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局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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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改进和完善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昌赣客专CGZQ-12标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实际特点,特制定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合同是指因施工需要而与劳务、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购配件提供方所签订的关于使用、维修及售后服务方面的法律文本,同时包括需外委工作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供项目经理部及各分部在采购、劳务、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购配件等时使用。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设两级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和分部分别设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分部经理,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项目经理部和分部的合同管理,项目经理部和分部的合同管理日常工作由两级计划部负责。

第五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

2、对合同内容进行评审,对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

过程进行审核把关。

3、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4、对合同纠纷进行及时调解,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计划部职责

1、负责与专业联合体主办方签订合同。

2、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内容进行评审。

3、负责项目经理部劳务用工协议的签订。

4、管理项目经理部各类合同文本及资料,建立合同档案;对各分部所有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收集各分部签订的与变更、索赔有关的合同。

第七条分部计划部职责

1、负责组织或参与合同谈判,制定劳务招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的协议,形成合同文本。

2、牵头组织分部与外部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的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交由分部经理签字。

3、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4、遇到执行过程的重大纠纷,邀请合同管理小组商议解决办法。

5、管理各类合同文本及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和签订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计划部形成合同由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由指挥长签订;分部计划部形成的合同由分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由分部经理签订,所有合同归口计划部存档。

第九条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订立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条款清楚,责任明确,特别是计量计价、付款方式、质量验收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条款要清楚、规范。

第十条各部门签订合同时,合同文本、订立方式应经合同管理小组会审通过后,由归口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各类合同由归口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各业务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与合同有关的协议、会议纪要、签证、传真等资料,并妥善保存,为清算、索赔补差、合同纠纷处理提供原始凭据。

第十二条合同洽谈程序:合同洽谈一般由分管业务部门牵头、具体承办,并将洽谈结果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分部经理汇报,集体审查,研究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办理单位应及时将合同送计划部进行登记,并据以检查履行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合同审议程序的合同,相关部门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承担。

第十四条分部重大合同订立必须报项目经理部计划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计划部牵头组织对所有合同立项、审查、订立、执行、考核等工作,对合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其他合同由归口业务部门负责办理,计划部存档。

第十七条经资信审查后,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签章手续必须完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亲自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分部签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劳务分包合同

分部应按“工区”管理模式进行劳务分包,应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

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分部在施工中,企业内部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生产进度要求,需从市场上或劳务分包单位租赁机械设备时,应与出租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物资材料采购合同

分部在施工中,需从市场上采购物资材料时,应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

4、加工定做合同

分部在施工中,需从市场上加工定做工程物品时,应与承揽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

5、临时用工合同

分部在施工中,需使用社会零散劳务人员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用工合同,采用《劳动合同书》。

第四章订立合同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2、依法劳务分包,兼顾企业和劳务分包方利益的原则;

3、规范合同条款,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

4、分部规范操作,项目经理部严格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

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分部合同管理的范围:在组织施工中对外签订的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物资材料采购、加工定作和劳动用工等各类合同。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二十二条每一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需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指挥长审核会签后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计划部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同管理的一般规定如下:

1、项目经理部履行合同的主体和印章的使用。

本级组建项目经理部,成立分部,负责施工的主体是各分部。由局刻制的“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12标项目经理部”印章供项目经理部使用。由项目经理部报请集团公司为分部刻制“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12标项目经理部×分部”印章供分部使用。严禁各分部以集团公司名义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经济往来。

2、劳务分包单位资信审查和录用。

签订合同前,分部必须对劳务分包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择优录用。劳务公司一般应具有营业执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条件。在严格审查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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