、 (六) 号)246(省政府令第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中共湖南省委、 (七) 号)27〕2007(湘发〔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中共湖南省委、 (八) 〕2010(湘发〔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号)11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 (九) 〈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 置、关于印发 56〕2002(临办字〔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的通知》 号) 四、管理范围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管理 范围 内事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核发《事 业单位 监督检查全县事业单位落;《法定代表人证》法 人证书》和 实登记管理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 法违规 行为;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指导监督 全县各 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印章、门牌 规范化 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一)设立(备案)的条件

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办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办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事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从会服第三条 民办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国家对民办事业单位实行鼓励、扶持的政策,保护民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民办事业单位与公办事业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使用、银行信贷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准入条件、资质认定、职称评定、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成立民办事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举办者涉及外国人、外国非政府组织及其驻华机构的民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涉外民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事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事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十条申请成立民办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doc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指南变更登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工作流程 (二)提交文件目录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下表中所列的其它相应文件:

注:1、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2、房屋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参照设立登记中的相关样式。 (三)《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1、事证第号: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证号. 2、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仍由现任(即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5、变更事项:按照拟变更登记情况,从下列事项中选择填写: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6、现登记情况:按照法人证书上的相应内容填写(若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填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全部内容).

7、拟变更情况:填写拟变更的内容。 8、变更理由:逐一填写每项变更的理由(并写明依据文件的文号),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变更开办资金的,再加盖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公章. 9、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 注: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可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毛笔填写,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也可打印,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附:(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经验交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经验交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经验交流 一、主要做法 (一)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登记是加强事业单位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全新制度,头绪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领导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就很难保证顺利完成。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县事业单位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对机构职责、职权行使依据及规范、工作标准、管理事项运行使用格式文本、工作记录、业务衔接记录、素质要求、工作纪律和服务承诺等进行了规范,与此同时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规范》,有力地促进了事业单位登记由粗放型向精细管理转变、由传统型向依法管理转变,对登记管理机关切实履行职能,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按《登记管理操作规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建立了档案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以及登记、变更和年检流程等规章制度,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规范登记收费。制作了《办事收费项目公开栏》,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较好地维护了法人登记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 2 页共 12 页

随着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执法依据进一步充分,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的理由更加充分。 根据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表格填写规范指南》,目的是让来办理登记的人员一看就明白该怎样填写。同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登记档案进行了全面的整理,配置了微机、档案柜和档案盒,建立活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美观整洁,查询方便,达到了既易于检索,又便于归档管理的要求。 (三)实行规范管理,完善和提高登记和年度检验水平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中央、省、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登记和年检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在实施登记和年检实际中,一是严格把关,提高质量。紧紧围绕“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和“是否仍然具备法人条件”这个核心问题,按照规定要求,严把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公告关,对事业单位上报的登记、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再审。初始登记、年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是变更、年检手续一起进行;年检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名称、编制数、经费来源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二是认真审查职能范围。针对部分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问题,我们在初始登记时认真审核 第 3 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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