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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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和诉讼 权专 属 于债 务 人 的 , 不在 此 限 。” 西班 牙 民 《
的名 义而 不能 以债 务人 的名 义行 使代 位权 , 且 不 并 能随 意处 分债 务人 的权 利 , 则 应对 由此 给 债务人 否 造成 的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 代 位 权不 同 于代 理权 。一 是 名 义不 同, 理人 代
权 , 不 能再行使 代 位权 。 但
( ) 务人 须 迟延履行 到期 债务 三 债
务 人 现有 之 权 利 。依 照我 国《 同法 》 规定 , ” 合 之 可行 使 代 位 权 的债 权 , 必须 是 债 务 人 现 有 的债 权 。 务 债
人 的期待 权 或 取得 权 利 的权 能如对 要 约 的承 诺 . 均 不 能 代位行 使 。
为 了确保 债权 的实现 , 护交 易安全 , 国民法 保 各
使债权 人 的权 利。
第三 , 债权人 在 行使代 位权 的过程 中应 以 自己
大都设 立有 债的 担保 制度 。代 位权 作为一 种法律 制
度正式 确立 于法 国 。《 国民法典 》 1 6 法 第 16条规定 : “ 债权 人 得行 使债 务 人 的一 切权 利 及诉 讼 。但 权 利
收稿 日期 :0 6 0 — 0 20 . 8 3 -
作者简介: 任春野 (9 4 ) 男 , 阳市人 , 17 一 , 沈 沈阳广播 电视大学高职 院,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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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 0 年 第 4期 06
权 的 立法 目的要 求 。代 为 主 张 的对 于第 三 人 的权
是 以被 代理 人 的名 义实 施 民事 法律 行 为 的, 位权 代 人是 以 自己的名 义 实施 民事法 律 行 为 的; 是 权 限 二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维普资讯
第 l 5卷 第 5期
20 0 2年 1 O月
陕 西 经 贸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a x o o e & Tr d n t u e o r a fS a n i Ec n mis a e Is i t t
Vo . 5 NO 5 11 . Oc . 0 2 t2 0
能成 为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的 。 因 此 , 代 民法 上 又 规 定 现 了代 位 权 制 度 , 以达 到 全 方 位 、 角 度 的 保 障 债 权 人 多
实 现 自己 的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的产 生
我 国《 合同法》 7 第 3条规定 : 代位权是 指当债务
生效 力 。 这 一 草拟 的 条 文 , 于权 利 的 内 容 与 日本 民 ” 对
人 怠 于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的权 利 而 有 害 于债 权 人 的 债 权 时 , 权 人 为 保 全 自己 的债 权 , 以 自己 的 名 义 债 可 代 位 使 行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最 早 见 于
但保存行 为 , 在此 限。可见 , 不 ” 日本 民法 除 采 用 与法
活 中 ; 所 有 权 相 比较 , 权 是 一 种 请 求 权 、 对权 ; 与 债 相

但 债 务 人 不 积 极 履 行 自己 的债 务 , 权 人 的权 利 债
就无 法 实 现 。 因 此 , 代 世 界 各 国 都 在 自 己 的 民法 近 中对 债 权 予 以特 殊 的 保 护 , 规 定债 的 担保 制度 , 即 以 便更 好 的保 护 债权 人 的债 权 。但 是 这 种 方 式 程 序 严 格 复 杂 , 且 仅 能针 对 债 务 人 的 现有 财 产 , 债 务 人 而 对

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

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

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摘要:在本文中,作者主要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

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作者力图将民法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

代位权制度最早是由《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明确加以规定的,实际上在《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其就存在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

法国古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是由债权人本身行使债务人的诉权,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债权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方法的欠缺。

由于该项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因此法国学者将之称为“间接诉权”。

起初在法国古法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但由于该种规定经常造成程序的繁杂、迟延及无益的费用,因此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删去了这样的规定,仅在第788条保留之。

