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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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改进方法近年来,网络消费中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而比侵权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网络消费合同纠纷问题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网络消费合同”指当事人以消费为目的、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与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合同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买方与卖方。虽然此类合同是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订立,但交易平台的提供方并非合同主体,故其与前述双方当事人分别订立的合同,不是网络消费合同。
2.本质是电子合同,即通过电子、光学等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信息而订立的合同。
3.属于远程合同。无论合同主体在现实中相隔远近,网络消费合同都必然是远程合同。
4.虽然是远程合同,网络消费合同的订立依然是即时的,合同订立与交易行为同时完成,此为其与传统消费合同的重大区别。当前,网络消费合同被广泛地应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调整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主要是两类:1.规范传统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2.针对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譬如《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商务的法律,存在诸多先天性的不足,因此当实践中发生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时,法院大多还是适用那些既有的综合性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一些关键性问题,譬如以《民事诉讼法》第24、25条确定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合同法》第34条来认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等。如此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须正视和分析现行立法的客观不足,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
确认管辖是法律程序的开端,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存在很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回应,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缺陷也很明显。就管辖问题之规定而言,它们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均不够明确,说明对于是否将侵权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立法和司法机关依旧举棋不定。法律在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地时未能合理地区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同时,当网络侵权纠纷中存在多个服务器时,又未合理地区别位于不同地域内的服务器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及其大小。有学者指出,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管辖混乱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肯定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作为判断管辖标准的前提下,却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止原告滥诉。
传统商务以及早期的电子商务在模式上相对单一,交易主体的经营地、住所地较为固定,信息较明确,故并不需要在立法上做过多设计;加上彼时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从而导致了立法的滞后。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过去简单和概括的法律规定已不足以充分反应和调整实践。在管辖问题上,除了适用传统民商法的规则,还应当充分把握网络经济的特征,建立专属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特殊管辖规则。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网络消费中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而比侵权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法律要切实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应从网络消费合同着手;若网络消费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与规制,能极大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减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或者即便发生了侵害,也能使消费者得到妥善的法律救济。
在当前的网络消费中,主要有以下几类针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1.欺诈。网络消费作为远程交易,虽然可以借助现代科技,但合同标的物的展示依然是虚拟的,基本上只能依靠照片和他人的评论来了解。于是消费者往往难以获知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一些无良商家正是借此屡屡欺骗消费者,从中牟取不法利益。2.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网络消费中常见一些经营者通过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等形式,单方面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或加重消费者之责任,譬如不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缩短法定期限等,甚至
限制、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3.合同履行不当。常见者如履行迟延和瑕疵履行,一旦出现问题,法定的售后服务往往难以保障。4.侵犯个人隐私。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交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于是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贩卖网络消费中获取的个人隐私获利。网络消费者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固然与网络的虚拟性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法律保障的缺失。即便克服了种种困难进行维权,也可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胜诉亦得不偿失。由此可见,相比于传统消费者,网络消费者实际上更加弱势,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否则整个市场的健康秩序就无法形成。
三、对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
网络消费合同作为整个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要素,完善法律对它的规制,是实现电子商务依法治理的重要步骤。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1.加强专门立法和配套立法。应加快电子商务领域专门立法的进程,譬如拟在2016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有了综合性的专门立法之后,其他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也应跟上,针对一些重要的单项问题,如电子支付、消费者隐私保护等,可考虑专门立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检查、消费者隐私保障等配套制度;在程序法上,譬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等,可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适当的倾斜,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必须牢固树立一个观念:对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尚不成熟却蕴藏巨大财富的市场,法律规制是绝对必要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尽快成熟起来。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原则。这里主要指会直接影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前者,一方面需要尊重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传统,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尤其是双方对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当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便科技发展,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都难以做到真正平衡,一方(通常是卖方)多少会处于优势,特定情形下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立法可以考虑为网络消费合同设置一些法定条款,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之作用。而对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则应当积极引入。尤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果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没有就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做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但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认准据法。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主审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对网络环境中的合同履行地、缔结地以及当事人国籍等连结点做综合考量后,认定最密切联系地。
3.在立法上实现对网络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的同等规制。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虽然网络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交易和消费模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网络消费者和传统消费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给予传统消费者的保障规定,经过科学的甄别与选择,应当将可用者一律平等地适用于网络消费者。譬如限制和规范格式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