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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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致因转化诸环节的分离或不配套而遭致失败。

综合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从总体上讲,这些环境或条件可主要分为政府提供的环境和市场具备的条件这两个大的方面。具体地讲,则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的政府管理与组织协调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的转化决不是一个放任自流的过程,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其中,除政策因素以外,必要的规划与指导、健全的政府管理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在美国,主要的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与协调机构,是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和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技术转让中心”是美国联邦政府以美国航空航天局技术转让系统为基础,联合国防部、商务部、能源部等10多个政府部门成立的。其主要任务是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迅速地推向社会和工业界,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法国的技术创新和转让有限公司则是政府的公共科研机构以股东身份组成董事会,并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专门从事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公司。该公司可供转让的科技成果,90%以上来源于国内各科研机构,也有少数来自西欧其它国家。

90年代以来,日本在经受长期经济萧条的同时,也在积极地为实现经济的重新腾飞做准备。其中,最主要的举措就是开发新技术、创立新产业,即实现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为此,日本政府从经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高新技术发展重点的选择、科研体制的改革创新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直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都作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充分体现了日本政府在推进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方面所发挥的主导作用。特别是最近五、六年所采取的一些重要举措,更令人刮目相看。比如,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997年5月,内阁会议决定实施《变革经济结构与创造的行动计划》;1998年12月日本首相的咨询机构——经济战略会议提出《日本经济的再生战略》的最终报告;1999年1月内阁会议通过了《产业再生计划》,随后日本国会又审议通过了《产业再生法草案》。这些法规都把开发新技术、创立新产业,当然也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作为重振经济最主要的内容。

日本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近年来在进一步明确重点科技领域研究总方针、总计划的同时,着手建立多种研究开发制度,以加强对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的宏观管理,还采取一些经济措施对民间科技开发企业进行引导。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和及其专利,是通过日本振兴协会向国内企业转让,该协会充当通产省工业技术院与产业界之间的中间机构,是科研成果转移到企业的桥梁。另外,日本科技厅下属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是该厅所属的专门从事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特殊法人研究团体,其任务是将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中去。

为促成科技成果的转化,韩国在1974年成立了科技进步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将政府所属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进步公司购买政府所属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再将其直接转卖给需要这些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后者可利用这些科技成果去创建新的企业或公司。

事实上,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除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外,各国政府的大量工作还表现在与此有关的组织和协调方面。诸如对科研体制,特别是对国家所属的科研机构进行适应性的改革,以使其在竞争的基础上充满活力;对各类科研开发机构进行分工,使其既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又能进行有效的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统筹规划与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的科技政策,使其不致因政策相互矛盾而产生全局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障碍,等等。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技术创新也好,科技成果转化也好,都必须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以市场需求和市场接受为准绳,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防止过去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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