《德国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都未规定代位权制度。

《日本民法典》仿造《法国民法典》在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

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意大利民法典》对代位权制度也有专门的规定,但该法典称代位权为“代位诉权”,并将之作为专节规定于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之中。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介绍代位权制度的背景意义代位权制度作为民事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变身为债务人,直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维权困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债权关系,促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促进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顺利处理。

完善代位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可以有效应对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程序的监督,可以规范债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代位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不明确的困惑,无法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

2. 代位权行使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多方协调和审批,时间成本较高。

这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代位权的优先顺位不清晰: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优先顺位并不清晰,导致债权人之间出现优先权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提要] 《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企业体制改革,三角债,《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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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可操作性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可操作性

权诉讼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该合法 , 缺此要件债权人就不能提起代位 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可以考虑结合具体情 形设定一定长度的时 以衡量息于行使 的程度 。 权 。不合法的债权, 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之债, 或者债权债务关系 已经被 问段,
解除, 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原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可能被撤销的债务, 其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 , 自无产生债权 人代 位权的可能, 故其债权人不能享 有代位权 。
缺 乏 坚 实 的法 律 基 础 。
公正。虽然 受环境条件所限 , 法律条文 的规定无法面面俱到, 仍可在一定 但
范围内明细章程 , 加强 比如债权人代位权 的可操作性 , 以促进合同法的改进
和提高, 完善交易环境, 促进社会进 步。
因此,将债权人债券合法的涵义界定为债权人的债权 已经经过人民法 院的判决确认更为合理 ,这样债 权人债 权合法就有了一个比较明确客观的 标准
具体 内容, 在清偿债务 方面也 比较容 易确定, 能给法院以一个相对客观明晰
的标准处理代位权诉讼案件 。 但还有另外一个问题, 是债务人在其债权到 就 期后多长时间行使才不是怠 于行使 。在解释 中并没有提到债务人在其债券 到期后应当及 时主张权利 的问题 , 只是说明了债权 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但
主要 的问题就 是存在 比较客观明晰的评判标准 , 这 权人代位的权利昵 ? 理论上说, 合法债权应 当经过法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 在着较多的可商榷之处,

另一方面也可 能造 成法院执法不公 、 执法不严 , 害了司法 损 裁机构的确认, 形式上尚未具备合法性, 若允许债权人依次提起代位诉讼则 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理论界普遍认为, 怠于行使其权利 , 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就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意义作简要概括,进一步对代位权的性质及其与代理权的区别加以分析,更加明确代位权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代位权保全法律制度的确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疑产生了深远而现实的意义,加强了债权人满足债权的力度,拓宽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可操作范围,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界和司法界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指明了便利的途径。

重点对代位权的特性、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作重要研究,认真分析,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问题,以此引出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人制度规定,了解代位权制度价值存在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内容,进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价值之利弊进行分析,扬优补缺,从而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建议。

