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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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
从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谈起
本讲问题

什么是疑难案件(hard case)? 法官应该用何种态度及方法对待它?
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曾在哈特和德沃金之间引 起过激烈争论。现在人们就这些问题已经达成了 一些基本共识,但答案仍有模糊不清之处。本讲 主要就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问题,阐明上述共识, 并作进一步的概念廓清工作。
(3)保证优先条件确定性的两个前提



A、所有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可通约性,并因 此能够以帕累托最优原理作为寻获原则优 先性条件的最终基础; B、在所有的具体原则背后存在着一个决定 它们高低秩序的终极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来 确定某一原则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优先于其 他原则。 C、上述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原因
(1)作为原则、政策与规则融为一体的整体 性法律 (2)作为解释性的法律与唯一正确的答案 (3)唯一正确的答案与赫拉克勒斯式的法官



(二)法律原则能否保证法律确定性的讨论


1、哈特对德沃金之批评的接受与反驳
(1)接受:对法律原则的忽视 (2)反驳:法律原则并不能保证法律之确定性 哈特:“在众多能够解释得通既有判例的原则中,企图证 明某一特定原则要比其他原则更完美地解释既有法律是不 可信的。在疑难案件中,基于不同原则的规则解释可能得 出矛盾的结论,而法官在它们之间的选择行为,和一个尽 责的立法者并无二致,他不得不基于自己的法感来确定哪 个更好,因为法律并没有给他的选择行为提供任何现成的 指示。因此,原则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通过基于原则的规则 解释来超越规则局限性的司法技术只是推迟了法官造法的 时间,而不能将之真正消除。”
4、有关法律原则之不确定性的两个附注


(1)贝勒斯:对存在于普通法基本领域中的 大量法律原则进行的规范分析只能是一种 非理论(A Nontheory)。---《法律原则》 (2)海德格尔:除非成功地证明了此在曾永 生永世存在并将永生永世存在,否则就不 能充分证明“永恒真理”。---《存在与时间》
(四)法律决断与疑难案件

1、法律决断对于形成常规政治秩序的意义

2、法律决断的形式 3、法官的法律决断与疑难案件

本讲总结

我们通过对法律的未完成性与法律的可论辩 -证成性、法律决断的关系的揭示,可以看到疑难 案件的所有类型与彼此在疑难程度上的序列。同 时,也可以看到法律的完成总是相对的,而未完 成却是绝对的。这使法律总有可能处于不确定之 中,但正是法律的不确定性才包含着对法律确定 性的急需,而可论辩-证成性与决断使这种急需得 以实现。所以,依然可以将法律的不确定性作为 界定疑难案件的标准,但我们必须清楚其中包含 的丰富内容:法律的未完成性、法律的可论辩-证 成性与法律的决断。

名家名言

卡尔.拉伦兹:“……没有人再能够严肃地 宣称法律规则的应用只不过是在抽象表达 的大前提之下的逻辑涵摄。” 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2、法律规则四大局限的简述及其基本状态表


简述:
(1)模糊规则; (2)冲突规则; (3)空白规则及漏洞规则; (4)不良规则。


法律规则四种局限性的基本状态表
法律规则局限性的各种状 态 法官运用的司法 技术
解释
模糊规则
漏洞规则 冲突规则 不良规则
有单一规则 、语义不清楚 、
内容不清楚 有单一规则 、语义清楚、 内容清楚 、内容不完整 有复数规则 、语义清楚 、 内容清楚 、内容互相冲突 有单一规则 、语义清楚 、 内容清楚、内容不良
(1)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一层面: 实证法即使不正义,它依然是法律 (2)法律未完成的第一种标准: 实证法体系内部自治的完善标准 (3)依第一种标准支配下的法律未完成之类型 A、纯粹的规范形式之未完成状态。 B、规范形式的未完成状态同时伴带着规范内容的未完 成状态。 C、纯粹的规范内容之未完成状态


