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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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物资采购、贮存、产品开发、生产、检验、销售等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条公司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品质优良、用户满意的商品。
第三条公司应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根据企业需要申请第三方质量体系的认证,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的质量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统一管理,负责对各车间生产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质量法律、法规、标准、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各车间之间质量工作联系与协调。
(三)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制度、标准建设及质量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质量事故发生。
(四)组织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各车间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取样分析管理
第一节生产车间取样管理
第六条生产车间各装置取样口必须固定,并挂牌标明,车间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取样口位置。
第七条各装置取样瓶必须专样专用,贴好标签,不得混用;若取样瓶损坏必须更换新的取样
瓶,不得使用其他样品取样瓶暂时替代,避免造成样品交叉污染。
第八条化验室取样人员按照化验分析频次到各车间取样;化验室取样人员到车间后,车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取样,必须在10分钟之内完成取样;若车间推迟取样或超出规定取样时间该样品按不合格样品进行考核。
第九条车间人员取样时应检查取样器、取样瓶核对所取样品种类数量等信息,避免出现漏样、错样情况;取样时要对取样瓶进行置换,至少置换3次。
第十条生产车间按照生产工艺需要更改取样频次、时间、分析项目时,应提前填写变更申请单,经化验室、生产技术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储运罐区取样管理
第十一条储运储罐取样瓶专油专用,各类油品取样瓶不得混用,成品油、半成品油、原料油取样瓶不得混用避免造成样品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取样器要在指定地点存放,取样器专油专用做好分类;汽油、柴油等各类油品取样器不得混用,成品油、中间产品油、原料油等不同油品取样器不得混用避免造成样品交叉污染。第十三条取样器清洗置换后方可进行取样,取样结束后将取样器清洗合格后放回指定地点,以备下次使用。
第十四条化验室取样人员按照需要至储运取样;化验室取样人员到储运罐区,告知所取样品名称,储罐位号等信息,由储运取样人员核对确认后方可进行取样;储运人员必须积极完成取样。
第十五条储运取样人员取样时应检查取样器、取样瓶核对所取样品种类数量等信息,避免出现漏样、错样情况;取样时要对取样瓶进行置换,至少置换3次。
第十六条储运储罐取样地点固定在各储罐罐顶,取样人员不得更改取样地点。
第十七条储运储罐封罐静置,需要取上、中、下样品进行化验分析。
第十八条储运储罐取样时化验室要跟踪取样过程,确认取样器、取样瓶符合要求。
第三节气体样品取样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车间各装置、储运球罐气体取样取样口必须固定,并挂牌标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取样口位置。
第二十条取样袋或针管必须专样专用,贴好标签,不得混用;若取样袋或针管损坏必须更换,不得使用其他样品取样取样袋或针管暂时替代,避免造成样品交叉污染。
第二十一条取样时应检查取样器、取样袋或针管核对所取样品种类数量等信息,避免出现漏样、错样情况;取样时要对取样袋或针管进行置换,至少置换3次。
第四节临时加样分析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间按照生产工艺需要临时加样分析时,需向当班调度申请,说明加样原因,经调度同意后方可加样。
第二十三条加样分析时车间需提供加样样品种类、取样口位置、化验分析项目,液体样品由化验室按照化验项目确定取样量,气体样品需车间提供取样所使用的为取样袋或取样针管。
第二十四条加样化验分析结果应及时通知车间,加样分析结果需登记在车间中控质量分析报表上,写清楚加样时间分析数据,按车间质量考核处理。
第四章取样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车间装置取样口必须固定,并挂牌标明,车间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取样口位置。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艺需要更改取样口位置,必须书面申请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更改取样口位置。
第五章质量检查
第二十七条样品由质检部统一化验分析并开具“化验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结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样品车间、部室对化验结果若有异议,需报生产技术部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质检部可以随机抽查各车间产品样品,抽查时间由化验室按工作需要确定;化验室随机抽样时需向当班调度报告,经调度同意后到车间取样,当班调度要及时通知车间安排人员配合化验室取样;随机抽查取样时也应遵守上述取样规定,对样品容器、取样时间、取样置换严格遵守。
第三十条质检部随机抽查结果必须及时通知被抽查车间,24小时之内汇总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按各车间质量考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技术部不定期对各车间产品、储运产品罐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查车间,不合格样品按各车间质量考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车间必须建立质量统计、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车间每天10:00前将前一天生产质量情况上报生产技术部汇总。
第三十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收集、统计、汇总本公司质量工作相关信息,编制“质量分析周报表”和“质量分析月报表”,报相关部门,为质量考核、质量改进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章质量异常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指质量异常包括:设计缺陷,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贮存、运输、保管、标识不当,生产波动和产品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或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分析数据不准确或检验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质量误判;违反相关质量工作规定,产生严重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顾客对产品质量投诉或对同一产品多次投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稽查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车间、储运、质检、采购、销售等部门发现存在质量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本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部在收到质量异常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质量异常的调查工作,相关部门组织内部自查并配合生产技术部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出具调查报告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