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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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参加转化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5.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2. 支付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3. 支付单位的合理支出;4. 剩余部分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收益以及转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其在转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贡献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单位的合理支出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成本以及为实施转化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财教[2011]289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财教[2011]28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科技部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3日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

为确保市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协作银行确认后,市财政局将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资金存入协作银行。

第四条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市,各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预算安排及拨付,负责将资金拨付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与协作银行签订协议;拟定贷款项目评审标准;发布项目单位申报指南;审议授信贷款支持项目、批准项目贷款金额、项目代偿及核销批准;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

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如下:(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第六条(项目管理)市科委负责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开放有关信息,方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转化、等相关工作。

在本管理制度范围内,员工、部门、分支机构、合作方和其他相关方均适用。

三、制定程序本管理制度由企业领导审批,科技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公司员工代表意见及与公司职工会商。

四、制度内容1、资金归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属于企业所有,并由企业统一分配和管理,部门和职工不得私自支配。

2、资金使用(1)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该科技成果的研发、鉴定、评估、转化等项目。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由资金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并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应当有严格的预算和决策程序。

对于大额预算的使用,应当审慎决策,并报告企业领导批准并备案。

3、经费报销(1)经费报销应当符合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对于不符合财务制度或规定的报销,相关人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行为。

4、制度执行本制度的执行由科技部门负责,其他具体事项的执行由相关相关部门执行。

五、责任主体企业领导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科技部门负责起草本制度并执行,其他部门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员工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六、执行程序本制度的执行程序如下:(1)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科技部门审核后,提交企业领导审批并执行。

(3)资金使用后,科技部门应进行监管,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4)科技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企业领导,并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活动,有效利用和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优先支持省内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的转化推广,也可以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广其优秀成果。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客观规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支持方向: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以下方面的科技成果予以引导和扶持:(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二)能够显著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六)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第六条围绕支持方向,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引导和扶持:(一)公共性服务补助:根据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资助,以便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农〔2012〕8 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自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来,对加快我省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我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

通过农转资金引导,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建立起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第三条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转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申报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批及拨付,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重点和方式第五条农转资金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已取得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推广的项目,并有望实现产业化开发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xx年xx月xx日•引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概述•专项资金申请与评审程序•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措施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与保障•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1背景介绍23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转化效率不高、资金投入不足等,因此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十分必要。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旨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提高转化效率。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目的与意义指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

定义与术语科技成果转化指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指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管理制度0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概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项目研发、中试、产业化等环节,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创新创业等活动。

专项资金的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专项资金的管理目标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与目标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1. 国家科技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财政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配合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还规定了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程序、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方式、监督与考核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推进。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发促字〔2016〕37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简称“弘光专项”)。

第二条弘光专项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科发局)牵头,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科控股)组织实施。

第三条弘光专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管理,科发局仅对项目的阶段成果和终期目标进行评估与验收。

根据评估结果,专项经费以分阶段或一次性后补助奖励的方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章项目遴选第四条弘光专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聚焦已取得突破并具有相当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战略技术与产品,优先支持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和院属科研机构“一三五”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通过技术集成、工程化开发和市场应用及推广,力求产出一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

第五条科发局负责向全院征集弘光专项的项目建议。

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推荐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的成果,院属科研机构负责推荐本单位“一三五”取得的重大成果。

弘光专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已经完成技术可行性的示范验证(技术成熟度TRL>7)。

第六条科发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国科控股对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弘光专项候选项目清单,报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启动立项程序。

第三章立项程序第七条科发局在前期考察调研基础上指导候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商业计划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院属科研机构(项目法人),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科发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邀请相关领域和行业专家,对候选项目“商业计划书”进行可行性论证。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到场参加论证并共同接受专家质询。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六)科技与金融结合;(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1。

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

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立项审批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21]01号文)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21]431号)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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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主要有:
拨款资助。

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

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

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
家组成。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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