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难点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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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时期,我国社会变革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速度明显加快,狱内押犯的成分、行为表现也日趋复杂。传统监狱工作方法已经明显不再适应今天的罪犯改造。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监企分离改革、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工作跨越式发展等新情况不断出现,监狱民警严格、公正执法的阻力增大和难度增加,出现了执法环境多元化,执法对象复杂化以及执法个体能力发展严重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监狱工作当中的难点问题根源在于监狱民警由于自身执法素质的限制,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中常常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工作状态中,执法时容易产生困惑和畏难情绪;同时罪犯对执法环境的破坏和干扰,造成执法主体群体性面临严峻挑战和潜在威胁。监狱管理理论的指导和基层管教民警的水平一时又难于适应,执法主体、执法对象和执法环境出现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严重制约着监狱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当前,监狱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
(一)来自民警方面的难点问题
1、思想认识不适应新时期的工作需要。创新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监狱工作同样需要创新,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完成“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使命。而有些民警陶醉于大墙一隅,凭经验主义办事,思想僵化。有些民警组织纪律意识和严格依法行刑观念不强。管理教育罪犯方法简单、缺乏耐性,不能严格忠于职守,缺少自责自律精神。抗诱惑力不足,一旦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就消极怠工,尽管此类民警极个别甚至只是隐性存在,但其负面影响不能低估。
2、自身素质与执法要求存在差距。监狱系统最近几年相继进行了公务员法培训、技能比武、警街晋升培训、岗位练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荣辱观教育、作风效能建设等活动,这对于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经过学习,民警基本上能够适应本职工作,但离监狱工作跨越式发展对民警执法素质更高层次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一代监狱民警在干中学,学中干,很多人都成为监管战线的治监专家,其中低学历者大有人在。进入新时期以来,政府对监狱工作的重视不断升格。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条文,部署了监狱管理专业的教育网络,全面实施了创学习型监狱和民警终身教育战略。尽管如此,监狱后续教育与执法能力培养仍严重脱节。多数民警的学历教育侧重于文凭,很少考虑到与实际工作中执法能力提高。后续教育也往往流于形式。岗位技能培训往往是时间短,内容杂,难成体系。从而形成“律师精通法律,法官熟知法律,狱警了解法律”的递退
司法结构,执法难点问题源自于民警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民警档案上的学历不断提高,而实际水平和工作能力却不见有多少起色。
3、职业特征产生执法问题。由于许多监狱社会地位偏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个人事业发展空间小。由于长期在岗,和家人离多聚少,社会接触面狭窄;与社会正常生活不合拍,民警普遍感到职业压力、风险大,精神上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等等。造成自卑和恐慌。监狱一方面要求民警严格执法,一方面必须文明执法、有法必依,部分民警在具体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那些业务精,专业知识丰富,具备较强的突破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因为监狱的特殊环境不愿进入监狱系统。集专业法律知识、丰富的狱政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人才稀缺,很难带动和促进民警队伍整体执法水平跨越式发展。
(二)来自罪犯方面的难点问题
1、伪装成弱势群体,增设执法障碍。许多罪犯谎称身体经常出现不适,有多种疾病,进而发展到无病呻吟,小病大养。监狱民警毕竟不是专业医师,且病体本身就具有潜伏期,一时难以准确判断。主观上判断其是否健康无科学依据,一律进行复杂的体检将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特定的就诊时间,造成无病装病的罪犯实质上暂时逃避了劳动改造。甚至演变成在他犯面前炫耀自己如何富有反改造经验。日常工作中,民警执法尺度不好把握,松紧程度难以确定。
