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京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北京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文化软实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国务院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各区各部门组织推进科学素质行动重点任务落实,科学素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1.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20年1月5日由常委会颁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创业,加快构建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
该法共有八章,分为总则、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2. 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深度解读科技成果转化法所提及的科技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科技成果评价等在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包括技术知识、专利、技术秘密、工程图纸、标准、规范、测试方法等。
这些科技成果,应当符合社会需求,经过技术鉴定,具有经济价值,在实际中能够得到应用。
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立科技成果权益交易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评价、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措施,来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该法还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扶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提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机制,以及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惩处等。
4. 个人理解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更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法律的制定不仅为科技成果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便利。
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还能够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和企业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推广,从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通过深入理解和落实该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促进。
希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公正和便捷的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怀政办发〔2020〕 35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0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要求,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100·365”科学行动计划,秉承“怀柔就是科学城,科学城就是怀柔”理念,加快构建以科学城为统领的“1+3”融合发展新格局,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推动怀柔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初步确立,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顺义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19〕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2月27日第8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1日顺义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除第六条,第七条第二、三款外,各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第四条支持开展科技研发。
1.围绕高精尖产业、社会建设、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开展重大科技研发的,经专家评审,根据自主创新、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社会效益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奖项的,按照相应奖金标准的50%给予支持。
3.科技部及市科委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批准建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研发机构,国家级给予200万元支持,市级给予50万元支持。
4.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注册的中国研发中心,经专家评审,对科技成果突出、带动效益强的,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支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由区外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2.在我区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3.在科技部有备案,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六条鼓励开展创新交流。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大型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探索
DOI:10.16659/ki.1672-5654.2021.11.039大型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探索陈恔,黄辉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科研处,北京100730[摘要]十三五收官之际,科技部联合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连续发文,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新三部曲”,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竞争环境,“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成为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的“科技创新工作要面向经济主战场”,切实有效提升医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带动医务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更好为医务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并实现新技术新方法的产业化落地实施,北京协和医院近年来做出了多种途径的机制创新探索,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成果转化率仍然较低,传统评价机制导致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视不足,科技成果供给侧与市场需求端存在“鸿沟”等情况,机制体制创新成为大型公立医院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突破的关键。
[关键词]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专利;平台;医工交叉[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21)04(b)-0039-05Innovative Exploration on the Transformation Mechanis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Large Public HospitalsCHEN Xiao,HUANG HuiScientific Research Department,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Beijing, 100730China[Abstract]At the end of the13th Five-Year Plan period,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in conjunction with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and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uccessively issued documents to introduce the"new trilogy"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policies to escor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In the face of an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volatil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environment,"tak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lf-reliance as a strategic support for national development"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In order to thoroughly implement the"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work must be oriented to the main economic battlefield"mentioned b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for many times,effectively enhance the hospital'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and drive the enthusiasm of medical staff to transform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and better serve medical staff.Carrying out original innovations and realizing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new technologies and methods,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has made a variety of mechanism innovation explorations in recent years,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such as the conversion rate is still low,the traditional evaluation mechanism leads to insufficient attention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and there is a"gap"between the supply sid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he market demand side,so the innovation of mechanism and system becomes the key for large public hospitals to achieve a breakthrough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Key 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Patent;Platform;Medical-industrial intersection伴随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和相关政策的落地,[作者简介]陈恔(1987-),女,硕士在读,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京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1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
市委十二届十五次全会明确了北京要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谋划“十四五”时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等制定,系统阐明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战略意图,提出“十四五”时期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思路、具体指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京教研〔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意见京教研〔2020〕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和[a1]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主线,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北京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质量,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优先。
以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切实提升专利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效。
始终把高质量贯穿高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
坚持机制创新。
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建立促进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高校创新主体作用,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模式。
坚持协同开放。
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作用,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深化合作,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和转移转化资源交汇共享,加快融入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2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顺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顺政发〔2021〕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龚宗元同志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北京市顺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政府工作报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顺义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20年工作回顾2020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区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着力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认真抓好“三件大事”,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全力以赴稳定经济增长,不退不让奋战重点任务,顶住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挑战,推动经济社会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全力完成区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疫情防控取得战略成果组织动员坚强有力。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区上下勠力同心、团结协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区政府密集调度,各属地、部门和国企通力协作,全面织密织牢疫情防控安全网。
医护人员白衣执甲,公安干警逆行出征,社区工作者恪尽职守,新闻工作者以笔为枪,志愿者们无私奉献,1000余名国企职工主动请战,3.5万余名党员干部冲锋在前,日夜坚守疫情防控一线。
广大市民群众齐心协力,驻区企事业单位倾力支援,各条战线抗疫勇士临危不惧,全区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强大合力。
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研究一、引言技术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将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对于提高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我国创新发展的热点之一。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研究成果转变为市场价值的过程,包括技术转移、成果转让、企业孵化等方式,旨在帮助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
三、政策体系建设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
