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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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罗马共和国经济
一、早期罗马的社会结构及其变迁
罗马在远古时期是一个农业氏族公社。
参加这个公社的氏族集团成员被称为贵族。
土地是罗马公社的财产,各个氏族和家族根据使用权而得到一份份地。
罗马居民由340个贵族氏族组成:每10个氏族结成一个“库里亚”(联盟),14个库里亚组成一个“特里布斯”(部落)。
罗马人民由三个部落组成,他们的最高机构是元老院,即300个氏族长老的会议。
每个库里亚有由一切能拿起武器的男性公民组成的人民大会,即库里亚会议。
国王是最高军事统帅、主祭司、审判官和元老院的首领。
公元前5世纪时,罗马出现另一个自由民集团,即平民集团。
平民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外来居民,有被罗马征服的临近公社的社员,也有被释放的奴隶。
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但必须纳税和服兵役。
他们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既不能参加库里业大会,也不能参一与征服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
他们基本上是中小私有者,但掌握着商业和工业的财富。
这一时期罗马的主要矛盾和斗争,发生在贵族和平民之间二这种斗争导致公元前6世纪中叶园工赛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改革二这次改革设立了新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论贵族还是平民,能否参加大会一律根据能否服兵役而定。
一切能够服兵役的人,不问所属的氏族,一律按照财产状况分为六个等级,每一等级都按其财产状况提供一定数量的包括武器在内的军事单位—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一票表决权。
这个改革使区域划分代替了原有的居民部落划分,人民大会上的表决开始按军事百人团进行。
但是,由于不同等级的财产状况不同,所能提供的百人团数量不同,所以有不同的表决权。
这种表决程序保证前两个等级获得经常绝对的多数,因为他们提供了大多数百人团。
,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
这样一来,库里业和构成它的各氏族,就降为纯粹私人和宗教的团体,不久就完全消失厂。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占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
同时,通过自由居民阶层的重新划分,在罗马建.立了国民义勇队形式的武装力量,从而造成了奴隶占有经济广泛发展的可能性,因为它保证了源源不断的奴隶供给。
公元前3世纪初期,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激烈起来。
在斗争中,贵族把持了共和国国家机关的一切显要职位,处于有利地位,但平民利用在人数上的优势,即利用在罗马武装力量上的优势,与贵族展开斗争,结果是平民在政治权利方面获得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形成一个由人数不多,但由显贵而富裕的土地占有者和奴隶主集团组成的新奴隶主阶级。
这个集团占据了政府机构的一切职位。
这些职位
名义上是任选的,但是国家不付给报酬。
所以,只有富人才有可能担任这种职务。
这个贵族阶级集团被称为新贵。
与此同时,还形成一个富裕但不显贵的奴隶主集团,他们是同商业和高利贷有联系的货币巨头,获得骑士称号。
这两个集团构成罗马共和国时代的上层统治阶级。
二、奴隶经济的发展
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进行的不断的浸略战争,使罗马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成为庞大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的中心,统治着地中海的大部分地区。
罗马国家把被征服国家的大多数居民变为奴隶,以补充罗马的劳动力,这样就保证了大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发展。
通过长期的对外侵略和凉夺战争,罗马奴隶的数量大大增加,奴隶成为社会经济的基础,这就使罗马经济成为典型的奴隶制经济。
大规模的对外侵略战争,为罗马带来源源不断的奴隶供应。
公元前262年第一次布匿战争时,罗马占领西西里的阿格里根特,一次俘奴2.5万人以上;公元前256年,罗马攻入北非,俘奴2万人以上;公元前209年,罗马攻占塔林敦,俘奴3万人;公元前177年,罗马夺取撤丁尼亚,俘奴8万人;公元前167年,罗马镇压伊庇鲁斯的反抗起义,俘奴达巧万人。
罗马元帅马留在一次战争中俘获15万奴隶,而尤里乌斯·恺撒在高卢战争中,仅仅在一个凯尔特部落,就有5.3万人被变卖为奴隶。
这些奴隶大多数落在新贵族手中。
每次对外征服战争,都有奴隶贩子尾随其后,将大批俘虏变为奴隶。
