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内政办发[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4号2001年1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推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为了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评审、授予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自治区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设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技术试验研究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般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奖状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法宣考试答案
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10、内蒙古自治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首先要把〔〕要素挺在前面。
政治11、内蒙古自治区有〔〕支专业“法治乌兰牧骑〞队伍。
90攻坚期13、以下选项中,乌兰牧骑队员不需要具备哪一条件?〔〕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工程。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工程配套的道路,建设根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以工代赈资金16、如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要做到对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背后腐败问题〔〕,对失职渎职问题〔〕。
没查清的不放过,没查清的不放过,没查清的不放过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形成强大全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1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进行一次。
五年19、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定期邓小平22、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一平衡不充分的开展之间的矛盾23、以下选项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湿地的是〔〕。
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大型沼泽地全国25、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开展以〔〕为主的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26、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六十日27、D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8、?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奖励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内进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编者按2014年5月9日,内蒙古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57条,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通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之后,内蒙古自治区对科技进步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实施。
科学技术之于经济发展,就相当于汽油之于汽车,重要性毋庸置疑。
新版《条例》将对我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拭目以待!促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
当前,我区正处于科学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承担着建设祖国北疆靓丽风景线的国家战略任务。
科技进步与创新对于支撑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民生改善,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使我区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具有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战略意义。
1996年,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18年来,对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演变和发展, 96版《科技进步条例》在创新主体、体制机制、科技投入、创新环境等推动我区科技进步方面的法理方面已经显示出相对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因此,有必要对96版《科技进步条例》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这一地方法规,解决新形势下我区科技进步中存在的新问题。
相比18年前,新版《条例》不仅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还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科学技术工作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8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8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主动承接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促进我区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强基础设施、功能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产业发展环境为保障,以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为主要载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有实力、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企业来我区兴办加工贸易企业。
引导企业以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推动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鼓励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实现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化,不断扩大加工贸易规模,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占全区进出口总额比重。
(二)主要目标。
2016-2020年,全区加工贸易年均增长10%以上。
到“十三五”末,全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超亿美元的企业总数达到3-5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10亿美元。
二、优化加工贸易发展环境(三)完善重点承接地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各类园区七通一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及功能性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重点承接地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打造功能完善的承接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内科发办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科发办字〔2016〕5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科技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2016年6月22日自治区科技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之年。
做好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紧紧围绕全区科技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科技事业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科技厅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推行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呼政字〔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6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强市战略,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所有申报主体申报事项的时间需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印发后,即2017年1月1日之后。
二、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团队和个人。
三、工作流程(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会商:市科技局将各单位、组织、团队及个人申报的奖补事项及金额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四)审批:市科技局将会商确认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统一报送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公示: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
四、奖补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规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五、具体申报要求与审核程序(一)意见第1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1.申报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引导激励市场主体开展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服务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内科发成字〔2021〕12号),现面向全区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
一、申报要求(一)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申报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首次申报的交易方后补助项目应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日期或实际交易完成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续申报的交易方后补助项目需提供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交易凭证。
(四)申报单位由各盟市科技局行文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区直单位由主管部门行文推荐。
二、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技术交易后补助通过网上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通过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网址https:///)进入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办理申报事宜。
网上申报审核时间自下发通知之日起,截至2023年12月31日18:00时,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网上申报审核的按逾期办理。
(二)材料报送网上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申报方自行下载打印后补助项目确认书,经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一式4份。
内蒙古农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推广转化工作管理条例
内蒙古农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推广转化工作管理条例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其有关法规和意见,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科教兴区战略,加速我校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与转化,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科技人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一、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学校对下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管理权限:1、自治区科技厅已登记的科学技术成果。
2、教师、科技人员在学校任职期内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试验场所、资金、人力研制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专利技术、职业发明。
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利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1、推广转化学校上述所属的科技成果的教师及科技人员的职务性科技成果应向科技处报告和备案,形成的协议、合同需经科技处批准,重大项目要报学校审批。
2、科技处在各单位(部门)教师、科技人员推广转化学校上述科技成果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协调服务。
3、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其他无所属权的单位的名义进行推广转化学校所属的科技成果及咨询服务活动,因这类活动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未经科技处备案,学校不予承认。
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经济效益提成1、推广转化学校所属的科技成果取得经济收入分配如下:从其净收入中学校提取25%,各单位(部门)提取25%,课题组(或个人)提取50%。