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科技成果转化宣传及市场运作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广泛宣传,以促进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如“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及各类展览会、论坛等,通过宣传,帮助科技成果更好地为市场所接受,进而推动市场运作。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多个环节,如技术评估、市场战略分析、成果打包等。
因此,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对科技成果转化流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以同步提升科技创新和经济效益。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技术、市场、资金等风险因素。
因此,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对风险进行科学防范和管理,如加强技术评估工作、完善合同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七、应对策略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
在具体推动过程中,需要多方面应对策略,如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院校加强产学研合作等。
八、结论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与社会、经济、人民生活服务的全面发展。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适用分析及建议——转化激励与国资管理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 ·114·2020年第13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20)13-0114-03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适用分析及建议——转化激励与国资管理谭一鸣(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8)摘要: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科技成果转化,并出台了众多政策。
然而,国有企业常担忧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政策采用偏差、程序出错、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迟迟难以推动。
实际上国家针对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有关政策,主要从国有企业采用和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际需求出发,聚焦成果转化激励和国资管理,简要梳理了国有企业成果转化的现有政策,并对其适用性进行了分析,提出国有企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参考依据和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激励;国资管理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20.13.0461引言近年来国家坚持以科技创新为主体,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如何提升国有企业的持续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也成为了学术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1]。
国有企业占据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位置,探索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科技成果特点和转化规律的管理模式,让科技成果价值得到更好实现,对国有企业发展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国有企业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企业管理者常对周期长、风险大的科技成果转化敬而远之[2],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
实际上国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诸多政策,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文将简称“转化法”)及相关政策中的尽职免责条款,免除其在尽职条件下转化后科技成果价值变动产生的责任。
因此,在政策框架内,国有企业有必要分析适用政策,针对性依据现有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从而使其科技成果转化有规可依。
场景驱动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专家论道场景驱动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文/谈力 任志宽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史表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在传统的线性创新模式下,科研成果到产业化应用存在难以打通的“最后一公里”。
应用场景为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创新基础设施、模拟的技术试验验证环境、广阔的产品应用新市场,并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跨界融合创新。
应用场景打破了传统的创新和成果转化路径,能有效整合创新资源,突破一些线性创新模式下成果应用瓶颈,推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的“无缝对接”,逐渐受到科技界和经济界的重视。
本文探讨了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结合广东的现实基础,提出场景驱动下广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应用场景是试验空间、市场需求、弹性政策的复合载体。
应用场景围绕真实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通过商业化运作给予前沿理论和技术研发所需的大量数据、产业资源,在商业化过程中倒逼理论创新和技术迭代,催生高成长性企业,带动形成新产业、新业态。
应用场景是在用户思维下融合了产品、服务、体验、空间的综合创新生态,越是技术超前、模式先进、前景不确定性领域,对应用场景的需求越迫切。
场景驱动将成为科技创新的新航标,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特别是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的影响1945年7月,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时任美国科学研究与发展局局长的范内瓦·布什(VannevarBush)向联邦政府提交了咨询报告《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从经济学意义上提出了著名的科技发展线性创新模式(见图1),即从基础研究到生产经营是单向线性的过程,并提出要大力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为二战后美国的前沿科学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基本方略。
在线性创新模式下,实验室的新发明、新理念转化为产业需求必须通过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熟化、转化服务、市场应用的传统模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海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27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1月12日在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海淀区人民政府代区长王合生各位代表:我代表海淀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 2020年工作回顾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发展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攻坚克难、向上奋斗,年度和“十三五”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两新两高”战略深化落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为海淀新阶段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我们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快速遏制疫情蔓延,常态化防控有力有序,经济社会发展稳中向好,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彰显“海淀力量”、体现“海淀担当”的优异答卷。
闻令而动,坚决果断施策。
迅速落实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建14个专项组,进入应急状态、完善应急机制、严格应急纪律,早会商、晚调度,疫情防控全面展开。
坚持部门主责、街镇兜底,建立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体系,压紧压实“四方责任”,筑起疫情防控“铜墙铁壁”。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情况的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情况的汇报
无
【期刊名称】《呼和浩特科技》
【年(卷),期】2003(000)002
【总页数】3页(P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
【相关文献】
1.桐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情况 [J], ;
2.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J],
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J], 侯君舒
4.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9月28日在福建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J], 吴洪芹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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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
北京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一、思想引领(一)2013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中关村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题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向未来,中关村要加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力度,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为在全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按照“三步走”方针,不断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引领者、高端经济增长极、创新人才首选地、文化创新先行区和生态建设示范城。
(三)2017年2月23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北京的发展要着眼于可持续,在转变动力、创新模式、提升水平上下功夫,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努力打造发展新高地。
”(四)2020年2月20日,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正式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2020年工作方案》。
(五)2020年10月29日,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 二、北京独角兽企业的基本特征(一)北京独角兽企业数量位居全球第一2020年8月4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20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列出了全球成立于2000年之后、价值10亿美元以上的非上市公司。
2020年,全球独角兽企业多达586家,比去年增加了92家。
榜单上中国今年新增38家“新面孔”,北京政和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共有227家独角兽企业,数量位居全球第二。
其中,北京是“全球独角兽第一城”,共计93家独角兽企业,远超全球其他城市。
从独角兽企业所在的城市分布来看,北京有93家,远超旧金山的68家,其后依次是上海和纽约;从区域统计来看,硅谷地区有122家独角兽企业,约占全球独角兽企业的21%,居全球首位。
北京市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
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概述1.1 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环节。
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提高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促进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以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1.2 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情况作为我国的首都,北京市拥有众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实力雄厚。
北京市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科研人员创新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问题。
1.3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点任务针对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力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操作指南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北京市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率。
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基本原则2.1 依法合规原则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不能违法违规地获取、使用、转化科研成果。
2.2 市场导向原则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有机对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
2.3 完善激励机制原则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最大化发挥。
2.4 加强服务支持原则建立健全的服务支持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为科研人员和企业搭建良好的合作评台。
三、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步骤3.1 识别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来源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人员,要对可能具有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识别筛选。
3.2 评估科技成果对识别出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市场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其转化潜力和优先级。
3.3 授权转化对评估合格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技术转移、技术转让、股权投资、独立创业等授权转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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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果权益第三章转化实施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在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不得利用所在单位的名义、声誉和影响力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第十四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项目。
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第三章转化实施第十五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程序、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其在财政资金使用、职称评审、人员聘用、运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开展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开发等创新活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本市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建设孵化机构,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规范的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开展技术交易综合配套服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学技术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