归纳总结,最后,就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代位权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项新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确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40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关 键 词 :债 权人 代 位 权 制度 ; 完善 ;探 索
中图章编号 :10 -9 6 2 1 )0 4c一 2 7 0 0 9 16( 0 0 l () o 3 — l
债权 人的 代 位 权 是 一 种 债 的保 全 制 度 ,是 债 权 人 所 固 有 的一 种 实 体 法 上 的权 利 。代 位 权 制 度是 为 了担 保 债 权 人 的 债权 的 实 现 而 设立 的 法 律 制 度 ,19 年 我 国合 同 99 法首 次 规 定 了 代位 权 制 度 ,对 健 全 我 国 民法 中债 权 的 担 保体 系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在传统 民法里 ,是指当债务人 怠 于行使 其到期权利 而可能 危及债权 人的债权 之实现 时 , 债权 人 得 以其 自己之 名 义 代位 行 使 债 务 人 之 权利 , 以避免责任财 产的不 当减损的制度。根据一些学者的观 点, “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 罗马法 ”,… 而作为一种法律 制 度 正 式 确 立于 法 国 。此 后 ,意大 利 、 日本 及 我 国 台湾 的民法里都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于 19通过 99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 “ 债务 人 3 因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已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这表 明代位权 制度在我 国法律体 系 中得 到了确 立 , 使 代 位 权 制 度 从 以 往 学 者 的 理 论 中 走 进 了 社 会 生 活 。债 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 在 大 陆 法 系 民法 中几 乎都 有所 规 定 ,但 由于 各 国的 历 史 文化 背景 、价 值 观念 迥异 与政 策 取 向 等 不 同 ,在 制 度 构 成 上存 在 着 差 异 。我 国有 着 自己 的 国情 ,在吸收借鉴 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后 ,根据本 国的 社 会实 践 ,形 成 了有 自己特 色 的 代位权 制 度 。 二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我 国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 的现状 。在 ( 同 一 《 合 法》颁布之前 ,我 国没有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基础。19 99 年 通 过 的 合 同 法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我 国现 行 的 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 排 除 了 传 统 民法 “ 入 库 规 则 ” 的适 用 ,规 定 代 位权 的行 使 效 果直 接 归于 代 位 权 人 ,这 一 方 面 节 省 了 交 易成 本 ,大 大 提高 了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积 极 性 ,有效 地 弥 补 了传 统 债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的缺陷 ,但其又在很多方面作 了较传统民法债权人代 位 权 制 度较 狭 窄 的规 定 ,从 而 不 利 于 其 债权 保 全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 )我 国 债权 人 代位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l 二 、代位 权 行使方式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 方式 ,对此 国外立法采取 了两种方式 ,即裁判方式和直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债权人代位权例子及详解1. 个人债权人代位权•个人A借给个人B一笔10万元的债务。

•个人A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个人C。

•个人C成为债权人代位权人,可以向个人B追讨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自身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成为原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权人。

在上述例子中,个人A通过将债权转让给个人C,个人C获得了与个人A相同的债权地位和权益,可以替代个人A向个人B追讨债务。

2. 公司债权人代位权•公司A借给公司B一笔100万元的债务。

•公司A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公司C。

•公司C成为债权人代位权人,可以向公司B追讨债务。

与个人债权人代位权类似,公司之间也可以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的情况。

在上述例子中,公司A通过将债权转让给公司C,公司C取代了公司A的债权地位,有权向公司B要求偿还债务。

3. 银行债权人代位权•个人A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欠款100万元。

•个人A将贷款合同转让给个人B。

•个人B成为债权人代位权人,可以向个人A追讨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或企业可以将贷款合同转让给其他个人或企业,使其成为债权人代位权人。

这使得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权益向其他人转让,实现债务的追讨和转让。

4. 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和作用•增加债权人的灵活性:债权人代位权允许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其他人,增加了债权人的灵活性和选择权。

•促进债务的追讨和转让:债权人代位权使得债务的追讨和转让更加便利,有利于债权人获得债务偿还和实现资金流动。

•强化债权人地位: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使得债权人具备了向债务人主张权益的能力,提升了债权人地位和实际权益。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在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债权人可以更有效地追讨债务和转移债权权益,增加自身的灵活性和选择权。

同时,债权人代位权也强化了债权人的地位,保护了其实际权益。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论债权人代位权中的入库规则