几乎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奴隶从四面八方涌入意大利和罗马。
此外,海盗掠夺、人口拐卖和债务奴隶,也是奴隶的重要来源。
通过战争和其他途径,奴隶得到源源不断的供给,使奴隶制经济在罗马迅速繁荣起来。
从布匿战争开始,罗马奴隶占有制经济就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极为典型的形式。
罗马奴隶被看做财产,例如,罗马法规定,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违反自然权利而沦为他人财产的一部分。
奴隶没有家庭,男奴和女奴组成的家庭不算婚姻关系,他们的子女被看做属于主人的仔畜,但在家庭中养育奴隶比在市场上购买奴隶要贵得多。
所以,奴隶主不鼓励奴隶生育,而是残酷地使用奴隶。
古罗马作家瓦罗把工具分为三类:会说话的工具、发出不分音节的声音的工具和哑巴的工具,而奴隶就属于会说话的工具。
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处罚甚至杀死奴隶。
奴隶成了农业以及其他各部门中主要的直接生产者。
罗马的奴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奴隶,一类是乡村奴隶。
城市奴隶主要用来做家庭仆役和手工业生产工人。
在家庭中,有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有特权的奴隶集团,包括教师、医生、音乐家和各种管家。
这些奴隶主要来源于希腊。
大部分手工业奴隶直接在作坊里做工。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奴隶,担任缮写、档案保管等工作。
乡村奴隶是奴隶制大庄园的主要劳动力。
在罗马,元老院元老往往是最大的奴隶主。
由于罗马法律禁止元老院元老经商,所以元老的主要财产就由土地和奴隶所构成。
元老们不仅靠战争掠夺的钱财大规模购买土地,还通过各种手段侵占罗马公地,从而形成大地产。
大地产的经营方式是多种的,但最主要的是使用大规模奴隶劳动的种植园和使用奴隶劳动的大牧场。
这种奴隶制大地产,使用廉价奴隶劳动,生产供市场需要的各种经济作物,如葡扁、橄榄等,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
三、农业地产的形式和经营组织
在古罗马,土地很长时间是国有的。
相传罗马的缔造者罗慕洛曾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给个人,每人约1公顷。
这时期,已经出现贵族占有大块土地的现象,不过这种占有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土地仍是国有的。
从产生于公元前451年一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的规定来看,国有土地已经逐渐私人化,国有土地只是名义上的。
到公元前iii年,罗马共和国公布土地法,规定国有土地不再划分,承认土地占有者已经占有的国有一地为私人所有,从而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土地私有制确定下来以后,罗马开始出现大地产。
大地产的产生首先是罗马对外征服战争的结果。
根据古代的法律,一个被征服的城市不再属于它自已,而一切都变成征服者的所有物。
不过在实际L,罗马并没有没收一切被征服的土地,而是将很大一部分留给了原来的所有者,其他的土地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卖给个人,这部分土地完全私有化了,国家对这些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第二部分常用竞租的方法出租,以取得年租,国家在法律上仍是这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耕种土地的人只享有使用权;第三部分土地让给先占者,耕种者也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年租。
这些土地大部分落人罗马贵族手中,因为只有他们才有能力购买开发森林和包收牧场租税的权利,只有他们才能获得开发荒地的劳动力。
而中小地主和佃农既买不起土地,也租不起土地;同时,国家为了使新征服的土地得到开发和利用,就突破了原来规定的私人土地规模的限制,这样就使大地产发展起来。
罗马的大地产往往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进行大规模种植活动。
由于连年的对外征服战争,罗马和意大利总有大量战俘流人,这是军团在东西战场上所俘获的。
这些战俘都被当做奴隶出卖。
在地中海东部有真正的奴隶贸易。
当时是海盗最盛的时代,他们的最大利益就是出卖他们在各地俘获的男女奴隶。
据说,在大的奴隶市场上,有时一天就有1万人被出卖,价格在20英镑—30英镑。
另外,同一地产七的奴隶结婚所生的子女,一生下来就是奴隶。
所以,奴隶人数有增无减,罗马的大地产有足够的奴隶供应。
杜丹指出:“大地产制度是受了奴隶流人的鼓励,反之,乐于使用奴隶劳动,也是创设那些大地产的结果。
”①
大地产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地产往往得到国家免税待遇,从而产生不公平竞争。
大地产用各种办法侵吞中小地产。
