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7)_合同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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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7)_合同大全

5、谨防被定金套牢

定金原本只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却被中介公司当成要挟买卖双方的工具。在定金方面,一方面催促买家赶快交钱,另一方面则让卖家过来取钱。如果买方付了定金,即使并未及时交给房东,或者退一步说,房东还在犹豫尚未收钱,买家也已经取不回那笔钱了。定金极易让自己陷入陷阱,因此买卖双方应该慎重对待定金问题。

最后,康律师提醒大家,要强化防范房产中介骗局的意识,不要轻易将有关证件、私章等重要物品交由中介方保管,房款的交接要避免通过中介转交,牢牢把住在处分房屋时的每个环节。

结语

人生最幸福的事不过是在茫茫人海,有一个可以回的家,有一盏为你点亮的灯。哪怕只是蜗居陋室,也是心灵停靠的港湾。为了打造自己的温馨小家,买房时,我们一定要货比三家,千万不要听信黑中介忽悠,以至钱房两空。

篇三一房二卖系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一房二卖”系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从物权法角度看如何切实保护房屋在先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摘要“一房二卖”既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事诈骗的犯罪构成。我国的物权理论既不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也不承认物权变动对债权变动的轻易否定。仅通过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已不能实现对买受方的有效救济。只有将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及欺骗行为认定为刑事诈骗,才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频出,才能保护在先买受人的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性。

关键词一房二卖;欺诈;诈骗

一、案例简介

2000年12月,王某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周某以十四万元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卖与王某,王某支付房款十三万五仟元。周某收款后向王某交付房屋,余款待房屋过户后再支付。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相应房款,周某也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此后,王某多次催促过户,周某推诿。

后王某得知该房已被周某以十八万元卖给李某,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无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

(一)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1概念介绍

民事欺诈有侵权法范畴中的欺诈与法律行为范畴中的欺诈之分。①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引起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致其民事法律行为欠缺实质要件最典型的原因之一。②我国现行法对民事欺诈含义最直接、具体的规定,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欺诈的故意;(2)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2本案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房屋出卖人周某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房屋价款后,又与李某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并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王某而言,出卖人周某以种种理由推托搪塞过户,且长期隐瞒该房已过户他人的客观事实,显然构成恶意违约。

就李某而言,若其不知该房已卖的真实信息,而是在出卖人故意隐瞒该房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出于善意而购买该房屋,则周某的行为显然构成民事欺诈。若其已知该房已卖的客观事实,而仍然决定购买该房屋,则其属与周某恶意串通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其与出卖人的《住房出售合同》也因此而无效。

(二)符合刑事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1概念简介

理论界对诈骗罪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③

第一种,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第二种,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种,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④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能较好地反映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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