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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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工程价款结算拖延的主要原因

用"法律人"的目光窥探不规范的建筑市场,分析工程价款结算拖延问题的形成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施工企业走向市场,农建队伍涌入城市,投资规模与建筑劳务比例失衡,结构不理,多数企业"找米下锅",任务不足,为了承揽工程项目,违心承诺垫款施工,垫款容易结算难;

2、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设计能力适应缓慢,普遍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造成工程合同与实际工程造价"两张皮",竣工结算,难以统一;

3、市场不尽规范,发包方压级压价,承包方"巧媳难为无米之炊",即使勉强完工,缺佳补,拖延结算也在意料之中;

4、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往往缺口,贷款不能到位,而建设单位盲目攀比,擅自提高里装潢标准,必然是预算超概算,货款难结算;

5、因投资审计或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原因,双方扯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草问题久拖不绝;

6、"项目法人制"和"项目管理制"不落实,人事变动频繁,旧人易地做官,新人推诿不管,无人负责,无人结算;

7、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个别私营业主搞"钓鱼工程",工程才使用后,故意不办理工程结算,玩弄所谓"负债经营",人为拖延结算;

8、施工企业合同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差,有的项目经理"只拉车,不看路",只干工不看合同,不注重图纸资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量价、停工记录等工程资料收集归档,造成竣工结算,变更无凭,增加无据,结算无准。如此种种,酿成工程结算欠拖不绝,工程欠款愈演愈烈。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与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从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来看,工程造价主要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从建筑工程的形象来看,建筑工程的造价应由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构成。目前,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有:预算加签证;平米造价包干加变更;中标价加政策调整;概算承包,以实结算等几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结算价款。

1、按月结算口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采集者退散

2、竣工后一次结算口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予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版的CF一1999一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际惯例,从规范合同约定角度,明确了三类工程结算款,即予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1、预付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数额以及扣回的时间和比例。用格式合同规定:发包方违约延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方经两次书面通知后,可以停工,发包方还应支付利息,承提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2、进度款。明确规定:对承包方已完工程计量确认后,发包方应当支付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应当补订延期付款协议,并从确认工程量后15天起支付利息。否则,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3、结算款。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28

天内不确认、支付结算款,在承包方发出书面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双方可以对工程协商折价,承包立也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申请拍卖工程,从中优先受偿;承包方不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造成不能付款和延交工程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及违约责任。

三、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途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来解决。

1、协商。发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以"平等主体"的姿态本着实事求是互谅叫原则协商解决这样可川和气减少诉争达成一致,解决结算问题。

2、调解。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属建设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有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当发生结算争议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发包双方的共同上级机关来调解,依据建筑法规和合同约定条款,"化干戈为玉帛",公平合理地调和解决纷争。

3、仲裁口仲裁是一种由专家公正裁决,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途径。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事先有约定。仲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独立、公平、公正、不公开审理,而且一裁终局,方便快捷。

4、诉讼。如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双方争议,又没有仲裁的约定或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工程结算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开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和解或判决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判定工程价款结算数额,并通过财产保金、强制执行、拍卖工程等措施实现工程结算款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

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口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法律规范的出台,为施工企业解决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同、法律及惯例,对因发包方的过错造成损失,要求给予补偿的行为。索赔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合法的权益主张行为。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0,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高索赔"的国际惯例将逐步盛行。索赔与反索赔是市场经济中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索赔成败的关键是索赔依据。其内容应该涵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两方面。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强制性规范和约束性文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指《建筑法》、《合同法》等;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

3、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等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

4、地方人大、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指《×××省(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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