2、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偏废。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监管改造中,一些在社会上好逸恶劳的罪犯入监后,只强调休息权,忽略甚至破坏基本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劳动具有强制性,但强制性对罪犯的强制作用目前受客观条件制约而呈现疲软。罪犯劳动任务与职业技能有关,改造成绩与计分考核同步;部分没有减刑可能的罪犯,民警执行强制性劳动时往往束手无策。刑罚执行这方面职能由此被削弱。罪犯在强制性劳动的同时,其抵触的行为还表现在要求高、自律少。有的罪犯不适应监狱的严格监管制度,反复要求频繁调换改造地点,不断地变换工种,调整监舍,甚至演变到无理取闹的地步。民警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了解、调查,以期达到科学处置,工作量过大,执法时力不从心。
3、罪犯利用社会发展与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现阶段城乡尚未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网络。而监狱对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基本生活在服刑期间均可以得到系统有效的保障。一些居无定所、生活难维持、疾病缠身的罪犯根本就不想
出狱,把监狱当成“休养所”。民警由狱内执法难点转移到社会执法的困惑。这些根本不愿提前释放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总会故意破坏监规监纪,民警无计可施。有报纸报道,南京的一个偷车贼偷了自行车后卖不掉,生活无着落,便主动报警,说自己是贼,到派出所后首先要民警给其弄点饭吃。而爱滋病患者故意犯罪,寻求监狱医疗保护是另一个尴尬的事实。
4、罪犯思想偏激导致执法难。有些罪犯长期在恶劣环境中生活,人生观扭曲,思想顽固不化,为人处事极易走向极端。他们一方面利用其他思维简单、易冲动的罪犯与民警对抗;一方面反复制造事端,把破坏监管秩序视为自己一种“能力” 的体现。罪犯自我认知的变形和错位使民警执法受到挑战。近几年来,罪犯隐性抗改人数比例上升,监狱内罪犯成分日趋复杂。 “二进宫”、“多进宫”、社会关系复杂类型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罪犯、高智商犯罪都已出现,据不记名调查和平时了解,认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罪犯以及认为自己“轻罪重判”或“根本不该判”的占相当比例。表面上表示认罪服判,但实际上其内心不服。混淆罪错,自我安慰,“犯罪的多了,逮住我算我倒霉。”认为自己犯罪手段不高明,时运不济。“既然到了这一步,只好认了。” 复杂的狱情导致民警执法困难重重。
5、罪犯法律维权的过度。法律维权是罪犯合法正当权利得以有效保障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具体的刑罚执行中,许多罪犯误认为,进入监狱就能象普通人一样,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外,其余一切权利都应享有。罪犯递交给上级的举报材料和信件不受检查,部分罪犯利用举报可匿名的规定、进行不实举报得不到处罚的司法现状,无中生有,写匿名举报信,诬告陷害民警与他犯。他们由于对民警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频繁地捏造或杜撰一些“事实”向上级反映,以达到其干扰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的目的。民警在被举报后,从调查取证到证明无辜期间对民警的心理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多数民警都不想因为严格执法而被罪犯恶意举报;执法工作日益谨慎,宁可放松要求,也不愿自己被“卷入”举报对象。再者许多罪犯把罪犯人权保障理解成民警不能再对其进行限制自由以外的惩罚。保护罪犯基本人权是狱政管理上的科学化发展,但它的前提和基础是罪犯已经认真履行改造义务,不是降低了强制性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对罪犯而言,人文环境下的管理只是管理方式完善,不是管理内容变更,更不是管理标准降低。管理的重点是促使罪犯趋向于正常的人性复苏,变成遵纪守法的社会人,管理的条
件是罪犯综合素质的提升。民警在人文环境下的保护罪犯基本权利,在罪犯自我意识水平没有达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管理障碍多难度大。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难点问题
1、对监狱缺乏了解
可以不夸张地说,多数民众对监狱的印象来自文学影视作品。而所有作品中的监狱总是呈现出它的阴暗面。建国以后的监狱大都建设在偏远荒凉远离都市的地方,自办社会、自成一体、自我封闭,监狱基本不为世人所知。社会形象的灰暗直接影响了监狱民警的自卑情绪,对监狱工作的难以启齿以致不少人为此患上了心理障碍。
2、人际关系造成的司法干扰
监狱民警作为一个普通的自然人,有师长、同学、朋友、亲属等社会关系;作为监狱工作人员,有领导、同事、下属等工作关系。在日常工作中,民警不可能生活在完全脱离关系的真空中。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等多个层面人际关系的介入会通过种种途径影响到监狱民警执法工作中。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关系的构成和发展显得异常复杂,监狱民警如果一味地回避或冷处理便会出现离群索居,造成生活和工作的孤立。
(四)来自监狱方面的难点问题