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大地产往往与小地产毗邻,甚至包围着小地产。
在这种场合,为了扩大地产,大地产的所有者常想获得邻接的土地。
而在购买不能成功时,就采用各种阴谋诡计,巧取豪夺。
在这种情况下,大批小地产被消灭了,即使没有灭绝,也仅仅剩下零星的小块。
所征服地区不少都是著名的谷物产地。
大规模的谷物输人使意大利的谷物生产者实在难以对抗。
大批小农经受不住竞争,往井丧失土地。
大地主也不再用他们的田地种植谷物了,改种水果和蔬菜,其中主要是橄榄树和葡萄树,蔬菜则在树下种植。
同时,火批土地被改作牧场,牧场也主要使用奴隶劳动。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农业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
一方面,自由小农是国家的兵源,在三次布匿战争和其他地区的征服过程中,几乎年年征集士兵,在战争中大量兵员损失掉了,即使有幸回来,也很难从事正常的农业劳动;另一方面,在战争中,谷田常常被烧掉,被攻下的城市常常遭到报复等,这些都使农业生产遭到破坏,从而加剧了小农经济的破产。
四、债务与土地问题
罗马经济是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所以七地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
一早期罗马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也围绕土地而展开。
由于战争破坏和奴隶制庄园的竟争,大批小农陷于贫困破产的境地,他们或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或陷于债务。
在罗马,关于债务的法律是极其严厉的,一个债务人如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尽管不会被债权人置于死地或卖为奴隶,但按照罗马早期债权法的规定,至少要陷于绝对的被奴役地位,假如不能用实物或现钱还债,他必须在最刻薄的条件下为债权人工作以偿还债务。
公元前5世纪末为解决土地与质务问题,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激烈起来。
公元前376年,平民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提出三条法案,规定:
(1)平民所负债务一律停止付息,已付债息一律作为偿还本金计算,剩余部分3年还清;
(2)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500犹格;
(3)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名是平民。
经过十年的斗争,平民取得胜利。
公元前326年通过的《彼提留法案》,禁止人身抵押,废除债务奴役。
土地集中和自由民破产问题仍不能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奴隶制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来说,奴隶制经济竞争优势日甚一日,到了共和国晚期,小农破产成为罗马社会的主要问题。
这一问题不仅破坏了罗马的社会经济基础,还影响了国家的兵源,削弱了国家的实力。
一方面,罗马出现了以平民争取土地为主要内容
的运动,另一方面,统治阶级中一部分有识之士也看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出现了格拉古兄弟的改革运动。
公元前133年,提比略·格拉古当选为保民官,参照《李锡尼一绥克斯图土地法》提出一个上地法案,规定罗马公民占有土地总数不能超过1000犹格,即250公顷,凡超过部分一律收归国有,然后分成3Q犹格一块,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这次改革比于元老贵族的反对而失败。
公元前123年,盖约·格拉古当选为保民官,再次实行改革。
这次改革恢复了提比略提出的土地法,并通过了粮食法、审判法、筑路法、亚细亚省法等。
粮食法规定,城市贫民可以免费或廉价从国家领取定量粮食;筑路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扩大筑路业,使失业者和手工业者得到工作和收人;审判法使骑士获得司法权;亚细亚省法则将亚细亚省的包税权交给骑士。
格拉占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和保存小土地所有制,扩大罗马的兵源,强化罗马的国家机器。
但是这场改革是在奴隶制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可能通过一两个法案阻止大地产的膨胀和小土地所有者的破产。
五、工商业与金融
由于罗马城市的扩大,供应城市人口的工业品生产发达起来,食品工业、纤维工业、金属工业、陶器工业、制革工业、木材工业、造船工业、武器制造业等在共和国经济中都具有里要的地位。
不过在这些工业中,多数还带有家庭工业的性质,在许多场合,面包还是由家庭来烤制,羊毛还由自己来纺织,大农场也生产自己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在工业中,奴隶劳动占有重要地位,富有的罗马人开设奴隶作坊,由一个奴隶或一个被解放的人经营,有的供土人家庭需要,有的制造货物出售。