二、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四种局限之共性


(一)哈特与德沃金有关疑难案件界定标准的著名 争论 1、哈特的立场:疑难案件与作为规则之法律的不 确定性 (1)作为规则的法律 (2)规则的开放构造(open texture)与法律的不 确定性 (3)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2、德沃金的立场: 疑难案件与作为整体性法律的确定性
一、关于疑难案件界定标准的两个 基本共识



(一)第一个基本共识是要区分法律规则上 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 1、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王海打假案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对两大共识之补充说明:法律规则的四大局 限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1、法律规则的局限性引发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 2、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揭示法律规则的局限性 名家名言: 恩吉施:“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 流转”。这句话形象地指明了法律规则与案件事 实之间相互解明的解释学意义上的循环关系。


(二)可证成性的含义及其类型

1、可证成性的含义
2、可证成性的三种类型: (1)纯粹的实质证成 (2)纯粹的程序证成 (3)混合证成




(三)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 与法律的未完成性的关系



1、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的含义 2、法律的形式未完成状态与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 3、依法律自治的完善标准而言的两种法律 未完成状态与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 4、依正义确信作为法律的完善标准而言的 两种法律未完成状态与法律的可论辨-证成 性
3、小结:法律未完成的五种状态与三种种类

(1)法律在规范形式上的未完成性


(2)法律在规范内容上的未完成性 (3)法律双重的未完成性

四、法律不确定性的第二层含义: 法律的可论辩-证成性


(一)论辨的三种类型与可论辨性的含义
1、指向唯一正确答案的论辨:可论辨性之一 2、指向一系列可接受答案之一的论辨: 可论辨性 之二 3、指向无答案的论辨:不可论辨性 4、可论辨性与不可论辨性之间的关系 5、可论辨性的含义

2、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二层面和法律未完成 的第二种标准及其种类

(1)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二层面: 实证法的违反正义达到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时 它就失去了法性 (2)法律未完成的第二种标准: 抽象的正义确信为基础的绝对完善之标准 (3)依第二种标准支配下的法律未完成之类型 A、规范形式的未完成状态同时伴带着规范内容 的未完成状态的第二种可能。 B、纯粹的规范内容之未完成状态的第二种可能。
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第一层含义: 法律的未完成性




(一)通过法律完成的含义通向法律之未完成 性的内涵 1、法律完成的含义 (1)实证主义的态度
(2)自然法的态度 (3)现实主义的态度 2、法律未完成的含义
(二)法律未完成的两种标准与各自种类


1、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一层面和法律未完成的 第一种标准及其种类
2、法律原则的模糊、空白、漏洞、不良与冲突
(1)法律原则的模糊性 (2)法律原则的空白与漏洞 (3)法律原则的冲突 (4)法律原则的不良
3、原则天堂的前提条件
(1)法律原则是“最佳实现之诫命(optimization requirements)” “ 要求某一法益在法律与事实的可能范围内 应尽最大可能地予以实现。”(Alexy) (2)“冲突原则法则(the law of competing principles)”] “一个原则优先于另一个原则的条件构成与 该优先原则具有相同法效果的规则的要 件。” (Alexy)
补充漏洞
选择与排除 推翻与重构
空白规则
无规则 、 无语义 、 无内容
填充空白
有关如何对待不良规则的故事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安提弋涅之死:
“莽苍万景,未有苍劲如人者”!---海德格尔《形而
上学导论》对索福克勒斯悲剧的译文
苏格拉底之死:
“真正的哲学家一直在练习死。在一切世人中间,惟独他 们不怕死。” 这时候他已经冷到肚子和大腿交接的地方,他把已经蒙上 的脸又露出来说(这是他临终的话)“克里,咱们该向药神 祭献一只公鸡,去买一只,别疏忽。” ------柏拉图《斐多》


2、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辛普森案
美国刑事证据规则中的证明原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二)第二个基本共识是认为导致法律规则上的疑难 案件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则的四种局限。


1、Alexy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对这四 种局限 的表述:
(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 (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 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 适合来用于调整; (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 离规范的条文原义。这就是所谓法律规则的四 个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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