2、学校设立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专项基金用以资助成果转化和奖励有功人员。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来源1、校科技成果转化提成中的25%。
2、学校科技产业上缴学校利润的5%。
3、学校每年专项拨款5--10万元,由科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科研专项中试、生产基地的管理1、学校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科研专项中试、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管理;由科技处具体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国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内政发[2017]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1.04【实施日期】2017.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促进适用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驱动我区发展方式转变的直接动力,也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科技保障,对于提升创新发展的总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制定如下措施。
一、应用大数据交易平台整合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云信息,打造集科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与政策激励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的运行通过竞争择优,遴选优秀的服务团队进行线上线下专业服务。
按照布局合理、运转高效、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建设原则,引导建设若干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平台资源共享。
二、实施后补助奖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后补助。
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
区内科研机构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内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评价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全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认定、评价、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建设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兴蒙”行动为统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报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完备。
1.属盟市范围内创新资源、产业发展最好的自治区一类工业园区;2.符合所在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内政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60号2001年5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论,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科学技术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实施自治区“科教兴区”战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转化工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增强自治区经济发展实力,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对自治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
认定内容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项目抗风险能力及知识产权状况等。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加大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基数,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三、设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从事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采集、发布、包装、推荐和推广,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促进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转让、产权交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产业联合的中介服务,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咨询、风险资金申请受理、优惠政策落实和注册登记等提供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1号)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我厅将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ー、验收范围2019年度和2020年度立项、任务执行期结束或已经提前完成任务书各项指标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
二、验收方式实地考察和验收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三、验收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验收材料(见附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各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五份统一报至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由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统一安排审核、验收,并备案存档。
3.根据《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内科发规字〔2020〕2号)文件,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
四、项目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1)1.验收申请表2.验收信息表3.成果统计表4.任务书复印件5.项目执行过程中调整审批文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见附件1)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效益分析评价报告2.经费决算表3.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及照片4.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复印件)5.技术标准备案文件(复印件)6.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7.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复印件)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9.发表专著、论文(封面、目录及正文复印件)10.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11.用户意见书(复印件)12.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三)财务相关报告材料1.财务验收决算报告(见附件2)2.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见附件3、4)和发票复印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低于50万元,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清单及发票复印件)3.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及相关文件(四)项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5)(五)项目验收汇报PPT(时长15分钟)五、有关要求1.请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统一将审核后的项目验收材料(纸质一式五份)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至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并将验收材料电子版发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科技厅2016年10月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牧区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牧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牧区创新创业深入开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支撑体系,推动现代农牧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最大程度发挥科技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为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科学技术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经济建设转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六条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顾问组织和决策咨询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实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实行合同制,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应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定期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二章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现代农牧业的要求,推进农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围绕品种选育改良引进、栽培技术、植树造林、治水改土、疫病防治、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的综合防治、农畜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农牧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综合发展等重点科技课题进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建立农牧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予以扶持。
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16•【字号】•【施行日期】1998.04.1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7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推动本地区科技进步的重要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五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活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中试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可以采取领办、合作、租赁、入股等形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组织有关企业、农牧业技术部门、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实施转化,并提供资助。
内蒙古2019法宣在线地方法规试题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
A.十五天B.十天C.一个月D.二十天正确答案:C2、(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奖励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内进行奖励。
A.三个月B.一年C.六个月D.一个月正确答案:C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应用机制B.通过第三方评估定价,并按照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单位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C.高等院校拟转让持有的科技成果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D.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应当采取分类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正确答案:B4、(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
A.表决权B.知情权C.决定权D.决策权正确答案:B5、(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科研人员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A.引导B.指导C.鼓励D.支持正确答案:C6、(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取得的股权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A.转让B.许可C.作价投资D.联营投资正确答案:C7、(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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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投标活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推广和依法经营农作物新品种、林牧良种、种畜(禽)、新农药和新肥料等科技成果产品。
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领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也可以在项目立项时或者成果取得后,通过签订的协议明确该项成果转化的时间、形式和利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