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同名1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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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同名13804)

政府的强力推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医责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我国从国家层面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各地在实践上的做法各不相同。云南、北京、上海等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需求参保的,医院参保率较高,如上海2002年9月全市公立医院500余家几乎全部参保。而采用等形式的吉林、河南等省,参保率相对低得多。政府强制力度是医责险能否扩展的最重要的外部因素。

2.1.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医责险是依照法律承担被保险人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在法规空白和法律冲突。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和赔偿的办法,对未够成医疗事故,但对患者构成一定损害的医疗差错等处理未作出规定。同时,在对被损害患者的补偿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和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其标准缺乏同意尺度。这些情况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2.13医疗责任鉴定机构不健全

医疗责任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医疗责任鉴定。我国目前的医疗责任鉴定主要是医学会鉴定和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医学会鉴定较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公正性上有所改进,但在患者心目中仍然存在同行庇护,周期长,费用较高缺隙,信任度不高;司法签定则是长期性好,但周期太长,费用较高并存。缺少一个权威性高,周期短,费用省的签定机制。

2.0保险机构力量薄弱

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发展历史还不长,对经营责任险这类专业性强的险种还缺乏经验。人才等资源。

2.2.1人才资源不足

医疗责任险所涉及的不仅是保险学的知识,还有医学法学,卫生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保险公司开办医责险历史较短,缺乏具备医学,法学,保险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导致企业在医疗责任险产品开发,承保,核保,理陪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医学会,律师事务所,医疗责任鉴定机构等外部力量协助,不仅啬了产品经营成本,而且产品服务质量不准影响医疗机构对医责险的选择。

2.2.2.技术落后,数据不足

医责险开发采用猜算技术是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是提升产品品质科学有效的办法,精算技术的采用依靠具有丰富经验的精算师的详实,系统的历史数据。但在我国保险业,不仅精算人才缺乏而且关于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历史数据没有积累,致使市场上产品的费率厘定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无法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医院,不同种类的医院,不同科室不同岗位,不同年资的医护人员的保险实现个性化和差异化服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责险的业务发展。

2.3医疗机构认同程度低,期望值高

医疗纠纷的高发率,暴力化倾向令医院对医责险充满了很高的期望值,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把医疗纠纷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全部转移给

保险公司,把所有纠纷中的冲突由保险公司承担解决。而保费又不能高。如此高的期望值与医责险本身的功能,与我国保险企业现有的资源和能力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落差,医责险在出现一个短暂的高潮之后,又跌入低谷。在参保医院中,还有在医院只愿保高风险科室,个别医疗机构和医生骗保等选择和道德风险。

3、发展医责险的对策和建议

医责险转嫁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执业风险,实现了医疗机构风险成本最小化。间接地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了一种新的权益保障机制。同时从保险行业来说,为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发展医责险是时代的要求,有着极好的机遇。针对制约医责险发展的原因。提出以下发展对策和建议。

3.1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

对医责险正确的认识是发展医责险的思想保证和前提,正确认识来源于医疗机构,医生,患者正确的风险意识。保险企业正确的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首先使患者及其家属认识到医疗业务的风险,改变医疗纠纷解决模式中暴力解决的路径依赖,把医疗纠纷解决纳入到新的机制中来。改变医疗机构对医责险承保范围和保险企业作用的错误认识。树立医疗业务高风险和医责险费用相适应的观念。保险企业正视自身能力和产品的不足,加强沟通交流,做好延伸服务。

3.2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

改变医责险自愿承保的属性,通过立法或政府规定强制医疗机构

和医护人员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才能执业,这是在市场导入期通过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力量不足的明智选择。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保险企业,立法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完善相应的法律和部门规章,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手衔接问题。制订规章明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定的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医疗纠纷的处理依据等。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医疗责任险才能有充分发展的政策法律基础。

3.3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医疗责任险产品本身的质量是促进其发展的直接因素,一方面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培养,提高精算技术水平。着重解决高等级医院与低等级医院,综合性医院与专科医院,外科,妇产科等高风险医师与一般风险医师之间不同费率的厘订,制订出更具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供市场选择。扩大延伸服务范围,借助中介机构或战略联盟单位的力量,帮助医疗机构和患者尝试,并逐步适应新的医疗纠纷调解模式,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师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4 建立高效高信任度的医疗责任鉴定机构

权威高效的医疗责任鉴定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不断完善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民间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和医疗责任鉴定机构,独立的民间机构常常依附在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组织身上,如医师协会、高校等,可以避免各种力量的干扰,独立、公正又不失权威对纠纷中的医疗责任作

出鉴定,解决目前鉴定机构低效、偏袒的缺陷。

3.5 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发展专业的中介机构是医疗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解决医责险的数据积累、产品开核保理赔延伸服务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专业和人才,发挥专业化优胜,为每个客户制定个性化的保障方案。这些中介机构可以是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等。目前医责险市场发展不快的表现之一也体现在中介机构发育严重不良,这个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高校、科研机构等具有专业技术优势的组织发挥更大作用。

3.6 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系统的医疗责任风险管理机制

医责险发展的困境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还处于絮乱期,从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医院、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力量没有形成合力,彼此之间协调不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明确政府责任,把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解决好,资助独立的民间机构参与医疗责任解决,立法司法机关把医疗事故或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能够统一,医疗机构能配合保险机构逐步建立新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不作无原则的责任推卸,进行严格的医疗质量管理,逐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险公司作为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在完善产品的基础上,做好延伸服务,为医疗机构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各方力量协调统一,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形成一个系统的医疗责任风险管理机制,医责险才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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