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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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各行各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要求很多,科技成果在知识产权中往往作为无形资产处进行运作。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学等方面的问题。从概念解析、关系梳理及法律法规解读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

一、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及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关系密切,此次讲座我们以科技成果为线索展开。

下面首先对科技成果进行界定:

(一)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以其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

2.新设计

3.技术秘密

4.工艺图纸

工艺图纸不仅是技术方案的表达,它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5.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现代社会,许多科技成果以软件形式表现。计算机软件除了用版权保护外,还可用专利和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6.论文

7.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可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两种方式保护。

8.生物品种

其中的微生物用专利来保护,国际上有相关的布达佩斯条约。

其中的植物新品种,除采用单行法来保护外,他国还有用专利予以保护的。我国不给予专利保护,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其中的动物新品种,有少数国家用专利保护,但大多数国家没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也不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是将其放在濒危动物中予以保护。

9.科学发现

大家往往会因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而有这样的理解:知识产权不保护科学发现。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不等于知识产权不保护科学发现。

此处,大家要思考下,科学发现与发明创造有什么关系?两者有何区别?为什么专利法不保护科学发现?科学发现强调的是原本在人类和自然界存在的客观事物,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才被发现。我们所学的数理化就是比较常见的科学发现。发明创造是人类用

已有的知识和手段创造出人类和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事物。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科学发现的精神权利,而专利所保护的是经济权利

谈到这,我要说一下,有人将专利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认为在专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是一种类似署名权的人身权,这种说法对不对?大家可以思考下。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所谓的专利中的人身权并不是专利权中的人身权,而是一般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这在民法中已给予承认和保护,其可以与专利权毫无关系。专利法写入此条是给予发明人的人身权予承认和尊重。这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同的。

(二)科技成果权

我们今天讨论的科技成果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的以下条款:第97条第2款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88条第4款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大家可以看到,第118条中明确提到了“其他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的性质是基本一样的,两者是有交叉的,科技成果权的面可能更广一些。

(三)科技成果转化

从科技成果的角度来讲,我们称为科技成果转化;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我们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的运用。

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八字方针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我国目前最重要最薄弱的环节就是“运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对科技成果转化做了界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我们今天就从上述几个概念出发进行讨论。

二、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一)与科技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

这个问题我刚才实际上已经讲过了。刚才讲的是以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现在是以知识产权的类型,所以不再赘述。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确立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确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如发明、实用新型、商标等;二是依照法律自动生效,典型的是著作权,还有商业秘密。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科技成果转化中必然会涉及权利归属问题。下面主要讲一下以下几种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1.国家资助开发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科技进步法》第20条对其做了相关规定,认为权利归属于受委托开发的一方,国家可以有条件或者无偿使用。这里学习的是美国专利法里的拜杜法案。这其实也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没有相关条款是因为科技进步法先出来了,专利法就没有必要再行规定了。

2.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这在《专利法》第6条和《合同法》中有规定。

3.非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4.委托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专利法》中有所规定。

5.合作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专利法》中也有规定。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模式)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也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实现其经济价值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使用;二是转让许可给他人。在第二种中,又主要

有转让和许可两类。两者的主要不同是从财产权角度来说,前者涉及所有权,后者涉及用益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9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5种方式: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2条又谈到了质押等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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