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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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经制定有《节约能源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以及《可再生能源法》。此外,《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部分内容也具有循环 经济与再生法的性质。
(五)环境侵害救济法
环境侵害救济法是指以救济和补偿环境侵害 损害为目的的法律。主要方法是在传统行政、 民事纠纷处理和救济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 特别的、对应环境侵害实际的、以消除环境 妨害和补偿环境损害为内容的法律救济机制。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 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但从总 体上看,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 护立法还比较零散。在1966年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受到 严重破坏,已颁布的一些法规,也多未能认真实施。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 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 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 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 第41条则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 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从条文上 看,上述三部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构成要件 和责任形式明显存在不同之处。
环境法的演变与 形成
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 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 纪初)
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60年代) 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产生阶段
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 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 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 对环境的管理。
除了公法措施外,在私法领域运用了“合理 使用财产”以及“私的妨害”的概念,使得 在反对地方污染的法律制度方面又增加了私 法保护的内容 。
发展阶段
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 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 超过其他的部门法。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 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扩大环境法的 保护对象与目 标,全球环境 保护理念形成
日本制定《环境基本法》并开 展自然权诉讼;德国起草《环 境法典》草案;英国从废除 《污染防治法》到制定《环境 保护法》;各国国内环境立法 与国际环境法的协调
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新中国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前的环境法
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思想和立法 环境法律规定在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国家对
如我国制定的《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我国有关自然 保护的行政法规还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等。
(四)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是指国家为减轻人 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等造成对环境的负荷, 对生产和流通过程以及消费后产生的废弃物 予以收集、处理、再生和再资源化以及节约 能源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标准
3.环境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 1989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修改之前的l0年间,是我国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迅速发展时期。
(1)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颁 布施行(1979)
(2)全面展开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立法
问:通常情况下,追究加害人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当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时,应当具体适用哪部法律?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环境污染控制法,它是指国家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 (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 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 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和减少污染物向环境的 排放,主要包括环境要素保护法、环境妨害规制法和有 害物质管理法三大类。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 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 治法》等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在外国主要制定有《废弃物管理与回收法》、 《噪声与振动控制法》、《恶臭控制法》、《下水道 法》、《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法》等。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是我国第 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文革期间:1966.5-1976.10
武斗照片--1967年武斗中烧毁房屋
派系武斗
文革武斗照片--打、砸、烧 ,在运动中,绝大多数保存千年的文物古 迹被完全砸毁,流传数千年的文化古书被焚毁。对整个中的文化来 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美国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 并展开环境行政诉讼;日本制 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并展开 公害民事诉讼;瑞典制定《自 然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
20世纪 60年代
以后至 20世纪 90年代 以前
发达国 家以及 部分发 展中国 家
大量环境污染防 治立法;循环经 济与清洁生产立 法;自然资源法 的立法目标逐渐 向自然保护方面 转移
生命健康权与 财产权保护; 注重事前防止 措施;出现全 过程管理的方 法;讨论自然 的权利
日本制定《自然环境保全法》; 英国制定《污染防治法》;美 国自然权利诉讼以及大气、水、 固体废物立法;中国制定《环 境保护法》等污染防治立法; 国际环境法兴起
20世纪 90年代 以后
同上
法律的绿化;环 境立法法典化和 全球环境立法趋 同化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 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 程。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 规定(试行草案)》。这一法规是我国环 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型。
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 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 行政机构从此在我国诞生。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 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
不同时期的环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目标
时期划 国家或

地区
古代 中国
法律控制目标以 及立法态势
自然资源合理开 发与利用;自然 资源管理立法
中世纪 以前
18世纪 中叶到 20世纪 初叶
西欧
局部控制废水、 废气捧放,防止 水、空气污染; 极少量污染防治 立法
欧、美、 保护公共卫生;

合理开发利用与
保护自然资源;
(三)自然保护法 自然保护法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作为
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维护人类对自然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保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最 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和非人类 利用的各种价值。
自然保护法又可以根据具体立法目标的不 同分为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是指国家为对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控制 和管理,达到保持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自然环 境不受因开发自然资源造成破坏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 称。
(3)制定完善了一批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至此,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4.环境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从1989年开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又发生了一次根 本性转变。在这个时期,中国的环境法律也面临着既要进一 步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同时又要修改已不适应新形势 环境保护需要的原有环境法律的局面。总的来看,我国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 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环境保护法》:在1989年12月26日举行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11次会议上。修改草案获得通过而成为新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全国人大于1993年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 护委员会”),意在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今后的环境 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最令人瞩目的环境立法当 属从1995年8月到1996年5月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和对大气、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三、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划分(简要)
(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指处于国家基本法地 位的、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包含环境 保护政策、目标规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法律。
我国现行具有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 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该法用较大的篇 幅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 任作了规定。
利用私法方法保护个人 权益:公法以狩猎、森 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立 法为主;在工业立法中 增加防止环境污染等条 款;美国的自然保护运 动
20世纪 初叶到 20世纪 60年代 以前
以发达 国家为 主
生活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防治; 开始注重环境基 本法立法
救济环境侵害 受害者;确立 环境保护的国 家责任
完善阶段
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并且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 施;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 然环境的保护;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 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美国地球日活动
1970年4月22 日,美国各地 约2000万人参 加声势浩大的 游行和各种集 会,旨在唤起 人们对环境的 保护意识和对 资源的合理利 用。
少量自然保护立

保护法权与 代表性文献、事态与立
法益
法例
国家(统治者) 中国《秦律·田律》、 有关自然资 《淮南子·主术训》、 源的权益 《唐律》及其之后的各
朝代大律
贵族成员与 城市公民生 命健康权, 自然资源权 益
古罗马污水诉讼;英国 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炉 具条例;法国禁止散发 臭味和烟气令
公民生命健 康权,自然 资源权益, 出现自然保 护现象
例如,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水法》、《海域 使用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等就属此类立法。
生态保护法也称“自然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存人 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生态条件以及保护生物的多 样性,对具有特殊价值和作用的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境等 地的人类行为实施控制,以保持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和生 态系统不受人为活动影响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维护封建社会的 统治秩序。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 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 民国时期的环境立法
(二)建国后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环境立法前的混沌时期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
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以前。可以称为我国 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前的混沌时期。
2.环境法的初步产生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 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20世纪七十年代正值“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年代,我国 的环境保护事业是在极不正常的政治、经济背景下艰苦 进行的。联合国在1972年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 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警戒和促进的作用。在政治 动乱、困难重重的年代里,在周恩来总理的领导和关怀 下,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向前迈进了一步,在机构 设置、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管理各方面打下了良 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未在环境侵害救济法领域制定专门的 法律,有关规定仅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 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法 之中,而且这些规定因其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 可操作性。
(六)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危害环境犯罪的立法:
顾名思义,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是指将严重 污染环境的行为视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制裁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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