1、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法意识不同步。与监狱民警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除此之外对监狱民警又特别强调“六条禁令”、以及各监狱机关根据自身的实际,出台的一些细化配套规定。民警执法行为受传统工作方法影响,感觉到条条框框增多;而罪犯维权意识增强,时刻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审视;民警感觉执法空间变小。实际上监狱工作依赖的主要法律就是《监狱法》,而《监狱法》自身并不完善。它首先不是一部完整的刑事执行法,难于全面规范刑事执法活动;其次,它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以使用警戒具为例:“《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有脱逃行为、使用暴力行为、押解途中以及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可以使用戒具;在前款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戒具的使用与停止以危害行为是否终止作为标准,但具体环境中危害行为终止的状态判断和把握缺少统一科学的标准,民警实际执法时难以适从。
2、心理帮扶的偏移。随着监狱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各单位相继组建了罪犯心理咨询机构,一批受系统专业培训的民警从事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罪犯心理压力得到及时缓解和释放,心理困惑减少,改造信心加强。监狱民警的职业素质要求必须能对突发事件科学处置、适应严密监管的高要求、满足职能履行
的苛刻条件。许多在监管一线工作的民警因压力几何级积聚产生焦虑不安与精神紧张。曾经的一项调查显示,监狱民警最怕的是夜晚接电话,休假期间通知回岗位。民警得不到必要的心理干预,只能依靠自己进行心理调节。民警个体之间差异大,适应性不同,加上社会环境和生活境况不如意,很难达到理想的精神状态,时间一长,对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执法程序产生莫须有的怀疑。即便是严格科学文明执法,也往往思前顾后,老是处在一种自责、自问的不断反复反省的亚健康状态。
3、客观存在的重生产轻管教。《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就是说,监狱的根本职能只有一个——执行刑罚。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远非如此,监狱职能被明显地扩大了。这种扩大客观上削弱了监狱的根本职能的发挥。在现有的条件下,一方面监狱经济的发展还需要监狱自身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监狱有具体的经营目标和一定经济指标;另一方面多数罪犯的职业技能低、不愿劳动,造成劳动力资源数量大,质量差。抓生产、促发展成为一个时期监狱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于是管教与生产经常会出现不同步。比如为了及时赶制劳务加工产品,常常出现加班现象,民警实际工作时间延长,产生倦怠,执法行为容易变得简单粗暴;罪犯因加班劳动,心理抵触情绪增长,消极劳动甚至暴力抗改;执法环境恶化,执法难点演变成执法误区。
二、解决方法研究
(一)培养适应新时期监狱民警
1、提升政治素质
新时期的监狱民警首先要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进行认真的学习与深入的领会。时代要进步,社会要发展,就必须有一个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罪犯都是良好环境的破坏者,如果不能在服刑期间将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释放后将再一次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提高民警队伍素质,首先是提高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思想内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监狱执法工作的理论基础。
2、提升学习能力
十六大报告指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改造人的工作是众所周知的世界第一困难事。社会的变化导致罪犯的变化,罪犯的变化势必要求监狱民警的改造理念、改造手段等随之改变。只有养成学习习惯,掌握好的学习方法,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才能不断适应改造工作的需要,把任何时代、任何背景下的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3、提升业务素质
新时代提出了新要求,新罪犯带来了新课
题。执法主体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是解决执法难的首要条件。民警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是执法的基础,应组织民警参加全国性、业务类的司法考试,以提高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引导民警从学历文凭教育转向学习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提倡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考试,直接进入普通高等院校举办的常规培训。所学内容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达到岗位技能真正增强,并以培养自学能力为切入口,坚持“学有所长,学有所专,学有所用”的知识更新原则。力争使民警具备法律知识全面、业务素质高、岗位技能强的综合工作能力。经常举办执法方面的交流、培训,单位内部互相学习,外部要向先进执法理念比较学习,采取多动互访,博采众长,补己之短。民警只有通过经常和针对性地学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难点问题。
