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处分不等于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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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不等于撤销处分

解除处分不等于撤销处分1998年11月,某县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黄某因犯有非法占有公款错误,县委、县政府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并重新确定为科员,调整了工作岗位,降低了黄某的职务、级别工资。

2000年11月,黄某以处分期满,本人已认识改正错误为由,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县政府按期解除了黄某的行政处分。

黄某据此提出,既然处分已解除,就应该视为撤销原来给予的处分,同时应恢复其原来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解除处分是撤销处分吗?本文就此问题谈谈认识,以消除理解上的误区。

一、什么是解除处分?这里指的解除处分是解除行政处分,而根据党纪条规,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处分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撤销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因此,解除处分是指原批准处分的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处分期内确实改正错误的受到除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人员,解除行政处分的影响效力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丧失了正常参与考核、晋级、提拔的权利,只有在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才能恢复其上述权利。

国家公务员因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受到不同的纪律处分,其是否认识、改正错误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

一个人违反了纪律,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的历史事实。

不能因为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影响,就错误地认为是撤销了原给予的处分而恢复其职务与工资。

二、什么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是指各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和行政组织对受处分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查明,原党纪、政纪处分所依据的证据、事实与实际不符,或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或法律规定程序,使案件处理严重失当,按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处分决定予以撤销的行为。

撤销处分决定的效力从原处分生效之日起,撤销原处分决定所影响的相关一切事项,包括原工资、原职务、原级别等。

撤销处分可见,撤销原党纪、政纪处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原处分所依据的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事实不存在的;2.原处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或法律的规

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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