罗马因地理位置适中,变成了意大利中部的主要市场,由于离海岸很近,自然成为贸易中心。
同时,罗马人口增加,消费扩大,而其自身的生产不能满足需要,越来越多的商品要由外地供应,这就导致罗马商业的发达。
随着罗马对意大利和其他广大地区的征服,特别是对海上贸易的控制,使罗马进一步成为意大利和地中海贸易的中心。
罗马彻底打败布匿人以后,就完全控制了海外贸易。
间时,罗马经过一些年的努力,剿清了海盗,商船在海上航行更加安全了,海上贸易更加发达。
另外,罗马的道路遍及意大利,所谓条条道路通罗马,也促进了贸易,罗马成了贸易中心。
意大利的浦泰俄利是主要的商港,船主在那里设有事务所、船坞和货栈,并且有一个预售市场,进口商人在这个市场上能预售他们没有上岸的货物,或直接卖给消费者,或卖给零售商。
不过,罗马乃至整个意大利,进口都大于出口,但由于罗马通过征服而获得大量金银,使它们能够实现收支平衡。
公元前219年,罗马法律禁止罗马元老及其子女经营一切重要的海上贸易,所以,罗马经营大公司的人通常是骑士阶级。
但在一般商业中,起重要作用的是
被解放的希腊人或东方人。
于是,罗马社会中产生了一个非常富足的阶级,他们靠经商致富,成了真止的金融寡头。
公元前4世纪左右,罗马开始官铸钱币。
原始的铜钱重1罗马磅,其余铜钱则为1磅的倍数或分数,银币最初只是罗马人为了意大利南部的军事和商业需要而铸造的,价值达2个达拉克姆。
公元前269年,罗马采用新的货币制度。
这种新的货币体系包括银币和铜币,银币称第那流斯,铜币称阿斯,一个银币值10个铜币,还包括作为第那流斯和阿斯的辅币。
铸币的出现大大方便了流通,促进了罗马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从前在进行人口调查时,是根据地产将人民分为不同的等级,由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衡量财产标准时,将流动财富也计算进去了。
罗马的财政管理是实行包税制度,即把收入包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
对于公共工程、军需物品的分配和水陆运输,以及国有领地的经营和租税的征收,政府常常使用中间人,而不是由官吏直接去办理。
由于公共支出的增加,要投标包税权就需要更多的资本,有些个人的财力不足以承包这些契约,他们就组成金融公社和金融公司,这就是包税人的股份公司。
这些公司由一位负责的董事做代表,在罗马的管理由一位总经理负责,各行省都有副总经理,以下的人员由出纳、会计、书记员组成,这些人多半是奴隶。
公司的股东包括各阶级的人,有元老院元老、骑士和普通市民。
由于法律禁止元老参加公开投标,所以他们往往以匿名股东身份参加公司。
罗马从不同国家的各个城市吸引来大批商人,于是产生货币兑换的需要。
罗马法律规定了罗马的主要铸币的重量和价值,包括银币“第那流斯”、“微克托利阿图斯”与铜币“阿斯”及其辅币。
罗马的货币推广到意大利全境,希腊人和东方人到罗马和意大利来时,必须先把本国铸币换成罗马铸币。
由于兑换货币非常复杂,非由专职人员完成不可,这些人就成为银行家。
他们除了从事货币兑换外,还做有价证券生意,例如包税公司的股票买卖等。
此外,他们还接受活期存款,放款取利。
六、罗马法
在罗马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一了罗马法。
一切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贸易都是最经常、最基本的经济活动。
它要求商品所有者彼此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易,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的等价物,同时它要求人们享有各种交易自由,不受束缚。
这此要求都在罗马法中得到反映。
早在公元前451年一公元前450年,罗马就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经过1000多年的发展完善,到罗马帝国晚期,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极为完善的地步。
罗马法是罗马社会奴隶制和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
分经典的法律表现。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人对商品的关系,只有在这种确定的关系下,商品生产者才能顺利进行交换。
所以,罗马法首先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经说: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来平等。
这就确定了所有交换主体的平等地位。
更重要的是,罗马法确定了私有财产关系,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物法有极为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是对其所有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返还占有权等。
罗马债法也很发达。
债务发生的原因有四种,即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其中契约之债的表达方式分为要物、口头、书面和合意方式缔结等。