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内涵及特点_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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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11月,第37卷第6期,Nov.,2007,Vol.37,No.6

Journal of North west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收稿日期:2007210210

作者简介:刘宝才(1938—),男,陕西华阴人,西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先秦思想文化研究。

【中国思想史】

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内涵及特点

刘宝才1,马菊霞2

(1.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陕西西安 710069;2.西安体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068)

摘 要:通过采用文献分析等方法探讨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核心范畴“义”和中心论题“义利之辨”,总结了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基本特征,并做出相应评价。认为:崇高道德理想,是中国传统正义

观的永恒意义;缺失制度正义,是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根本缺陷;差等思想,是中国传统正义观中值得

分析的问题。

关键词:正义观;义;义利之辨

中图分类号:B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731(2007)0620029206

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处于不同时空的人

们,以至处于同一时空的人们,他们的正义观存在千

差万别。而不论何时何地,正义观总不能脱离“社

会公正”这个主题。本文拟讨论中国传统正义观的

两个基本问题,即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核心范畴“义”

和中国传统正义观的中心论题“义利之辨”。通过

讨论这两个问题,观察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基本特征,

并做出相应评价。

一、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核心范畴———义

汉代语言文字学家对“义”字有两种解释。许慎解

释说:“义,己之威义也。从羊,从我。”[1](《说文解字》)这是

说,义所代表的仪容既庄重而令人敬畏,又充满善意而

十分美好。刘熙解释说:“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

也。”[2](《释名》)指正当的、合理的、应有的思想、言论、行

为。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合古义,刘熙的解释则更有普

遍意义。在伦理学上“合理、正当、应该”与“善”含义相

当,所以,“义”也就相当于“善”。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

“义”的一般含义。那么,什么样的思想、言论、行为才

是善的,或者说什么样的思想和行为才是合理的、正当

的、应该的?在中国伦理学史上,先秦主要学派儒、墨、

道、法都讨论过这个问题,大体儒、墨两派推崇仁义,

道、法两派排斥仁义,而儒墨之间、道法之间具体观点

又有不同。

儒家论义有一个发展过程。孔子谈义,有时将

之抬高到最高道德范畴的地位,认为义能够体现一

切道德条目的要求。他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

也,无莫也,义之与比。”[3](《论语・里仁》)又说:“君子义

以为上。”[3](《论语・阳货》)有时又将义与质直和勇敢相

联系,说:“见义不为,无勇也。”[3](《论语・为政》)孟子发

展了孔子的思想。他提出义来源于人皆有之的“羞

恶之心”[4](《孟子・公孙丑上》),为义的品德提出了在人性

中的先天根据。更重要的是,孟子提出“居仁由

义”[4](《孟子・尽心上》)说,认为内心保持住生来就有的

仁,行为坚持走合乎义的路,就会成为品德高尚的

人。荀子主张“隆礼贵义”[5](《荀子・议兵》)。他说的礼

主要指社会等级制度,义主要指适应这种等级制度

的观念行为。荀子常将礼与义并举,合称为礼义。

他认为礼义的作用极为重大,是国家命运之本。荀

子的礼义论维护等级制度,但并不以礼义为等级制

度的奴隶,而是以礼义为等级制度的法规。

墨子把义看作最高道德准则。他说:“不义不

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6](《墨子・尚贤上》)

对财富名位的取舍要以义为标准,对人的亲疏远近

也要以义为标准,凡不符合义的财富名位以及情感

都不可取。墨子强调贵义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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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力行。不分社会地位高低,一切人都应努力行义。墨子推崇义德义行,但他的义与他的“尚同”、“尚贤”联系在一起,没有脱离等级观念。

