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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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2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051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
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
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
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
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
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
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