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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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之美
笔者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谐应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新农村美在和谐,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美学要求。
从美学视野而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应该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主体性的彰显
美的本质虽不能等同于人的本质,但美的本质是与人的本质密切联系的,美首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本身要成为一个美的展示过程,其结晶要成为一个和谐的美的客体,就要完全发挥实践主体(农民)的主动性与主体性。
在美的实践活动中,整个社会要让农民感受过程的美,更重要的是要展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理想的审美魅力;要让农民充分体验到创造美的过程就是追求和谐发展,而和谐发展首先应该是实践的主体——人自身及其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主体性包括了独立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保证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地位发挥的具体表现为:首先,在致力于满足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新农村建设应努力丰富广大农民的精神生活需要,为其多元性需要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以人为本要求理解并尊重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片面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人性的严重异化,是人性的扭曲,在马尔库塞看来是“单向度的人”。
人是具有广泛需要的,把追求物质需要、最大化的效益作为人生的唯一目标,歪曲了人的需要内容的完整性和丰富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以满足广大农民的需要,全力构建积极向上、稳定有序、民主法治、道德文明、精神愉悦的村风和人际关系,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培育新农民。
其次,满足广大农民的政治需要。
满足人的政治需要不仅包括重视人的政治生命和政策权益,更包括关注人的平等、尊严、成就感与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然包括帮助广大农民从各种束缚中摆脱出来,培育起主体意识,树立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每个人都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依靠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新农村建设转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发展多元性的展示
追求和谐,绝不是不承认差异,幻想“无差异社会”。
中国古代讲“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认为宇宙万物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和而不同”中进行的,是多样性的和谐统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绝不是同一样板的机械复制,应该展示其多元的地域性与民族性,在美的多元性原理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成就其地域之美与民族个性之美。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由形形色色的、纷繁复杂的众多事物共同构成的,各个事物之间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绝对相同一致的
事物是不存在的。
因此,没有精彩纷呈的多样性,和谐就无从谈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正是多元的农村之美的存在,才衬托出社会主义农村的“美”与“新”。
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可以首先借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
农业是经济发展不可动摇的基础,但同时农业又是一个弱质产业。
发展农业关键是要跳出就农业抓农业的狭隘观念,树立大农业发展观,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优势,走科技振兴之路。
其次,依托市场指导农民。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
建设新农村就是要把农民增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学会运用市场化手段来致富,让农民自觉适应市场。
当前,农民增收难最根本的症结在于农民素质偏低。
要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
再次,以城市化途径建设新农村。
加快城镇化进程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推进城乡一体化,要重视大城市的建设,重点发展中心城市。
因为只有大城市和中心城市才有强大的辐射作用和吸引力,它是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平台,而小城镇的辐射力和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但是,借用并不是死搬硬套,城乡一体化并非同一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能简单套用城市建设的模式,将农村简单地城镇化。
城市有其自身的美学个性与美学底蕴,在建设与完善中遵循自身的美学原则;而农村则必须依托其独有的美学资源,在建设与完善中逐步形成其自身的美学原则。
在不同的美学原则的指导下,城市与农村应该是两个不同的美学客体,成就的也是两个不同的美学结晶。
三、动态性与协调性的呈现
美存在于世界的变动不居中,在与人的感性互动中达成人的自由。
而和谐是美的最佳表现形式。
和谐发展把发展看做是一个系统整体的进步过程,而不是把发展看做仅仅是系统内部一个或几个要素的进步过程。
它强调整体性原则,认为和谐发展是一种集人的素质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政治的民主、文明的进步、人与自然的和谐等方方面面的互动于一体的动态和协调的发展。
通过对横向、共时态把握方式与纵向、历时态把握方式的综合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表现为一成不变的结构的集合体,而是发展过程(运动)的动态和谐的集合体。
也就是说它们的发展既是和谐的,又是不和谐的。
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发展观特别要求人们要把握好协调性原则,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遵循和运用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协调其各子系统及各子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整个系统的内部比例关系达到动态最优,最终达到和谐一致地推进事物的持续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蕴涵的动态性与协调性思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身的和谐。
1 人与自然的和谐。
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生态与环境的理念统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应该使农民意识到加强环境保护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基,真正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旋律。
树立农产品的安全责任意识,推行绿色生活理念、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打造地方农村环境文化的亮点与品牌,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文化的有机
融合。
2 人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主义新农村应缩小城乡差距,扭转贫富悬殊的趋势,较好地保证占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因此,在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以人为发展的中心,坚持经济正义原则,使经济发展更有效地为人的发展服务;通过建构人人机会公平与均等的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 人与自身的和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鼓励农民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摈弃传统文化中消极落后的因素,并积极吸收城市文化乃至他民族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其本质是推进农民的知识化、文明化、现代化,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