老子倡言“绝仁弃义”[7](《老子》第十九章),他认为:人的本性就是纯朴自然、少私寡欲,保持自然的纯朴状态才合乎人性。仁义之类的道德说教与自私多欲同样损害人的本性,所以应当加以摒弃。老子还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只是依照自然之道行事,处于美好时代。后来社会愈来愈败坏,仁义只不过是社会已经败坏的反映,鼓吹仁义都是虚假的,“绝仁弃义”才是挽救社会的正确办法。由此看来,老子“绝仁弃义”,不用仁义一类范畴表达正义观念,而是用道表达正义观念。道的根本内涵即是自然,迎合自然即是正义,违背自然即是非正义。庄子以他那汪洋恣肆的文字和寓言式的表达方式,对“绝仁弃义”的思想作了淋漓尽致的发挥。他将仁义比为“骈拇枝指”[8](《庄子・骈拇》),认为仁义于人有如足拇指与第二指相连,有如手有六指,是不合自然、多余无用的东西。而且仁义会被利用,成为祸乱天下的工具。“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8](《庄子・胠箧》)所以提倡仁义,不如摒弃仁义。只有摒弃仁义,人才能与大道混而为一。老黄的自然正义观确有独到之处,虽然没有成为中国古代主流的正义观,对魏晋玄学和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正义观产生过明显影响。

法家韩非的伦理思想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对立面。他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慧,当今争于气力”[9](《韩非子・王蠹》),在“争于气力”的今世谈仁说义,企图用仁义治国,便是守株待兔式的落后观念。仁义已经过时了,今世提倡仁义不能兴国,只会导致亡国之祸。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是古代的制度学派,他们的正义观念体现为不分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主张。由于法家理论本身的缺陷以及历史进程的限制,法家思想中制度正义的因素没有得到发展。

汉代学者从伦理学上总结秦代灭亡的经验教训,普遍扬弃老庄和韩非排斥仁义的观点,发挥了注重道德的儒学传统。董仲舒以天人感应的宇宙观和性三品的人性学说为基础,建立了三纲五常的伦理学说体系。在其体系中,“仁与义殊”[10](《春秋繁露・仁义法》)的观点是先秦仁义学说的深化。董仲舒认为:仁与义两个道德范畴应用的对象和作用不同。仁是对待别人的道德范畴,对待别人要有爱心,宽厚而不苛求,使别人得到安全而不遭残害。义是用以自律的道德范畴,对自己要有原则,严格而不苟且,使自己的思想言行处处合乎道德要求,如有违背就要自觉改正。如果不是“以仁治人”,“以义治己”,而是以仁原谅自己的过失,以义苛责别人的行为,那就颠倒了人己关系,违背了正常的道理,少有不造成混乱的。董仲舒对仁与义的区分,与儒学道德修养论要求“求诸己而不求诸人”、“躬自厚而薄责人”的精神一脉相承,通过道德范畴把待人处世与自我修养区分开来,是理论上的一种深化。

概括上述内容,在先秦伦理学说史上,把义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的是墨家学派。儒家伦理体系中义也是基本范畴,但从属于仁或礼。道家及与其有渊源关系的法家,基本观点是摒弃仁义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经过秦亡汉兴的历史变化,汉初思想的主流是回归推崇仁义的基本趋向。经过一番探讨,至董仲舒从儒家学说出发,吸收各派思想成果,完成了汉代以下两千年占正统地位的伦理学说体系,义作为这个体系中的基本道德范畴确定下来。后代对义的解释的种种变化,大体属于在董仲舒完成的伦理学说体系范围内的修补和发展。

二、中国传统正义观的中心论题

———义利之辨

义利之辨是关于道义与功利二者关系的辨析和争论。早在春秋时代,中国人就对义利关系发表了种种意见,表现出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事利而已”[11](《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功利至上的倾向,另一种是“思义为愈”[11](《左传・昭公十年》)的道义至上的倾向。还有一种观点,即“言义必及利”[12](《国语・周语下》),主张将道义与功利统一起来,反对脱离功利讲道义。接下来的诸子学派分别继承发挥了其中某一种倾向,互相争辩不休,形成百家争鸣的焦点之一———义利之辨。经汉代董仲舒发展了的儒家义利观,成为中国古代正统义利观,后来在宋明理学中又得到深化,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对义利之辨进行了批判总结。

(一)孔孟的重义抑利思想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3](《论语・里仁》)这话未必是说君子不知利害,而是说君子懂得义更为重要。谈到对待富贵的态度时,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论语・述而》)又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3](《论语・述而》)可求与不可求的标准就是道义。凡是合乎道义而能得到的利益就可以去追求,哪怕为此去做低贱的职役也在所不惜。凡是违背道义才能得到的利益就不可求,那样的利益就像浮云一样没有价值。他又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3](《论语・泰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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