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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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第三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
(二)具有市场前景,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自愿、互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四)依照法定或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五)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00)8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7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办法
(2000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指导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依法可以独立或与境内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了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南沙新区将增加财政投入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

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落户南沙新区。

此外,南沙新区还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提供创业创新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二、优化营商环境南沙新区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

通过简化企业注册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企业办事成本。

同时,南沙新区还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三、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南沙新区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提供更多的研发实验室、孵化器等创新资源。

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共享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源,加强科技创新能力。

同时,南沙新区还将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南沙新区。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南沙新区将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加强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应用。

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科技创新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南沙新区将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通过建立产业化引导基金,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同时,南沙新区还将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化推广,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

六、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南沙新区将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通过加强创业孵化、技术转化等方面的支持,帮助科技创新企业解决创新难题,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同时,南沙新区还将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持。

总之,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鼓励企业创新创业等措施,全力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南沙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在穗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广州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穗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政策。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益不上缴财政。

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五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入或股权奖励。

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作价入股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六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科委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19日(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政策梳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政策梳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政策梳理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三部曲政策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政策。

一、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提出了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是指由政府引导和扶持,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为重点,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孵化、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的区域。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可以对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空间、资金等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与商业化。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非常重要。

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支持创新的引导性计划和基金,让更多的科技企业享受到政策支持,有更多的机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价值。

三、建立促进技术转移的机制促进技术转移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一步。

政府建立了促进技术转移的机制,通过推动科技成果转移,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政府加强了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更多的技术交流,拓展技术转移的渠道和范围,并保障技术转移的合法性。

此外,政府还支持技术转移代理机构发展,以建立更好的技术转移咨询服务体系,提高技术转移效率。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发展的关键环节。

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政策环境。

本文介绍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政策的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鄂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2日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支撑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机制创新”的原则,围绕湖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效能提升、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高校院所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金合作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等“六大专项行动”为主要抓手,加快构建形成政策保障有力、信息开放共享、对接渠道通畅、资源配置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为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强省,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各市州、重点高校院所、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网上技术交易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体系,建成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3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0家,组织推动3000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培养1000名以上专业技术经纪人,力争早日将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先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中心和科技型创新创业高地。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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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财政金融政策
(一)设立科技成果培育资助资金(简称培育资金)。

由示范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扶持区内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示范区对每个项目扶持不超过500万元,用于项目实验室改造、购置仪器、设备、能源材料及劳务费等(一项或多项)。

培育资金采取“前资助”方式予以扶持。

(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由示范区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扶持区内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1.引导资金方式。

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补贴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及劳务费等。

引导资金采取“后资助”方式予以扶持。

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下,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5%的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3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引导资金奖励比例以到位资金额度为准,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单位投资额到位进度同比例到位。

2.基金和股权投资方式。

示范区可采取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的方式对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基金投资。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1亿元,注入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基金投资金额依据合同执行。

股权投资。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1.5亿元项目资本金,委托示范区平台公司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对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投资金额依据合同执行。

3.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支持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

贴息利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年,期限不超过2年。

4.风险补偿方式。

建立投融资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用于弥补基金、股权投资、银行损益等投融资机构对示范区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发生的资金损失。

补偿标准为对企业投资或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30%。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采取基金和股权投资方式所投资的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示范区投资机构可适时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股票减持等方式退出,以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

第六条用房政策
(一)非购地成果转化项目
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提供连续2年不超过750平米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贴;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的,提供连续2年不超过1500平米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贴;3亿元以上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程序予以扶持。

(二)购地成果转化项目
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下的,原则上安排入驻中小企业产业园区,可享受园区运营方对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 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的,提供连续2年不超过200平米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及1500平米过渡生产厂房租金补贴;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提供连续2年不超过300平米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及3000平米过渡生产厂房租金补贴;5亿元以上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程序予以扶持。

第七条人才专项政策
支持成果转化所需的人才团队。

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产业升级、培育高新产业和现实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一)人才奖励
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照项目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100%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累积不超过5年。

(二)人才公寓
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不超过5套人才公寓,累积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达产奖励政策
鼓励区内成果转化项目做大做强。

对于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非购地成果转化项目及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购地成果转化项目,如项目按期投产(达产),可按照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予以100%奖励,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对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已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区内企业通过示范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家、省、区重点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于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对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鼓励示范区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资本对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

对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1%的奖励,最高30万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一)对于采用培育资金、引导资金、基金和股权扶持的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汇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绩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等,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示范区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

同时,追回项目资金(包括扶持资金本金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参与示范区科技资助项目申报资格。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免责机制
第十四条对于在先行先试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或因不可抗力、无意过失造成项目失误,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决策,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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