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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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皖卫农[2010]4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
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依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修订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定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等情况进行的定期评估、检查和考核,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校验由核准定点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校验人员主要由医疗执业管理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组成,可以邀请药品监督、审计和财政等部门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验应邀请病人来源较多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主管人员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验应邀请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执业管理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均暂定为一年。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三年校验合格后,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逐步过渡到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周期同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不变。
第五条校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可否继续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校验档案,并妥善保管、对外开放。
第二章校验申请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校验周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校验申请。
(二)《定点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附表一至五》一式二份;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执业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置与执业规模和执业范围相符的、必备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编(或聘用)人员名册、工资单以及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原始凭据及复印件。
(七)在编(或聘用)医疗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内部经济管理制度和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核算制度的有关文件。
(九)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校验申请除提出申请理由外,还须报告以下内容:
(一)本校验周期的执业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执业技术人员数、床位数、科室及专业设置等);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执业人员的聘用、注册变更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情况(附广告批文和音像资料);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记录;执业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本校验周期的新农合定点服务情况。院内新农合办公室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一年来(或上次校验以来的每年度)新农合住院病人数、住院总费用、次均费用、药品费用(其中、基本药物费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的药费)、检查费用、
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住院病种结构、大型检查阳性率、平均住院日、年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门诊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新农合病人投诉情况等。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周期届满后尚未申请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在30日内补递书面申请;在限期内仍不补递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校验。对自动放弃校验的定点医疗机构,比照“校验不合格”结论作出处理,暂停其定点资格一年(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的,终止其定点资格)。
第三章校验审查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审查。
第十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逐项审查医疗机构递交的校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
(二)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举报查处等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检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材料的真实程度。
第四章现场校验
第十四条对任何性质、类别、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其获得定点资格后的前三年都必须在校验审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现场校验。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连续三年校验合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校验。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必须进行现场校验。
第十五条现场校验应做好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并及时归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校验档案。
第十六条现场校验的主要内容分为“现场核实项目”和“重点调查项目”两类。
(一)现场核实项目。1、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的现场核实;2、诊疗科目的现场核实;3、从业卫生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现场核实;4、大型仪器设备现场清点;5、诊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的价格公示情况;6、HIS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全面无缝对接情况: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置入HIS的情况、住院病人的相关信息能否及时、真实、准确地上传新农合信息系统;7、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是否经患者知情并履行签字手续。8、病历、医嘱、处方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9、病人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的规范情况;10、抽查医疗机构药房的药品,是否存在使用伪劣、无批准文号、过期失效的药品。
(二)重点调查项目。1、实际执业范围是否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2、是否存在整体承包经营或对外非法合作、部分科室承包或出租;3、是否发布虚假医疗广告;4、是否使用未经准入的医学技术;5、是否存在做假账或多处开户、分散做账,转移或隐瞒业务收入和支出的情况;6、是否存在谎报或虚列就医人员名单、伪造病历处方和医药费用票据或虚延住院天数、虚增医嘱、虚增医药费用,企图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7、是否存在篡改病人参合身份、诊断、医嘱、费用凭证或提供虚假医学文书,帮助患者骗取新农合补偿款的行为;8、是否存在将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生活用品或食品等串换为可报销的项目的行为;9、是否存在小病大治、过度检查、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10、是否采取虚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