(二)按照“三化”要求改进管理方法
1、法制化管理
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监督等活动的过程。实现管理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核心,排除一切干扰,切实做到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于法有据,言不离法,行不离法,事事处处不离法。依法治国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些都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民警执法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基础。民警对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应正确理解,这是我国司法过程中的理论充实,实践完备,自我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制约。是执法依据的加强和强化,而不是削弱和束缚。民警执法过程中必须体现刑罚执行中的法律严肃和强制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2、科学化管理
管理工作作为人类的一项活动,它必然有其独特的自身发展规律。管理工作科学化,就是严格遵守这个规律。善于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提高工作水平,牢固树立以改造人为宗旨,公正文明执法的观念,一面总结继承优良的传统管理方法,一面同时创新管理思路,不断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有关对罪犯危害性已解除的判断,执法个体的判断与把握相互间有很大差距,民警在无法确定真正危害性已解除的情况下,必须处于戒备状态,相应的强制措施不能立即解除。宽容性应体现在执法个体安全,执法环境恢复,执法危害消失等综合考虑的基础上。以确保民警安全为前提,以已恢复正常监管工作秩序为基础。再比如对狱内犯罪的打击,要充分认识到它的危害性,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犯罪,这是一种对法律亵渎的恶劣表现,特别是监
狱内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恶性事件,必须从严惩处;对伪病犯的管理,要实行医学结论、监管监控、劳动强制的有机统一。
3、社会化管理
如今罪犯在刑满释放时仅有释放证,表明其已服完刑期。许多罪犯在服刑后期认为没有减刑的可能,监狱对其没有制约的手段,放松要求,故意破坏监管环境。解决好民警执法难要从根治入手,将罪犯释放评价体系与地方政府的帮教安置结合起来。让罪犯认识到释放不仅仅是刑罚执行的约束结束,更是走向社会,由司法评价向社会评价的过渡。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起步”评价由监狱作出,社会职能对其进行延续,避免了监狱与社会在职能方面的各自独立互不街接的弊端,此举也给刑释人员一个约束。释放证明书格式及内容应深化丰富,可采用等级制,由法律界定改造结果。运用明确与规范的司法评价语言,对服刑人员进行详细真实全面评价。使约束、矫正、评论、引导多位一体。变监管有期为自律长期。管理工作社会化,就是要改变管理工作的神秘化、封闭化,依法借用社会力量处于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监狱民警应当积极主动的利用好社会资源,在积极营造监区社会化环境的同时,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使之成为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工程。
(三)增强社会的理解
不断强化依法治监和狱务公开的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监狱法》和监狱的宣传,和新闻媒体紧密联系,以透明的执法抵制社会不正之风对监狱执法的干扰。
(四)恢复监狱的职能
现行的监狱,即使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又是企业或公司,还是一个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齐全的小社区,监狱民警既是公务员、执法者,又是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而两者的工作理念又截然对立。即要让监狱民警公正执法,匡扶正义,抵御各种诱惑,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又要遵守市场规则,寻找空隙,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种角色与职能的交互错位,削弱了监狱的根本职能,模糊了民警的身份与责任意识,直接导致管教工作质量无法提高。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办法只能是恢复监狱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还刑罚执法以根本面目。所幸司法部对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2008年以监企分开为改革核心的监狱体制改革已指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