论债权人代位权中的入库规则
则还 是适 用我 国 《 新合 同法解释一 》 gz o 条 中所规 定的债权人 优先 受偿规 则 问题 , 这就 牵涉到 代位权 制度 基本 的 价 值 冲 突 协 调 过 程 。 我 国合 同 法 明 确 规 定 采 纳 “ 优 先 受偿规 则”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 引 起 了很 大 争 议 。 合 同 法 应 改 变现 行的规 定 , 采纳入库规 则 以恢 复代位权 的 本来 面 目。 关键 词 : 债的保 全 ; 代位权 ; 入库规 则 ; 优 先 受偿规 则
目。 入库 规 则 体 现代 位 权 制度 创 设 之 目的 , 符 合 债 之 平等 性 而是 按 照 债务 人 的权 利 而行 使 , 这 与 固有 意 义上 的形 成 权 不 要求 , 有益 于 减少 交 易成 本 。 同 。 因此 , 学 者 将 其称 为 以行 使 他 人 权利 为 内容 的管 理 权 或 者广 义上 的形 成 权 。 ②( 5 ) 代 位 权 是 债权 的一 种 法 定 权 能 。
的稳 定 。鉴 于 此 , 相 关部 门要 分析 企 业 信用 评 级 体 系在 建 设
与 发展 进程 中存在 的缺 陷 , 及 时采取 有针 对性 的应对 措施 , 实 现企业 信用评 级体 系 的不 断发展 与完 善 , 构建 起综合 化 、立体 树立 公 信力 、实现 生存 和 发展 的基 础 。评 级质 量 的提 高应 以 化 、层 次化 的信用 评级 体 系 , 在 推动 企业 的 长远 发展 的 同时 , 人 员 队伍建 设 为根 本 , 以规范 评 级执 业为 保 障 。 因此 , 信 用评 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固 级机 构 不仅要 加大 专业人 才 的引进与 培训力 度 , 还 要建立 相应 的内部 风 险控 制体 系 , 制 定 完善 的行 为准 则 , 提 高 信用 评级 人 员 的职业 道德 水平 , 尽 量规避 影 响企业 信用评 级独 立性 、权威 性 的 因素 。 ( 五) 为 企 业 信 用评 级 的 发展 营 造 良好 的 社会 环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内容提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

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

简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

简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是 传 统 民 法 债 的保 全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所 谓 债 权 人 的代 位 权 , 指 因债 务 人 是 怠 于行使其 到期 债权 , 债 权人造 成 损害 的 , 权 对 债 人 可 以 向法 院 请 求 以 自己 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债 权 。设 立 债 权 人 代位 权 的 目 的 , 为 了 防 止 债 是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 不 当 减 少 危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此 “ 任 财 产 ”是 指 在 合 法 有 效 的债 权 债 务关 责 系 中 ,债 务 人 除 设 立 担 保 物 权 以 外 的 对 全 部 债 权 人 承 担 清 偿 债 务 和 承 担 责 任 的 全 部 财 产 。 债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 有 无 或 增 减 直 接 关 系 着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当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 债 权 人 造 对 成 损 害 ,债 权 人 就 可 以 自 己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债 权 ,从 而 保 证 责 任 财 产 — — 债 权 人 债 权 实 现 的标 的 不 会 不 当 减 少 , 以 此 保 障 包 括 代 位 债 权 人 在 内 的全 体 债 权 人 债 权 实 现 成 为 可 能 。
日本 、 班 牙 、 大 利 等 国 民 法 设 有 该 制 , 最 先 西 意 而 完 整 确 立 的是 法 国 民法 典 。 第 1 6 其 6条 规 定 :“ 1 债 权 人 得 行 使 债 务 人 的一 切 权 利 和 诉 权 ,惟 权 利 和 诉 权专属 于债 务人 个人 者 , 在此 限 。”『 国古 不 l 1 我 代 没 有 发 达 的 商 品 交换 ,债 权 实 现 多 依 赖 行 政 或 刑 事 强 制 方 法 予 以保 障 。 1 2 9 9年 国 民 党 政 府 在 制 定 民法 时 ,于 债 篇 中专 设 包 含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债 的 保 全 一 款 , 该 制 度 并 未 付 诸 实 施 。新 中 国颁 布 但 的 《民法 通 则 》 有 债 篇 , 权 人 代 位 权 仍 缺 失 。 虽 债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本人。

2. 权利性质: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3. 行使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4. 行使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债权,或者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代位权无法行使。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权,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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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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